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职务犯罪的特点与查办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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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危害社会和谐,削弱政府诚信,极大地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研究职务犯罪的特点与查办机制,对于更好地查处此类案件,促进司法改革有着重要意义。11月12日至17日,记者随检察日报采访团访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在澳期间,记者分别走访了澳门检察院刑事诉讼办事处、检察院驻初级法院办事处、检察院驻中级及终审法院办事处,对澳门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查办机制进行了采访。

澳门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澳门特区检察院助理检察长王伟华介绍说,澳门并无独立的反贪污腐败法,澳门特区检察院在处理反贪污腐败案件时,实体法方面依据澳门刑法典,诉讼程序上则按照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规定。在澳门,职务犯罪是指公务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利用其公职身份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而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职务犯罪是社会发展的毒瘤,也是澳门刑事法律与检察院重点打击的对象。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公务人员。根据澳门刑法典第336条的规定,公务员包括: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法人中的工作人员;为其他公共权力服务的工作人员;从事、参与从事或协助从事公共行政职能或审判职能活动的人,而不论是否收取报酬,有无义务,时间长短。此外,政府高级官员及代表、立法会与行政会成员、司法官、公营企业、公共资本企业、公共资本占多数出资额的企业,以及公共事业的特许企业、公共财产的特许企业或以专营制度经营业务的公司等的行政管理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性质机关的据位人,以及该等企业或公司的工作人员均等同于公务员。

澳门刑法典规定了14种职务犯罪,常见的有受贿作不法行为、受贿作合规范之行为、公务上之侵占、公务上之侵占使用、滥用职权、违反保密等。其中公务上之侵占相当于内地的贪污。在澳门,对职务犯罪一般处徒刑及罚金,受贿作不法行为与公务上之侵占的最高法定刑均为八年。相比内地刑法而言,澳门刑法典对职务犯罪的规定更为详尽。

王伟华认为,职务犯罪的发生,与财务管理规范程度不够有关。他介绍,回归后,澳门公务员的犯罪率并不高。这一方面得益于特区良好的社会保障体制,另一方面,特区推进的行政改革、便民措施使公务行为越来越透明化,公务员犯罪的机会相应减少,一般公务员受贿的难度较大。比较回归前后澳门职务犯罪的变化,王伟华总结道:目前普通公务员廉洁程度增高。

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走进澳门检察院刑事诉讼办事处,眼前是一片繁忙、安静、秩序井然的工作场面。这里是检察官领导刑事侦查、提起刑事诉讼的重要工作场所。刑事诉讼办事处的11名检察官、50多名工作人员每年要办理1.2万多起刑事案件。职务犯罪主要由这里的特案组负责办理。

从惩治贪污腐败案件的处理过程来看,除澳门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外,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由澳门廉政公署根据举报进行调查。检察院收到廉政公署移送的案件后,刑事诉讼办事处内负责领导刑事侦查的检察官会将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刑事立案,经初步侦讯后,视具体情况作适当处理,包括决定自行侦查,或是将案件退回廉政公署补充侦查。待证据充分、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时,刑事诉讼办事处的检察官作出起诉决定,制作起诉书,并将案件移交初级法院待审。其后,出庭与支持公诉等工作,则转由检察院驻初级法院办事处、专职负责起诉的检察官来完成。

在澳门,职务犯罪案件也许不一定是重大案件,但绝对是受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市民对公务人员犯罪的容忍度很低,期盼司法机关尽快破案,依法严惩,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公正廉洁。为此,回归后,澳门检察院刑事诉讼办事处成立了特别案件处理组,由特案组负责职务犯罪案件。通过专门的归类查办,有助于特案组的检察官分析掌握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的现状与发展动态,积累调查和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经验,必要时还可以优先办理,较快地回应市民的诉求。特案组一般由两名检察官共同处理,这样既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也有利于杜绝违法办案的发生。

随着职务犯罪的复杂化,对执法效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澳门,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传统做法是由检察院刑事诉讼办事处的检察官负责领导侦查,确定证据,然后由检察院驻初级法院办事处的检察官负责出庭支持公诉。现在,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针对某些重大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试行侦控与公诉一体化,即由特案组的检察官统一负责,完成侦查、出庭支持公诉的全程检控工作。实践中,侦控与公诉一体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完善法律 强化查处力度

目前,澳门已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是,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澳门刑法典中仍有一些“真空”地带:对私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危害行为,比如,商业贿赂、收受回扣等,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秩序,阻碍了企业的进步,妨碍产品质量提高,践踏了诚实信用的公平社会价值,对此,如果不给予刑事制裁,将会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甚至诱发其他的腐败行为。但是根据澳门现行刑法典,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较窄,不能对收取回扣的私企人员定罪。因而,从打击腐败的实际需要出发,将私人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纳入打击范围,既有现实的必要性,也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

另外,澳门法律赋予的侦查职务犯罪、特别是侦查贿赂犯罪的手段不足,不能满足查处和打击的需要。实践中贿赂犯罪行为人具有一对一的特点,贿赂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犯罪手段多样、行为诡秘,这些都大大增加了案件的侦查难度,降低了侦控此类犯罪的能力,制约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发展,因此,检察官曾建议立法赋予对某些重大的贿赂案件采用录音等侦查手段来弥补法定侦查手段之不足。

正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检讨法律的缺漏,澳门司法界与理论界人~iE不遗余力地完善相关法律,促进司法工作与时俱进,与世界接轨。

加强协作 惩治职务犯罪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职务犯罪的国际化、区域化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加强协作,打击跨境、跨地域的腐败犯罪以及洗钱等犯罪,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现实问题。目前,国际司法合作的形式主要包括资讯情报、基本调查、相互监控、寻找在逃人、信函和电话要求、证据援助等。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在引渡合作方面,在确保基本人权的前提下,应努力达成引渡协定。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澳门也在国际、区际司法合作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

2006年2月12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在中国内地、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开始生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要求各缔约方开展包括引渡罪犯在内的一系列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合作。并建议各缔约方在涉及与腐败有关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调查和诉讼中相互给予协助。

澳门特区检察院检察长何超明介绍说,2005年以来,澳门检察院协助内地检察机关查办了三宗涉及腐败的案件,其中一起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0万元人民币。澳门检察院在打击跨国跨境犯罪方面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一是重视掌握情报。充分发挥检察院领导刑事侦查、监督刑事侦查的职能,将情报的收集工作视为打击跨国跨境犯罪的关键。二是集中打击力量。澳门检察院设立的特案组,专门处理跨国跨境犯罪案件和需要司法合作的案件。三是加强研究,提高效率,用最有力的手段、最快捷的速度检控犯罪。目前,澳门检察院正积极寻求司法合作的有效途径,但是在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制定和完善澳门的实体法以配合公约实施;二是如何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以更好地执行公约。只有确定具体的犯罪标准、明确犯罪管辖,国际合作、司法协作才能取得进一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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