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防治对策之思考

时间:2024-04-26 08:14:4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急剧增加,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本文通过对澳门地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察,简述其有关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防治对策,以期对我国的相关课题研究和具体对策制定,提供有关的信息和思考。

关键词:青少年;违法犯罪;澳门

笔者就对澳门地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察,简述其有关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防治对策,以期对我国的相关课题研究和具体对策制定,提供有关的信息和思考。

一、澳门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辅导工作

在澳门,对违法青少年实施非常具体的辅导工作。这项工作是由隶属于法务局(相当于内地的司法局)的社会重返厅负责。社会重返厅主要依据澳门刑法、刑事诉讼法、保安处分等法律开展旨在协助刑满释放人士及行为偏差的青少年重新融入社会,以建立健康、守法生活的工作。它的权限是:(1)编制法律规定的报告书,供法官作判决的参考;(2)就犯罪嫌疑人人格进行鉴定及观察未成年人;(3)向未受囚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者及未成年人提供援助,设法创造条件使他们暂获收留,设法使他们能就业、就学、接受培训及融入社会;(4)就每一个案编制法律规定的报告书,例如计划书、定期报告、终期报告等;(5)辅助司法机关正确执行刑罚及处分;(6)建议进行并实行在教育与社会重返方面有益的活动;(7)在工作上与澳门监狱及少年感化院相协调。[1]

在澳门,法院是司法机关,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违法的未成年人采取以下的教育措施:(1)训诫;(2)命令作出某些行为或履行某些义务;(3)教育上的跟进;(4)半收容;(5)收容。根据澳门第65/99/M 号法令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教育措施只适用于年满12岁而未满16岁的作出被法律定为犯罪、轻微违反或行政上的违法行为事实的未成年人。社会重返厅的工作主要是协助法院执行以上的第(2)及(3)项措施。第(1)项的训诫措施是指法官直接给予违法青少年训示及警戒,并将其交还父母管教。而第(4)及第(5)项的措施是由少年感化院协助执行的。除此之外,社会重返厅也要为每个等候审判的青少年个案编制判决前的社会报告书供法官参考。为每个等候审判的青少年个案编制判决前的社会报告是整个处理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司法程序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步。法院在审判前都会将违法犯罪青少年的个案转给社会重返厅,并要求它编制该名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社会报告,其目的是可以让法官更详细地了解该青少年的个人情况并决定采取适当的措施。为了能编制好这些社会报告,社会重返厅的专业人员将走访社区有关人员、会见违法犯罪青少年本人、进行家访、走访学校等,以收集足够的资料来编制违法犯罪青少年判决前的社会报告,并按时呈交法院。鉴于一些青少年所犯的行为比较轻微并且有一个有利的社会、家庭环境,例如有适当的家长管束、在学等,法院往往会考虑这些在社会报告中的记载情况,只判该名青少年接受一些教育措施(包括家庭和学校加强教育、履行一些义务,如社区服务、帮助学校图书馆清理图书等)而不被判入感化院。期间,这些得到法官轻判而在外的青少年则须由社会重返厅跟进及提供辅导,直至其情况稳定。辅导工作由社会重返厅内的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的内容和措施主要有:如何进行行为矫正;如何与家人和他人沟通相处;如何完成学业;安排就业、就学并正常地融入社会;了解法律对公民的意义和效力;帮助寻求经济援助等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社会重返厅不仅主要对被轻判而不入感化院的青少年进行教育辅导,而且有时还会对一些完成了在感化院教育计划的青少年实施教育辅导,因为这部分青少年除了在感化院接受强制性的行为矫正教育外,还需要进行专业的辅导以更好地重返社会,于是法官就可能再作出进行深化教育的措施,这时又需要社会重返厅的专业人员介入这些案件,对这些案件中的青少年实施辅导,辅导工作将持续到他们的情况好转并稳定为止,或一直到他们满21周岁为止。

对于任何自愿求助的刑满释放人员或有需要的青少年,澳门社会重返厅都会在其职能范围内向他们提供帮助,或者帮助他们将超出自身职能范围的事转介绍到有关的机构或部门去处理。社会重返厅之所以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能,除了法律的因素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它有一支来自各种学科的专业人员队伍的保障,这些专业人员分别来自心理学、社会科学、社会工作学、法律学、教育学、医学等学科,均有较高的学术修养和与人沟通交流的能力,他们本身也在不断地得到继续教育,努力地使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与社会及社会重返厅的新的使命和职责相适应。笔者在对澳门社会重返厅访问时被告知,报名加入社会重返厅的专业人员从来都是非常踊跃的,他们一般都要做很多的说服工作才能劝退一个报名者。在澳门,还有不少民间社团组织、专业人员自愿地协助社会重返厅进行专门或特别的辅导工作。

