解决物业管理收费与服务的矛盾

时间:2024-04-26 08:20:5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收费与管理,是我国物业管理运行中的最为敏感、最难处理的问题之一,几乎所有小区的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都面临着这样的难题,它既涉及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物业管理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探索和解决这一难题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突出的任务。
  (一)相互矛盾的两难困境
  收费与服务本身就是一对相互矛盾的统一体。它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物业管理公司收费与业主缴费的矛盾;二是物业管理公司收费与服务的矛盾。一方面,业主或住户对物业管理不适应,仍停留在过去传统房管模式下不习惯、也不情愿交纳自己所享受的物业管理费用,既要服务上乘,又要不收费或少收费,造成物业管理公司收费困难极大;另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管理不适应,管理服务思想不端正,往往只看重收费问题,不是想方设法搞好服务,而是想少服务多收费,甚至不服务也收费,造成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物业管理要搞好小区各项管理:卫生要清洁、环境要美好、道路要畅通、治安要保证、维修要及时、人员要报酬……这些都需要钱来运作。由于费收不上去,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长期亏本经营。如大连市某物业管理总公司,管理面积170万平方米住宅,光电梯运行一项每年就亏本150万元;另一方面,小区各项管理上来了,但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收取的管理费用却迟迟难以收回,而一旦房子质量出了问题、上下水道堵塞、煤气电气出了差错,业主不问你是商品房、还是直管房、自管房;不管你是个人产权房、还是使用权房,一概要求物业公司无偿维修,仍用过去传统房管模式标准来要求物业公司。否则,要么状告“新视点”等新闻媒介曝光;要么说你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服务不热情”,弄得物业公司左右为难、无所适从。修吧?没钱买材料,实在难以维修;不修吧?媒介曝光、业主批评、影响安定。只好借钱背包袱或主管单位“输血补充”进行维修。如某市某小区物业管理中心仅去年主管单位就曾拨款200多万元进行小区治理改造。某开发公司属下的物业公司根本扭转。最突出的是国有工业企业还没有走出低谷,负债率高,外贸企业亏损严重,乡镇企业产销率较低,财政困难。所以,在未来的三四年内,发展物业管理的主要出资单位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起码应该承担发展物业管理所需资金的60%以上。至于企业及个人有的也只能出一点钱,即使经济情况比较好,个人出资也不宜超过15%,因为我国毕竟是一个低收入国家,刚刚解决温饱,工薪阶层毕竟占绝大多数。
  深圳市是我国率先成立物业管理公司的市,有许多经验可取。该市规定,在新建住宅小区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作为物业管理的基金,拨付给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大连情况,我们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基金应提高到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级写字楼和豪华别墅应提高到4%—5%,以此作为物业管理的启动资金。这些提供的资金可以进入成本,但值得注意的是其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要受物价部门和房地产职能部门控制,以保证一部分资金来自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超额利润,而不是全部转嫁给消费者。
  物业管理公司正常化经营运转单单靠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商品房造价的3%—5%资金,是远远不够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还应该无偿地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办公用房和留下一些可供开展多种经营的地皮或某些设施。这一点在住宅小区规范设计中就应该超前列入,一般来讲,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应该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和一定面积的开展多种经营的地皮或设施。否则,住宅小区建成,住户搬入居住以后,再考虑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用房和便民设施,则困难重重,有的甚至根本无法办到。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由于物业管理在其发展过程呈现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模式和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管理模式将在一个时期中并存。二是规范化的物业管理的模式和标准将呈现多层次性,与现代化都市建设和人们的生活、工作要求相适应。由此造成了物业管理公司在普通住宅小区中只能实行低收费、特殊服务自愿的原则,而不能按物业管理公司的成本价收费,更不能从住户身上千方百计挣钱。目前,不少国有大中型老企业职工开不了工资,处在破产兼并的边缘;还有不少困难企业的职工月收入很低,有的只有二百来元,根本无力交更多的服务管理费;有相当数量的住户在旧城改造和小区建设中从城市的中心地带迁往城市的边远地区甚至郊区,本身心中有气颇为不满,再让他交付较高的物业管理费用,无论是从道理上或情感上都是过不去的。有人认为,若不交费,可采取强硬措施,如采取断电停水关煤气的手段来迫使住户交钱,这也是行不通的,因为这样根本无助事情的解决,相反只会促使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更加紧张,违背物业管理的宗旨,对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将带来无法挽回的长期的负面影响。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有的主管部门对其物业管理公司相当重视,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大力扶植,使之启动、运行、规范、发展。如大连市某房地产集团不仅给物业管理公司配备了精干人员,专用车辆,一定数量的办公用房,而且还调拨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在二、三年内允许亏损10%—15%。相反,也有少数单位的个别领导,目光短视,观念陈旧,在上级领导行政指示多次干预下,不得已成立“物业管理企业”,但实行的仍是过去传统管理的那一套,致使物业管理企业成了富余人员的去处,要房没房,要钱没钱,就连上级部门调拨的专款专用的物业管理启动资金也迟迟扣住不放。显然,这种物业管理等于白设。看来,我国许多物业管理公司在普通住宅方面的亏损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是很难改观的。但物业管理是企业的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一定要实行经济核算,达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收支不能靠补贴来平衡,公司经营的目的应该得到社会平均利润,使资金在循环中增殖,而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就要落实和筹措物业管理经费来源,建立一个规范的、可靠的良性循环系统。
  第一,一定要以法规的形式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屋维修基金、验收接管费,质量保证金、空房保管费、投资方提供或按成本价购置的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通过适当的法规条例加以固定保证。
  第二,一定要以契约的形式规范和落实住户应承担的适当费用。住户房屋的维修费、管理费、公共区的卫生费、小区内交通安全等服务费要以由协议的方式通过契约予以落实。住户的特殊需要和住户代办的事宜,则采取“谁得益、谁花钱”、即“花钱买舒适”的原则,由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协议定价,做到双方都能够承受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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