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邪教组织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威胁, 其影响国际关系, 威胁国家安全, 危害社会稳定, 扰乱经济秩序, 破坏人权, 罪行罄竹难书。该文通过对中外各国在防范打击邪教组织犯罪立法方面的比较, 论述我国必须针对邪教组织犯罪进行专门立法, 才能实现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的目的, 确保我国社会政治稳定。
关键词: 邪教 邪教组织 邪教组织犯罪 立法
在中国, “邪教”一词最早出现于唐代, 明清时期的文献中更是多次出现。它特指以宗教等为名号从事危害社会活动的有组织的邪恶势力。直到1999年10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邪教组织”才有法律上的定义: “邪教(组织) 是指冒用宗教、气功, 或者其他名义建立, 神化首要分子, 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目前西方国家则把邪教称为EXTEME CULT (极端的膜拜团体) 或DESTRUCTIVE CULT (破坏性的膜拜团体) , 简称CULT, 特指那些与传统文化相背离、违反法律和人性、扰乱社会秩序并对社会构成一定危害的带有一定信仰倾向的邪恶、怪诞的组织。
一、国内外邪教组织概况
当代世界邪教数量、种类之多、分布之广、危害之甚, 世人共认。目前对其数量统计出入较大, 大概有3千至1万个, 信徒多达上亿人[ 1 ] 。在数量统计上出现较大差别是正常的。原因是邪教本身是秘密组织, 不为外人所知; 各国界定标准不一; 学者资料来源不一。从地域分布来看, 邪教组织几乎遍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但大多集中在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发达国家, 其次是亚洲、非洲的贫穷国家[ 2 ] 。如美国的人民圣殿教、天堂之门、大卫教、科学神教、天父的儿女, 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法之华三法行, 乌干达的恢复上帝十诫运动, 中国的法轮功、呼喊派、门徒会等。
邪教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影响国际关系, 如法轮功问题造成中美互信障碍的增大; 二是威胁国家安全, 如一些邪教投靠国外敌对势力或在本国政府要害部门中培植亲信; 三是危害社会稳定, 如大规模的自杀事件使民众产生恐慌; 四是扰乱经济秩序,如法国月亮教拥有造船厂、机床厂和报纸, 每年可实现5亿美元的收入; 五是破坏人权,如残害生命[ 3 ] 。由于篇幅所限, 这里不再对其危害细述。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国外惩治邪教组织犯罪的立法状况
西班牙宗教专家罗德里格斯认为运用法律是“一种最好的选择”, “最有效的方式”。事实就是如此。世界各国政府对邪教组织采取高度警觉、防范的态度, 通过立法对邪教组织予以限制和打击。
1. 德国划定800个异端, 1996年成立了专门的邪教调查委员会, 主要目的是调查这些组织的构成、活动、宗旨以及是否构成社会危害。
2. 1997年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有关道德宗教权利和宗教结社》的联邦法律, 为限制邪教活动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该法律宣布俄罗斯只承认俄东正教、伊斯兰教、佛教和犹太教为宗教, 同时还承认一些西方主流宗教和基督教团体的存在。其他任何宗教组织包括基督教团体在内, 只有在成立15年后才能获得国家承认, 进行宗教活动。
3. 在奥姆真理教地铁施放毒气事件后, 日本政府修改了《宗教法人法》, 收紧对宗教法人的管辖权, 加强对宗教法人的监督管理。1999年11月2日, 日本内阁会议又通过了一个专门针对奥姆真理教的《奥姆对策法案》和《团体限制法案》。《奥姆对策法案》明确表示要对“曾肆意进行大规模谋杀的”团体加强监控。
4. 美国是当今世界科技和文化教育最发达的国家, 但同时也是膜拜团体和邪教团体最多的西方国家。美国《新闻周刊》认为, 该国膜拜团体总数为700个到5000个[ 4 ] 。其国内邪教组织泛滥成灾, 与其宽松的法律环境有关。美国宣扬“维护人权”“保护宗教自由”, 纵容甚至保护了邪教团体。美国没有专门立法取缔邪教组织, 但当邪教组织的行为触犯法律时, 有关部门则抓住其证据利用现有法律的某些条款进行打击。20世纪80年代初, 美国政府就以“窃听100多个企业和政府机构资讯及侵犯共有财产”的罪名逮捕了科学教派的11名头目; 对大卫教即是以“非法拥有大量枪支、蹂躏妇女”为名打击的。
5. 法国较早地认识到邪教对社会的危害, 政府和议会高度重视邪教问题, 在调查研究本国邪教发展情况的基础上, 把防范和打击相结合, 率先成立了打击邪教的专门机构,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文件, 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反邪教工作。据法国官方统计, 该国目前有邪教组织172 个, 信徒约50 万[ 5 ] 。80年代初期, 法国国民议会成立了邪教问题调查委员会, 后来法国政府又成立了由总理主持, 内阁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警察总局局长参加的“邪教问题部际观察中心”。1995年12月, 法国国民议会的报告为界定邪教提出10条标准, 为打击邪教提供依据。1998年10月, 法国政府组建了“打击邪教部际委员会”, 严密监视邪教组织的活动, 这是法国政府打击邪教犯罪的最高领导机构。2000年2月部际委员会在一份专题报告中, 正式提出通过法律手段取缔邪教组织, 并将邪教组织界定为:邪教组织是体制专制, 宣称或不宣称具有宗教目的、行为危害人权和社会平衡的社团。2001年5月30日, 法国国民会议通过了《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邪教组织加强预防和惩治法》(简称《反邪教法》) , 明确界定了邪教的概念、十大特征, 规定了取缔邪教组织和惩治邪教犯罪的根据, 该法支持邪教受害者家属或社会对邪教头目提起诉讼, 特别是可以就受害者造成的心理和精神损害提起诉讼。
可以看出, 法国政府在打击邪教斗争中, 讲究策略, 不断完善法律法规, 依法打击邪教。先明确什么是邪教, 再循序渐进、由易而难地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 加强限制邪教的条款。经过多年的努力, 法国的反邪教斗争开始取得初步成效, 形成了政府、舆论和民间组织三方合力打击的有利局面。
6. 比利时、瑞士也高度重视反邪教问题, 纷纷制定法律, 划定基督教中属于异端的教派, 采取措施对其活动限制和打击。1998年6月, 比利时议会颁布法律, 对“有害邪教组织”专门做了界定: “本法所指的有害邪教组织是任何从事非法的、造成损害的、危害个人或社会或侵犯个人尊严活动的哲学性或宗教性或自称具有此类性质的团体。”瑞士8个州宣布联合建立瑞士首家监视邪教活动的信息中心, 提醒人们免受邪教之害。日内瓦州议会还制定有关法律, 打击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 帮助受害者[ 6 ] 。
三、我国惩治邪教组织犯罪立法状况