为了更好地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澳门司法警察局(相当于内地的刑事警察部门)在2001年2月成立了“关注少年组”,开展了警务人员对青少年的辅导工作。“关注少年组”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澳门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和趋势,以制定相应的对策;(2)与澳门各所学校及青年社团建立密切的联系,互相交换情况和意见,及时掌握青少年犯罪的动向,以期达到及时发现,遏止蔓延的目的;(3)举办有关讲座和开展各式各样的法律宣传活动,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引导。“关注少年组”成立后,通过与学校的沟通和合作,向青少年学生传递遵纪守法的信息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学生辨别是非,分清善恶,远离犯罪。据有关资料显示,经“关注少年组”的警务人员辅导的学生中有70% 的人学业和品行有了明显的改善。{1}在澳门,以警务人员的特殊身份,对青少年进行辅导,被学校和家长认为是有助于减少青少年的偏差行为,也能够减轻他们的犯罪倾向。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学校主动要求的情况下,“关注少年组”的警务人员才能介入并进行辅导工作。这样做是为了充分地尊重学校、学生及其家庭的利益和思想,不致于引起对学生或学校的负面影响。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破茧行动”——社区综合帮教模式

为了遏止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进一步恶化,[2]并主动向青少年推行预防犯罪信息以帮助他们免受越轨次文化的影响,澳门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经过多年的社会调查,在借鉴境外其他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于1999年10月1日推出了为期一年的“破茧行动”计划。“破茧”的意思是指有些青少年有如蚕茧般被越轨次文化所包围,与主流社会规范隔绝,终日生活在违反社会规范的环境之中,若要改变这些青少年的生活方式与越轨行为,则有必要帮助他们打破这个蚕茧,让他们破茧而出,从蚕茧般的越轨次文化包围中释放出来,重新投入主流社会规范生活当中,脱离昔日越轨行为模式。

“破茧行动”由澳门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主办,澳门理工学院及澳门中华学生联合总会协办,并得到了特区政府教育暨青年局、社会工作局及澳门理工学院的资助。作为组织者的澳门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推行“破茧行动”的理念是由一些年龄稍长的大学生(18—22岁)扮演“破茧大使”的角色,在专家学者顾问团[3]及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咨询小组的指导下,以大哥哥或大姐姐的身份去主动接触一些年纪较轻(12—15岁)的受服务青少年,与他们建立友谊关系,并成为他们的角色模范,让他们去模仿破茧大使的生活行为,希望藉此可以引导他们破茧而出,脱离越轨次文化的影响,重新投入主流社会中去,开始健康、规范和向上的新生活。

“破茧行动”受服务的对象是一些曾经有违法犯罪行为及临界于违法犯罪边缘的青少年,一般都是被法官判处强制教育、收容或半收容措施的未成年人。他们主要通过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学校或家长等途径进入“破茧行动”计划中来的,在接触到受服务对象后,青少年社会工作咨询小组成员及破茧大使开会了解他们的背景,从而有针对性地为他们设计一套为期一年的计划,以目标为本的方式进行帮教。咨询小组成员和破茧大使的工作主要是:(1)主动接触受服务对象,与他们建立友谊关系;(2)定期进行家访,与受服务对象的家长商讨如何帮助他们的子女解决问题及改善他们与子女的关系。在《破茧大使守则》中规定,破茧大使每星期至少打两次电话与受服务对象联系,但不可在受服务对象上课、早晨或晚上正常睡觉时间通话;每星期至少一次家访,一般都要求安排在周六或周日的早上10时后晚上6时前进行,家访时须有二到四名大使或咨询成员参与,大使不可单独行动。如果受服务对象主动要求与大使见面,只可在公园、餐厅、青年中心等公共场所进行,不可安排在大使自己家里、卡拉OK 房、酒吧、电子游戏机房等私人或娱乐场所进行,若大使必须与受服务对象单独见面,务必事先向咨询小组报告,得到同意后才能进行。这些守则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破茧大使”能成为受服务对象的模范榜样,以及“破茧大使”和受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在每次见面、通话、家访后,“破茧大使”都必须填写受服务对象进步评估报告,受服务对象的所有正面与负面行为一并如实记录,并于每月底呈交咨询小组审阅,若遇突发的特殊情况时,还可征询专家学者顾问团的意见,“破茧大使”还需要参加每两个月一次的服务经验交流会,分享和吸取他人的成功与失败的经验,同时接受专家学者顾问团的点评。

