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当今世界,有组织犯罪乃是全球性“瘟疫”。如何有效地预防、遏制和打击有组织犯罪,是所有国家和地区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国内有组织犯罪具有“后发”特点,我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明显滞后;而对有组织犯罪活动进行卓有成效地犯罪化与重罚化,乃是日本近几年来刑事立法的主题之一。为此,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与日本开展了合作研究,由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承担的“中日有组织犯罪合作研究项目”在湖北、湖南、河南三省进行为时五年的有组织犯罪调研,本报编辑部现将其项目成果撷要刊登,敬请读者垂注。
由于社会制度、法律规定和文化传统等的差异,中日两国对有组织犯罪的界定存在很大差异。如中国有组织犯罪的表现形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之相对,日本则称其为暴力团犯罪。两者在组织形式、犯罪领域等方面既有共通之处,也各具本国特色。因此,两国政府在治理有组织犯罪的相关对策方面也存在诸多异同之处。
中日有组织犯罪的现状比较
(一)关于犯罪主体比较
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以地缘关系作为联系纽带。此外,血缘关系、学缘关系、共同生活经历(如狱友)等也是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常见方式。在组织形式方面主要分为如下五种类型:1.“渗透型”;2.“帮派型”;3.“企业型”;4.“家族型”;5.“匪霸型”。在日本,到2008年7月15日止,警察厅根据《暴力团对策法》指定的暴力团共有22个,这22个被指定的暴力团的成员数目占日本全部暴力团总成员数目的94.4%,势力范围涵盖了日本所有的行政区划,其成员来源复杂,组织纽带多样化,由复杂的血缘、地缘、学缘、共同生活经历等多种因素促合而成,内部建有严格的等级制度,是一种类似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
一般认为黑社会犯罪应当具备如下特征:1.寻求权力庇护;2.合法企业掩护;3.犯罪领域广泛;4.组织行动严密;5.经济武装基础;6.势力范围庞大。而中国目前的犯罪集团中鲜见同时满足上述几项特征的组织,换言之,无论在政治色彩、组织形式还是犯罪手法与领域方面,日本的暴力团都更胜一筹。尤其是在第六项“势力范围庞大”方面,目前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范围都局限于某一城市之中,且团伙成员人数多在几十人左右;与之相对,日本的暴力团中则有几乎可以控制全国的山口组,控制近半数行政区域的稻川会与住吉会,并且,暴力团的组成人员人数众多,如最大的山口组拥有2万多成员,而除人数最少的第二代亲和会外,其余21个暴力团的成员数目都在100以上。因此,中国有组织犯罪的主体在组织形式、完善程度、危害能力等方面与日本的暴力团也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关于犯罪领域比较
两国的集团共同的犯罪领域有敲诈勒索、走私、贩毒、偷渡、色情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敲诈勒索是可以保证获得稳定且高额的利润的敛财方式,因此被各犯罪组织广泛采用。走私与贩毒是较高级的犯罪组织常用的手法,也需要充裕的资金与技术手段为依托,因此,中国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能够大规模实施走私或贩毒的并不多见,较典型的当属赖昌星走私集团,与之相对,组织形式更严密的香港、台湾黑社会与日本暴力团则倾向于采用该类方式,并且相互间还建有协作关系。在偷渡方面,中国的蛇头无论在组织严密还是犯罪熟练程度上与日本暴力团相比都毫不逊色,而两者间多年来的密切合作也已是尽人皆知。在色情业问题上,虽然两国都同样地禁止卖淫,但在影像制品的规定上存在差异,这也使两国的有组织犯罪在色情业中的表现略有差别,日本暴力团不仅操纵卖淫业,而且也是色情影像业的主要经营者;与之相对,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主要插手卖淫业。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方面,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较多地直接使用暴力;与之相对,日本暴力团更习惯于以暴力作为威慑手段,直接实施伤害与杀人的案件主要发生于集团火并之时,且发案率远低于中国。此外,日本暴力团可控制的犯罪范围更广,且有不断扩展之势,如对金融业等产业的利用。中国虽然也有非法垄断某些行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在控制手法上仍简单粗暴。
总之,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即使在向经营化转变时也往往倾向于直接诉诸暴力,而日本暴力团的犯罪方式正趋向隐秘化,暴力正逐步成为实施犯罪的威慑力。但不可忽视的是,在中国,许多较为成熟的犯罪集团已经开始走向犯罪的智能化、经营化,如网络色情犯罪的日渐猖獗,而且实施犯罪的领域也有逐步扩展之势,这也应当成为日后中国处理类似犯罪时必须关注的问题点之一。
中日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比较
中国的有组织犯罪在暴力性、经营化、政治化、国际化方面既存在相似之处,也各有特点,简要分析如下:
