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司清算;概念
公司作为具有独立财产的法人,各国均对其设立、变更、终止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终止即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消灭亟须澄清公司先前作为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实行清算。[1]公司清算是为了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而设立的。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基本规定,在公司发生各种解散事由之后,当然地进入清算程序,而此时公司的商法人主体资格在清算期间仍然存续,只是要说明的是,该公司法人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清算任务。公司一旦启动解散的程序后,就内部而言,要充分尊重作为投资者的股东的相关权益,保护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普通员工的工资利益;就外部而言,要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公司启动解散程序后至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前的这段期间,就有可能存在转移资产或者逃避债务的情形,严重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公平、正义的市场交易价值和秩序。所以,我国公司法规定实行清算是解散公司的必须程序。只有公司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方的合法利益,始得结束清算程序,方能办理公司法人的工商注销登记,至此,公司法人的法律人格方宣告消灭。
目前,我国学者对公司清算的理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的观点中:(1)公司清算是“公司在其解散后,结束公司作为商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前置程序”[2];(2)公司清算是指“由清算组织在公司终止时,按照职权和一定程序消灭法人资格的财产关系”[3](3)公司清算是“公司在解散之后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清理公司相关经营事项,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最终使公司消灭的程序”[4];(4)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按照法律处分财产、消灭法律关系的制度”;[5](5)公司清算是“终结待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继而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6]
笔者对公司清算的界定:
将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消灭法人资格的必经步骤,目的就是在公司结束其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前,对公司债权人、投资股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所交代,进而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负责。从形式上看,学界对于公司清算的含义没有实质性的争议:一是基本认为公司清算往往是公司解散导致的,而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必备程序;二是普遍认可公司清算的主要目的是公司法人资格的丧失,而公司清算是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继而了断各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手段。据此,笔者将公司清算含义的基本要素总结如下:
(1)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清算是不可避免的法定程序;
(2)公司清算的基本方法是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分配剩余财产;
(3)公司清算的目的后果是消灭公司的法律人格。
由此,笔者认为:公司清算是指基于公司解散而启动的,以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及分配剩余财产为基本方法,致使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公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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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style="text-indent: 2em">[1]马骏驹主骗:《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7页。
[2]石少侠主编:《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页。
[3]伶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8页
[4]刘俊峰主编:《公司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5-166页。
[5]周友苏着:《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6]顾功耕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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