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是一个应用极其广泛、极其普遍的辞汇。通常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人员配备、指导与领导、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自己与别人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物业管理行业、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管理”过程。
物业管理,是一个谓宾倒装的习惯用语。就象人们吃“肉夹馍”时不解其意,而其原生句为“肉之夹馍”一样,物业管理的本意是“管理物业”。既通过一系列的组织、计划、人员配备、实施、协调等手段,向物业业主、居住者提供旨在使物业保持良好状态和适宜居者居住、开展社会活动环境的经营管理活动。显然,这是一项宏大、缜密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种科学领域,也涉及到人文社会的方方面面。而其中最关键的要素是如何正确理解和实施有效的“管理”过程。
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很长时间困惑着业界人士。有时人们似乎明白了其中的涵义,但真正作起来又是另一种样子,有时根本就是误解或歧义的理解。笔者认为,对“管理”这种现象的正确认识与否,关乎物业管理成败之大局,必须认真研究,探究其根源,正本清源,返朴归真,才是业界正道之所在。
“管理意识”偏颇的外在表象
对“管理”意识认识的模糊,使人们经常做出似是而非以致行为偏颇的举动。
例如,警察在实施“交通管理”的行为。有车停在禁止停车处,警察会纠正违章,告知司机,此处不能停车,并处以罚款等处理。司机询问,这里不能停车,那么哪里可以停车?警察回答,这我就不知道了,我只管限制在这里停车,至于何处可以停车,不是我管理的范围。请问,这位警察是在实施“管理”吗?显然不是。因为除了上述关于管理的释义和说明外,还有一种更通俗也更能让人领会的说法。“管理”一辞是由“管”和“理”构成,其中的“管”是约束、制约的涵义,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而“理”则是疏导、理顺的涵义,带有一定的服务性。因此,该警察在执行“管理”的公务中,只实施了“管”即约束的功能,而未实施“理”即疏导的功能,只能说他只完成了“管理”过程的一半,而只完成一半的过程对全过程就是根本的否定,意味他根本不是在进行“交通管理”,充其量只能说是在实施“交通管制”。
再比如,物业管理企业在调节对物业供热的时限上,并不是根据气候的变化而调整供、停时间,而是根据惯例刻板地硬性实施了停、供时间。但气候的突然变化并不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感冒生病,医院人满为患。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物业的管理者只实施了“约束”的强性制职能,而忽视了管理中的服务性职能。
现今人们普遍认知的“管理”就是带有相当约束色彩的行为。“治安管理”、“工商管理”、“卫生检疫管理”、“财务管理”、“行业管理”等等。在人们心目中总是有一种令人生畏的感觉,特别是这些“管理”部门一出现在媒体上,一定与违法违规有关。他们的形象不是“查处”,就是“罚没”,人们的直观感觉就是一种威严,一种震慑。
在物业行业业内,持这种观点的人群亦不在少数。他们普遍的认识是:物业交由我们管理,当然要实施“管理”的职能。而上级对物业管理的要求往往并不是居民、客户是否满意,而是出没出“事儿”。没出“事儿”就是管的好,否则就是管的不好。而这个“事儿”几乎囊括了所有的非正常的事件,包括治安案件、火灾水灾、邻里纠纷,甚至还有群众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闹事儿”。这个“标准”使管理者不得不把自己的角色摆在“平事儿”的位置上。既然要摆平麻烦,当然要有强制性的手段,给管理服务对象立点儿规矩。谁违反了规矩,自然就成了“被管理”对象。未违规的人们也就成了尚末违规而又可能违规的人群,被列入准管理对象的行列。总的形势就成了管理与被管理两大阵营的态势。而这个态势是以约束与被约束为主题的。
在具体实施管理的过程中,“服务”的天平砝码显得轻之又轻,被搁置在极不起眼的地位。虽然管理者嘴上天天挂着“服务至上”的字眼,但在行为上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偏向约束的制导。特别是对进入物业辖区内的维修人员、装修人员等群体,更是盛气凌人,另眼看待。从根本上忘记了管理中的服务成分所在。更有甚者,对装修公司及施工人员不是想方设法去帮助,而是设卡置障,动辄罚款停工,几乎让施工人员对此视为“畏途”。从根本上形成了对“管理”的错位理解。
不可否认的是,对“管理”的错位理解也发生在管理服务对象——居民和客户身上。他们的认识误区主要是过分的强调“无上服务”的功能,而忽视了维持约定秩序的约束功能。例如对管理者提出过分、无理的要求,动辄以炒掉物业管理企业的饭碗相胁,违规饲养宠物、肆意破坏、占用公共设施、侵害邻里他人的权益等等。这种现象是对“管理”理解的另一种偏颇,构成对和谐秩序的潜在威胁。因此,同样不能忽视它的破坏作用。
对“管理”认识偏颇现象的罗列有助于我们作出正确的释义。
根据宏观的理解、说明和人们在实践中总结归纳的成果,我们大致可以把包括物业管理行业在内的“管理”工作概括为这样一种行为过程:管理是指组织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人员配备、指导与领导、控制等职能,运用约束与疏导相结合的方式,对一个管理授受双方共同约定的目标,有效、有序的实施过程。这个释义的关键要素,还是使“约束”和“疏导”相结合。笔者认为,只有这种认识的存在才能有效地抑制“不对称”的各种现象产生,管理的授受双方有了这种认识,才能确切找准自身的位置所在。
其实,这个认知并不复杂,也不难理解,但为什么如此简单的问题却使众多的从业者迷惘、困惑且不知所为呢?其中必有缘由。显然,探究个中隐情、发掘深层次的原因就显得十分重要。
对“管理”歧义认识的原因溯源
1、封建“主奴”意识的延续
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有什么样的人格特征。专制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核心就是不平等。在其影响下的人格特征就是:根深蒂固的等级意识所造成的主奴性人格。
所谓主奴性人格,就是很多人身上都混杂着主人的骄横狂妄和奴才的卑躬屈膝,主人和奴仆的性格特点同时植根于一个人的性格中。支持这一人格的就是专制主义的等级意识和社会环境,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普遍存在着尊卑心理,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
儒教的教义又把这种人格意识加以系统化和理论化。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之三纲,使等级化实现了极端彻底。如此的一级压一级,一级待候一级,每个人既受上面的气,又把下面的人当成出气筒,长此以往,一代又一代,使人们的心理严重变态,人格严重扭曲。这种民族式的根性以其顽强的繁衍特征生生不息,一直延续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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