澳门通过实施“破茧行动”社区综合帮教模式来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相对于运用传统的司法强制教育模式讲,有明显的特色和成效。具体表现为:一是可以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使司法机关有更多的资源和时间查处更严重的犯罪案件;二是接受帮教的青少年可以获得不同类型的帮助,包括朋辈的帮助、学习上的帮助、家庭的帮助及参与社区活动的帮助,在活动中也引起社区内不同人士的关注并可得到有益的指导;三是实践证明参与社区综合帮教模式的青少年的重犯率比参与司法系统内的计划的青少年的重犯率低,因为他们可以得到更多的人格尊重和生活、学习的激励,像其他同龄人一样不远离家庭、学校、社区,也不必穿上标志明显的衣服,受人白眼;四是受服务的问题青少年们,他们在矫正自己偏差行为时有了一个现实的而非是书本上的或言语上的学习(模仿)的榜样,增加了他们脱离越轨次文化影响的机会。因此,“破茧行动”在澳门不仅得到了特区政府的肯定,而且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与支持,更是得到不少社团的资助。“破茧行动”被澳门青少年犯罪研究机构的评估报告确认为是一个有意义及必须继续全面落实推行的方案。{2}

三、建规立法——依法预防和惩治青少年违法犯罪

澳门是一个法治社会,除了教育预防外,立法会还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对青少年活动进行规范和保护。据介绍,立法会曾于2000年7月对“促请立例规限16岁以下青少年,必须在父母或监护人陪同下方得于午夜至清晨外出”的议题进行辩论,虽然最终没有形成共识,但此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对规范青少年活动的关注。{3}

澳门在1999年回归我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5条的精神,延续和保留了原澳葡政府所签署加入的国际公约,并结合实际制定或修改了不少基本法律,具有十分明显的澳门本地化和大陆法系的特色。澳门对青少年活动的规范和保护的现行法律主要有:(1)1994年8月1日第6/94/M号“家庭政策纲要法”,政府确保儿童受保护、发展和获得教育的权利;特别辅助贫困的家庭,以及单亲家庭;儿童不论是否属婚生子女,在社会保障方面均享有相同的权利,以便能健全发展。(2)1995年6月26日第29/95/M 号法令“倾向免费教育普及之规定”,即持有居民身份证或临时逗留证之入读官立教育机构或非营利性私立教育机构之学生为倾向免费教育之受益人,但该等私立教育机构须加入公共学校网络,且须通过签署承诺书承诺履行第四条所定之义务,也就是不收取学费、除有关章程规定之情况外,不得在学年期间开除学生,如开除学生,应确保其重新安排。(3)1997年8月18日第34/97/M 号法令“普及倾向免费教育之规定”,本法规核准并规范包括初中教育在内,且在1997 ̄1998学年开始之第二阶段之普及倾向免费教育;仅在初中程度纳入倾向免费教育制度之教育机构之初一年级,并在以后之学年逐步普及至其余年级。(4)1998年9月14日批准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政府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实施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5)1998年10月26日第47/98/M 号法令“发出行政准照的制度”,该法令禁止未满16岁者及穿着校服学生进入桌球、保龄球馆及卡拉OK 房,由父母或其行使亲权者陪同除外;供年满16岁者娱乐的游戏场所禁止在凌晨零时至上午八时营业,禁止未满16岁者及穿着校服学生进入,但由父母或其行使亲权者陪同除外;禁止未满18岁者进入蒸汽浴、按摩场所及专门经营色情物品的场所;同时禁止向未满18岁者出售色情物品。(6)1999年10月25日第65/99/M 号法令“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内之教育制度及社会保护制度”中的第6条、第7条、第67条、第68条规定了具体的司法教育制度和社会保护制度。关于司法教育制度在本文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部分已有引述,社会保护制度的一般措施适用于未满12岁而作出被法律定为犯罪、轻微违反或行政上的违法行为之事实的未成年人,以及适用于不论年龄而处于行乞、游荡、卖淫、放纵自己及滥用酒精饮料等情况的未成年人,法官可视具体个案情况对该未成年人采取包括通过父母、监护人或照顾未成年人实体给予帮助;通过寄居另一家庭给予帮助;交托予第三人照顾;自立之辅助;交托予家庭;交托予机构等措施。

