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禁毒立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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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毒品问题是国际性问题,但世界各国的禁毒立法不尽相同。通过对中美两国禁毒立法的比较,发现中美两国在禁毒立法上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差异点,各具特色。借鉴美国的禁毒立法经验,无疑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禁毒立法。

关键词:毒品犯罪 禁毒立法 中国 美国 比较

毒品犯罪的滋生和蔓延,不仅极大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和健康,而且对国际社会的良好秩序和共同利益造成强烈冲击和严重危害,被称为社会公害、世界瘟疫。伴随毒品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发展,世界各国都相应地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如通过立法以重刑、重罚来惩治制贩运毒品犯罪者和吸毒者。而对世界各国的禁毒立法进行比较,借鉴世界各国的禁毒立法经验,对我国的禁毒工作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文仅对中美两国的禁毒立法作一比较。

一、中国的禁毒立法

法律法规往往是随着犯罪的产生发展而创设制定的。有犯罪必定有相应的惩治犯罪的法律法规,毒品犯罪也是如此。经过300 多年的不断完善发展,我国的禁毒法律法规已经比较系统规范,目前适用的主要有《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一)《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 年12 月28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共16 条。《决定》吸收了此前国内外有关禁毒立法的合理规定,是新中国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部详细而具体地规定毒品犯罪及其刑罚的单行法律,是对刑法典所作的补充和完善。

1.毒品犯罪种类更加全面。《决定》除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还增加了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此外,对毒品的对象作了新的列举和概括。除了规定原有的鸦片、海洛因、吗啡等毒品外,还规定了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刑罚更加严厉。《决定》对毒品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强调了对毒品犯罪经济上的制裁。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 克以上,海洛因50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 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决定》对所有的毒品犯罪都作了附加财产刑的规定,或者附加罚金,或者附加没收财产。

3.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从事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而又进行毒品犯罪的,亦从重处罚。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从重处罚的精神。与此相对应,《决定》增加了如毒品犯罪者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4. 规定了对毒品犯罪的普遍管辖权。《决定》第1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适用本决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前款罪进入我国领域的,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除依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实行引渡的以外,适用本决定。”在专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某些犯罪的普遍管辖权,实属我国刑事立法上之首创。

5. 确立了我国的强制戒毒体系。为了挽救吸毒者,帮助他们戒毒,《决定》除规定了对吸毒者予以较重的治安处罚外,对于吸毒成瘾的,规定予以强制戒除,强制戒除后又吸毒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这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禁毒单行法律的颁布,对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减少并最终消灭毒品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它是我国禁毒史和禁毒立法史上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里程碑。

(二)1997 年修订的刑法典。1997 年3 月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作了修订。《刑法》将《决定》的主要内容全部吸收入典,同时在总结近年来禁毒斗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从而使我国的禁毒刑事立法臻于完善。

1.增加了毒品的对象。《决定》对“毒品”的规定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刑法》增加了甲基苯丙胺(即“冰”毒)这一类毒品对象并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冰”毒的量刑幅度作了明确规定,立法上将其与海洛因同等对待。

2. 增加了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0 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进出境的,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弥补了《决定》中只对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化学配剂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进出境给予处罚的规定,而对在境内买卖上述物品的行为却没有规定为犯罪的立法漏洞。《刑法》第352 条规定了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增加了这两种毒品犯罪类型,使我国禁毒立法更完备。

3. 明确了毒品数量和定罪量刑时毒品不以纯度折算的问题。《刑法》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三)有关禁毒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我国的禁毒立法,以《刑法》为主线,同时辅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形成了一套相互配合较为严密的法律法规系统。

1.行政法规。我国有关禁毒的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也包括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外交部、民航总局以及国家医药管理局等行政机关发布的各种规章和管理办法。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这三个行政法规,使我国对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和对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管理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2.地方性法规。在一些毒品问题比较突出的省、自治区,例如云南、广西、贵州、四川、甘肃、陕西、浙江等省、自治区,相继制定了一些与国家禁毒立法与国务院有关禁毒的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比如云南省政府《关于严禁进口和非法销售罂粟壳的通知》、《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浙江省禁毒条例》等,表明了各地对禁毒工作的重视。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毒品违法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美国的禁毒立法

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毒品问题最严重和拥有世界上最为完善的禁毒立法的国家。针对严重的毒品犯罪问题,美国制定了大量的禁毒法规,除联邦法规之外,各州都有禁毒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下,形成了相辅相成的惩治毒品犯罪的严密的法律体系。