由于社会和历史原因, 我国的邪教组织存在的历史十分久远, 严格来说, 封建迷信和反动会道门都应属于邪教范畴, 如不加以打击, 它们必将会逐渐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邪教。故建国后我们便开始对打击邪教进行立法。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了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该条例规定: “利用封建会道门, 进行反革命活动者, 处死刑或是无期徒刑; 其情节较轻者处3年以上徒刑。”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罪。该法第99条规定: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反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作出补充规定: “组织反动会道门, 利用封建迷信, 进行反革命活动,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可以在《刑法》的第99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 直至判处死刑。”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后, 为了正确处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5年9月5日发出了《关于处理反动会道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正确处理此罪作了司法解释。
1997 年3 月14 日,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专门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了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 为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1999 年10月30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相继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和(二) 》(以下分别简称《决定》和《解释》。最高法院还就《解释》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作了“解答”, 成为执法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
对够不上刑事犯罪的,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规定了具体措施处罚措施。该法第27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 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这使得对邪教违法犯罪的处理有了较好的衔接。
四、对我国惩治邪教犯罪立法的建议———制定《反邪教法》
尽管我们在邪教斗争方面是有法可依的、依法进行的, 但也应看到, 与国外特别是法国相比, 我国反邪教立法是很不完善的, 仅靠目前的《决定》、刑法相关条文和二个《解释》、一个“解答”来对付邪教犯罪是远远不够的, 原因是这些规定分散、不系统、不全面, 也没有讲到如何取缔的问题。这些零散性的法律规定, 不利于社会公众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和掌握。至于目前西方国家(法国例外) 没有直接针对邪教组织犯罪立法, 大多只是将其犯罪适用在具体个罪中, 这是由于他们对宗教自由和结社自由极度尊重和保护。如美国政府在邪教没有犯罪之前很难采取预防措施, 因稍有不慎, 就可能背上“违宪”罪名。但我国国情不同, 整体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低, 封建迷信、反动会道门存在的历史久远, 对社会公众危害很深, 对社会稳定冲击很大。所以要专门立法, 重点防范和打击。笔者认为, 我国的《反邪教法》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规定邪教的基本内容。包括明确规定什么是邪教, 邪教活动的各种方式、特征等内容。执法部门就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来认定哪些非法组织是邪教, 从而改变目前我国对邪教认定上的被动局面, 也能够获得民众的支持。
(二) 规定对邪教予以取缔、取缔的方式及打击的罪名。这是防范邪教犯罪滋生蔓延重要的一环。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犯罪的, 要详尽、具体地规定罪名和量刑幅度, 要针对邪教组织成员在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及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这里的一些规定要与刑法相衔接。
(三) 规定在反邪教斗争中必须坚持教育与挽救相结合的方针。严格依法区分为首者、重要骨干与一般骨干、普通民众的区别, 坚决打击极少数违法犯罪的骨干分子, 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被蒙骗群众。还要规定对痴迷者进行教育转化工作的组织及具体方式,以加强对邪教的特殊性预防。
(四) 反邪教立法不能忽视惩治精神侵害。邪教组织的犯罪表明, 邪教组织的精神控制造成的后果相当严重, 应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惩罚的同时, 增加民事惩罚的罚则, 以减少受害人家庭的损失和社会的负担。
(五) 规定反邪教斗争要动员全社会力量, 进行综合治理。邪教组织的产生、发展及邪教犯罪都是有很深的社会、历史、文化及经济原因的, 要想将邪教组织彻底铲除, 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在我国当前的国家管理体制下, 各部门、行业, 各级党委、政府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要设立怎样的组织协调机构, 都应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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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1 ] 郭伟伟. 国外邪教的现状、危害及其整治[ J ]. 载《前线》1999年第12期第22页.
[ 2 ] 郭安主编. 当代世界邪教与反邪教[M ]. 第90页.
[ 3 ] 郭安主编. 当代世界邪教与反邪教[M ]. 第95 - 99页.
[ 4 ] 胡晓明. 美国邪教大起底[ J ]. 载《环球》1999年12月17日.
[ 5 ] 杨教. 邪教组织气焰嚣张法国出台反邪教法[ J ]. 载法制日报, 2001 - 6 - 17.
[ 6 ] 曲丹阳. 论邪教犯罪. 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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