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刑事被害人;保护
近年来,国际社会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在刑事诉讼立法中也得到了突破性提升,反映了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思想观念和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向前发展。由于传统司法观念的局限及立法技术的不完善,使得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我国司法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很大影响,刑事立法在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及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未对被害人知情权给予应有重视,导致被害人不能及时了解刑事诉讼进程及相关法律文书,妨碍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
二是刑事诉讼立法仅规定被害人对不服一审判决、裁定享有申请抗诉权,剥夺了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应享有的上诉权,有违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三是刑事诉讼强调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给予人权保护,而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并因此陷入弱势群体的被害人,他们更需要国家和社会伸出援助之手;
四是刑事诉讼立法明确规定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排除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外,该规定既不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也与我国民法规范存在冲突和矛盾,影响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平衡性;
五是在犯罪人逃跑、下落不明等原因未被及时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得到的赔偿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下,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导致被害人即使陷入生活困境也无法获得有效的经济救助,由此滋生了一系列报复性犯罪和上访、缠诉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和谐的刑事司法制度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确保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得到重视,帮助被害人充分有效地维护个人权益,并由国家对遭受犯罪侵害陷入生活困境又未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提供有效补偿,体现国家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推动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建议立法设定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扩大被害人的知情权,使被害人及时知悉刑事诉讼进程及相关法律文书,以便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二是赋予被害人有限制的上诉权,使被害人名副其实地完全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刑事立法对被告人和被害人权利的平衡保护;
三是给予急需法律援助的被害人以人文关怀,建立具体的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明确被害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以及取得法律援助的途径和程序;
四是扩大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范围,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体现国家对被害人人权的充分尊重和全面保护,弥补刑事立法与民法规范的冲突,维护法律原则的统一性;
五是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于从犯罪人处未得到有效赔偿的被害人,给予及时有效的物质救助,有效缓解被害人精神创伤,帮助被害人摆脱生活困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相关文章:
公司无法清算的认定主体04-26
再论人格权的独立成编04-26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权力基础04-26
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上)04-26
“旧手机翻新行为”的商标法定性04-26
论网络侵权责任中的反通知及效果04-26
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下)04-26
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中相关市场界定(下)04-26
保险本质和功能的法学分析04-26
试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安全保障义务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