(一)惩治毒品犯罪的单行法规。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毒品消费国,因而美国在禁毒方面的立法也自然走在世界前列。美国最早的禁毒法规是1914 年12 月17 日通过的《哈里森麻醉品法》,该法于1915年3 月1 日生效。从那时起,鸦片和海洛因只有根据医生的书面处方才可出售。《哈里森麻醉品法》及其1924 年的修正案都不禁止医学上的海洛因。直到1956 年12 月18 日,国会制定的一系列新法律才宣布海洛因为违禁品。1970 年,美国又制定了控制毒品的最基本的联邦法律———《全面预防和控制滥用毒品法》,该法将药物分为5 类,主要有两类毒品,如海洛因、大麻、可卡因、鸦片制剂等受刑事法律制裁,非法贩运、买卖、持有这些毒品都将受到严厉制裁。1984 年美国国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综合犯罪控制法》,该法被称为美国历史上最成功的刑法之一。根据该法,大麻种植者只要将部分财产和土地用于种植大麻,就可以将全部财产予以没收。此外,美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如《参与诈骗和腐化组织法》、《犯罪企业法》、《毒品滥用、预防和控制综合法》、《银行保密法》、《受控物品法》、《反洗钱活动计划法案》等,加强了对与毒品犯罪有关的犯罪企业的打击。各州的非刑事法规对毒品犯罪也大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二)刑法典中对毒品犯罪的有关规定。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50.5 条规定了公然酩酊、乱用药物罪。根据法律,本罪是指,行为人出于医疗以外的目的,摄取酒精饮料、麻醉品或其他药物,致使在公共场所显示受影响到足以危害自己或他人的身体或财产或使附近的人感到不安程度状态,即构成犯罪。凡本条之罪,行为人在过去一年之内,两次受该罪之有罪认定时,系属微罪,在其他场合则属违反秩序行为。

(三)美国禁毒立法的特点。从美国的禁毒立法概况中不难看出,美国的禁毒立法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1.采取特别刑法的方式来规定毒品犯罪,即在刑法典以外制定单行的惩治毒品犯罪的法规。这种用单行特别法来规定毒品犯罪的立法方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灵活性,可以对涉及毒品犯罪的各个方面加以系统的规定,形成惩治毒品犯罪的完整的法律对策。灵活性与针对性的优势从美国不同阶段不同地区的禁毒立法中突现出来,逐渐形成了美国相辅相成而又独具特色的惩治毒品犯罪的法律体系。

2.特别注重对于毒品犯罪有关犯罪企业的打击。美国禁毒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特别注重对于与毒品犯罪有关的犯罪企业的打击。为了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的毒品犯罪,摧毁各种支撑犯罪企业的财政及管理活动,美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如《参与诈骗和腐化组织法》、《犯罪企业法》、《毒品滥用、预防和控制综合法》、《银行保密法》、《受控物品法》、《综合犯罪控制法》、《反洗钱活动计划法案》等,规定对任何具有“诈骗”等有组织犯罪行为的企业严加惩处,防止非法企业与合法企业混在一起。

3.注重适用财产刑和没收措施。设立了“相对证据”的法律概念,可根据“相对证据”没收财产。鉴于定罪需要“毫无疑问”的证据,根据《受控物品法》和《综合犯罪控制法》的规定,即使没有定罪也可根据“相对证据”没收财产。美国“相对证据”的法律概念极具创意,法官可以根据这一原则,在证据不足而无法判刑的情况下,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可能犯罪的嫌疑人就可以在经济上作处罚,甚至是没收财产,这样就能有效地防止毒品犯罪嫌疑人将犯罪所得转移。

4.设置了严密的查禁毒资的洗钱罪的立法体系。美国立法通过三个途径对毒品非法收益进行规制,一是由美国国会制定规制洗钱犯罪的法律;二是根据法律“授权”由有关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制洗钱的行政法规;三是通过有关的监管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制定发布的“指导准则”。早在1970 年,美国国会鉴于一些毒品犯罪、偷税犯罪、证券犯罪和其他一些经济犯罪的犯罪分子利用国内和国际的金融机构清洗赃钱,通过了著名的《银行保密法》。《洗钱控制法》实际上是美国国会于1986 年通过的《反毒品滥用法》中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编的内容。该法以两个条文将洗钱的行为确立为刑事犯罪。美国国会于1994 年9 月3 日通过了《洗钱镇压法》,对于《银行保密法》作了相当大的修改和补充,意图在降低银行履行《银行保密法》所规定的义务负担的同时,强化政府对于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控。同时由于《银行保密法》的不少规定过于原则,为了保证执法机关获得足够的证据和资料,《银行保密法》及其他一些法律“授权”财政部长制定实施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这些规则分别录入《联邦法规汇编》的不同部分。以上均表明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洗钱行为在法律上确立为刑事犯罪的国家之一,也是反洗钱犯罪立法比较严密的国家之一。

三、中美禁毒立法的相似之处

中国的禁毒立法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形成了目前以《刑法》为主线,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配合的较为严密的法律法规系统。美国作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同时也是毒品问题最严重的国家,其禁毒立法亦走在世界前列,形成了禁毒、拒毒、戒毒等一系列完善的综合治理措施。比较两国的禁毒立法不难发现,两国对毒品犯罪的立法都奉行严厉打击的精神,存在许多相似之处。

(一)规定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和毒品犯罪累犯从重或加重处罚原则。美国《全面预防和控制滥用毒品法》对有犯罪前科者施以较长时间的特殊假释规定,对有前科者明确规定加倍处罚,这在以法官的自由裁量为标志的欧美法系中比较少见。而我国在对前科问题上,一向从重或加重处罚,只是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程度。此外,我国还规定对国家公务员从事毒品犯罪予以从重处罚。