以上这些法律,在澳门地区得到有效的执行和贯彻,并已在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范畴内确定了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一方面保障了青少年健康生活成长的社会环境,避免他们进入对其成长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场所,且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另一方面,对已实施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给予更大的宽容与理解,不致使他们越行越远而被社会边缘化,从司法教育措施上挽救他们。

自澳门回归以来,特区政府不仅强调制定教育和保护青少年法律的重要性,而且也十分重视组织法律专家向青少年宣传法律知识,进行法律教育。据特区政府法务局统计,在2001年—2002年学年里,该局派出法律专家分头到中学举办法律讲座,向学生讲授“澳门基本法简介”、“法学基础理论”、“公民基本权利”、“刑事犯罪与处罚”等课程,共计39次,15所学校的近11000名学生参加了有关学习。{4}由于法律专家们充分考虑了青少年活泼好动的个性特征,不是简单地照本宣科,而是借助电脑投影和生动的多媒体课件讲解法律内容,或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使学生们在轻松的氛围中学习法律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学生能够做到知法守法,自然违法犯罪率也可下降。此外,特区政府法务局还专门印制了便于携带的小开本法律宣传册子,分别放置在大学、中学、小学的餐厅、图书馆、活动中心门口和教室走廊、宿舍楼的报架上,方便大家随时取阅,以扩大重要法律的宣传面。

四、结语——几点思考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他们能否健康地成长,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所以青少年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所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决不是只关系到某一个人、某一个家庭和某一个学校的事情,它涉及的面广且复杂,必须要动员全社会的积极力量齐抓共管,非采取多元化的教育和法制手段不能见效的综合工程。从澳门青少年违法犯罪防治措施和对策中,我们可以引出以下几点思考:

思考一:优化社会环境的迫切性。非法网吧、黄色暴力网络信息、淫秽色情书刊、成人娱乐场所、校园周边环境等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大的,必须加以规范和整治,并应加大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和开放力度,改变中小学生不进少年宫、青年宫、文化科技中心而进网吧、游戏机房的局面。

思考二:理解和宽恕罪错青少年、闲散和流浪青少年及进城打工青年的重要性。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综合素质较差,但决不可使他们成为社会的边缘人,最终引发他们自暴自弃而对抗社会,我们的社会应真诚地接纳他们,不能歧视他们,而应切实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他们融入主流社会,服务于社会。

思考三:多元化社区教育模式的必要性。在世界各地,预防及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已不再只是司法机构和教育部门的事情了,而是由社区内各个不同的组织,包括警察部门、政府服务部门、治理青少年犯罪部门、教育部门、大中小学、社会服务机构、家庭等等合作而为的事情了,因为大量的案例证明,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产生其原因也是多样性的,它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故也只有通过社会的方方面面才能最终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综合帮教模式无疑是可选择并推广的一种有价值的预防对策,它也是被认为用来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未来趋势。思考四:提升现有的青少年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专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充实到青少年工作者队伍中来的现实需要性。人力资源是生产力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要素,再好的法律、方案或措施最终都是要通过人去设计和落实的,人的因素是决定性的因素。澳门的经验很明白地告诉我们,一定要有一支多学科专业人员组成的青少年工作队伍,因为预防和教育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工作,不单是简单的说理与灌输,而是一项非常需要有专业知识作为背景或支撑的专门化工作,非常人所能胜任。从总体上讲,我国现有的青少年工作者队伍专业特色不够鲜明,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层次也不太合理,且大多还是兼职的,故必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来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同时创造条件吸引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加入到青少年工作者队伍中来,成为专职工作人员,这对有效持续地开展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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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style="text-indent: 2em">[1]澳门1999年10月25日颁布的第65/99/M号法令。

[2]“青少年问题在一项居民调查中自1995年以来一直被澳门居民列为第二位严重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的情况有年轻化、女性化、严重化及团帮化的趋势。”参见陈欣欣:《澳门人对社会问题之看法(1999年)调查报告》,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澳门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2001年版,第150页。

[3]专家学者顾问团由24名资深的社会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心理辅导人员、警务工作者、社会学专家、心理学专家、犯罪学专家、法学专家及其他相关专家学者组成。参见:澳门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破茧大使服务守则》,199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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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1}卢玉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M).澳门《行政》第14卷,2001(1):84.

{2}陈欣欣.从澳门“破茧行动”经验看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中社区处遇模式的可行性(M).陈欣欣主编《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澳门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出版,2001:159.

{3}卢玉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M).澳门《行政》第14卷,2001(1):81.

{4}新华网澳门2004年6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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