1.暴力性。暴力已经成为维系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内控制,对外压制的威慑手段,但是,使用开始出现两极化的趋势:频率减少,但强度增强,且针对目标特定化。与之相对,日本暴力团早已无需以暴力维系组织的完整,而且以威力相要挟敲诈勒索的方法在敛财方式中所占的比重正在下降,目前常见的运用暴力的场合多发生于集团火并时。2.经营化。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正由过去单纯的暴力型掠夺向经营化方向发展。与之相对,暴力团取得资金的活动不但早已实现经营化,而且还呈现出多样化,传统的获取资金方式如贩毒、赌博、走私等所获资金数额在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开始下降,暴力团将目光转向了金融业、建筑业等企业活动,同时也利用向地方自治体提出不当请求、回收债权以及滥用融资制度等方式获取资金。与传统方式相比,新方式因貌似合法而在获取资金方面占有了越来越重要的比重。即,在经营化方面,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处于进行时,而日本的暴力团已处于完成时,且正在向高级形态发展。3.政治化。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收买政府官员或直接由其首要分子出面谋求政治地位,以利用其权力为自己充当“保护伞”。日本暴力团早已成为高度政治化的团体,可以通过组织游行,控制媒体,收买官员,甚至参与选举等各种方式干涉政府事务。4.国际化。在中国边境查获的团伙贩毒、走私、偷渡等犯罪活动中,大多数都有境外犯罪组织的操控或协助,福建的蛇头更是与日本的暴力团建立了偷渡的协作关系。中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化正在发展。而暴力团不仅在本国与在日外国人犯罪组织联合实施贩毒、走私,偷渡、盗窃等活动,而且还向周边国家进行渗透。
中日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对策比较
1.实施机关比较。两国都设有专门的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部门,如中国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中的“反有组织犯罪处”,各地的相关机构,以及边疆沿海省区、地方公安机关的专职反黑部队。日本则设有“暴力团对策部”,并针对特别问题设置了“山口组对策班”、“机械使用对策班”两支专业队伍。
2.刑事实体法比较。在立法形式方面,中国采用了刑法典立法模式,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三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日本采取的是单行刑事立法的模式,于1991年5月15日颁布了专门针对有组织犯罪的《暴力团对策法》,并于1999年通过了《有关有组织犯罪的处罚及犯罪收益的规制等的法律》、《有关为了实施犯罪搜查而采取的通信监听的法律》以及《部分改正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即所谓“有组织犯罪相关对策三法”作为补充。在法律规定方面,中国刑法将有组织犯罪规定为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犯罪,无需实施其他具体的犯罪。而日本法对有组织犯罪的规定更多体现在对组织的限制和对组织成员实施的个罪进行处罚,但不处罚单纯的组织、领导、参加暴力团的行为。此外,日本《有组织犯罪处罚法》增补规定了一些特别加重刑事责任的事由。如该法第三条规定对有组织的杀人、非法拘禁行为加重处罚。而中国刑法尚没有设置类似规定,刑法对有组织犯罪成员实施的杀人等犯罪行为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3.刑事程序法比较。在刑事程序设置上,日本较中国先进。如日本的《通讯监听法》允许使用通讯监听措施以调查一定的重大犯罪,《麻醉药特例法》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控制下交付措施。而中国则欠缺类似措施。此外,中国法律对证人保护的规定较为粗略、原则,更多地注重事后补救措施,较之日本法律欠缺程序上的详尽规定,欠缺操作性。再者,在没收、追缴方面,中国刑法规定了作为附加刑的一般没收和作为行政制裁措施的特别没收两种制度。日本刑法只规定了特别没收,而且将其作为附加刑适用。同时,日本对不法收益的范围界定宽于中国刑法的规定,由于中国刑法对有组织犯罪的处罚并没有规定没收财产这一附加刑,因此可以说,日本法律对有组织犯罪财产刑的处罚规定是严于中国刑法的。
相关文章:
从权利属性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04-26
比较法视野下人格权的发展04-26
人格权的立法论思考:困惑与对策04-26
论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性及适用规则04-26
论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04-26
公司无法清算的认定主体04-26
再论人格权的独立成编04-26
论公平责任的适用04-26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权力基础04-26
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上)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