(二)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我国《刑法》347 条第6 款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同时还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贩卖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美国在青少年吸毒问题上更是规定了对年满18 岁以上的任何人,由于向21 岁以下的人销售受管制物质而将受到的处罚,其规定的详细程度更是体现了该国禁毒立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三)均通过立法设立洗钱罪,制定对毒品犯罪非法收益收缴查禁制度。美国立法设立洗钱罪,通过立法、制定行政法规和通过有关的监管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制定发布的“指导准则”等途径对毒品非法收益进行规制;我国《刑法》第191 条通过规定洗钱罪对毒品犯罪非法收益进行收缴和查禁,2007年1月实施的《反洗钱法》使我国的洗钱立法更加完善。

四、中美禁毒立法的差异点

中美两国是近年来深受毒品危害的两个大国,也是在禁毒立法上比较严厉的国家。虽然在禁毒立法上大同小异,但因国家之间政治、历史、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各自的特色,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模式不同。我国与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一样,禁毒立法采取《刑法》与单行法规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形成了以《刑法》为主线,结合单行法规同时辅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形成了一套相互配合较为严密的法律法规系统。美国则是主要以各单行法的形式,颁布若干关于毒品犯罪的特别法,除联邦法规之外,各州都有禁毒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下,形成了相辅相成的惩治毒品犯罪的严密的法律体系。

(二)犯罪类型的设立不尽相同。中美两国尽管在惩治毒品犯罪的各项法律法规上繁简不一,处罚各异,但在基本犯罪类型上差异不大。

1. 尽管国际公约将非法种植列入生产型毒品犯罪中,但中美两国均单独设立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不同的是,在美国仅指非法种植大麻,在我国则视为生产交易型罪名。《刑法》第347 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该罪名比较有特色,它包括了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贩毒的主要流程,而美国将生产与交易分割开来,在生产型毒品犯罪中依照毒品危害大小进行5 级分类,采取不同处罚手段,在各州的非刑事法规中更是详细划分了不同阶段的交易型犯罪,规定了若干相关罪名,诸如非法运输、非法销售、非法传递、非法销售伪造的毒品等一系列罪名。

在该类罪名的量刑上,我国《刑法》的起刑点较低,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到死刑,且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量刑上比较严厉;美国在处罚严厉程度上仅次于中国,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15 年,但美国在定罪上要更为细致详尽,毒品根据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分为5 类,且通过《颁布毒品数量表及毒品换算表》,严格规定了处罚的数量,不但按照不同类型的毒品同罪不同量,更针对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分条作出规定。相对而言,我国更多的是统而概之,注重强调毒品的“少量”、“较大”、“大量”等数量概念,在毒品的种类限定上不够具体明确。虽然方便立法者立法,且似乎也有利于侦查工作,但事实上却常常因为概念模糊而导致定性定量上的不便,也不利于对贩毒分子的威慑,且在司法上留有太多的自由裁量,容易引起各种原因的不公。相对中国对贩毒的不计数量定罪,美国对数量较少的贩毒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2.在持有型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上,我国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数量上的限制,只有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非法持有鸦片200 克或者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 克是该罪的下限,否则只能作为少量持有毒品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这在司法实践上因只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所持有的毒品数量就可以将其定罪量刑而不需要追究其主观故意,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但同时在侦查中容易因证据收集的不足将贩毒嫌疑人以非法持有毒品的罪名逮捕,从而逃避了其应该承受的重罪而只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而实际上更可能因为贩毒嫌疑人所持有的毒品的数量不够起刑点,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一般的吸毒者一次只会购买少量的毒品进行吸食,且我国又缺乏吸食毒品罪这一罪名,所以除非通过诱惑侦查在嫌疑人交易的瞬间抓获,否则很难取得证据以贩毒罪起诉毒贩的少量贩毒行为。虽然也可以通过毒贩的多次少量贩毒行为的累积数额达到起刑点而对其贩毒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但毒贩往往都是与购买毒品的吸毒者进行单线联系,这在收集证据上就更为困难。在该罪名的处罚上,中国的最高期限是无期徒刑,相对比较严厉。美国关于持有型毒品犯罪的法条有第844 条法规。该法条规定,任何人蓄意持有受管制物质就是不法行为,但由于医生的有效处方而直接得到或购到,或由于职业实践过程在开业医生处得到或经过法律明令授权而得到,则为例外。任何人犯本条款,判处不超过1 年的徒刑,不超过5000 美元的罚金或两者并处,处罚较轻。

3.我国不存在毒品消费型的罪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中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50.5 条规定了公然酩酊、乱用药物罪。虽然美国规定了非法消费毒品罪,但系属微罪,处罚较轻。

比较的目的在于借鉴。通过对中美两国禁毒立法的比较,不难发现两国在对毒品犯罪立法上各自不同的特点。美国由于主要通过单行法形式来规定毒品犯罪,某种程度上更适应当时当地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而我国对毒品犯罪贯彻全面打击的精神,奉行“四禁并举,预防为主,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禁毒方针,在立法上充分体现从重从快、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套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律体系。借鉴美国的禁毒立法经验,无疑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禁毒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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