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澳门回归后,澳门黑社会组织纷纷转型,所从事犯罪活动的隐秘性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澳门司法界倾向于坚持“组织要件、组织稳定性要件及犯罪目的三要件”来认定有组织犯罪,⑵而司法实践中组织要件、组织稳定性的要件又往往难于确认,因而澳门法院以有组织犯罪定罪的案件极少;而样本数量的偏少可能会导致实证研究的结果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欠科学性。有鉴于此,笔者改变了原定的以法院有组织犯罪案件判决书做样本进行实证研究的方案,转而搜集澳门检察院以有组织犯罪起诉的全部案件的判决书,笔者搜集了澳门检察院1995年至2009年以有组织犯罪起诉的全部案件判决书和有关司法见解共40份,共涉案被告人249名、被害人245名。本文所涉及的部分数据,虽然在最终定性上不属于有组织犯罪的范畴,但将这部分数据与有组织犯罪的典型案例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在犯罪学意义上,有助于更全面深刻地揭示澳门有组织犯罪的形成及特点,同时也为分析和研究有组织犯罪开拓了思路和提供了借鉴。
一、澳门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分析
本文以前述判决书、司法见解为依托提取相关数据,进行系统考察分析,总结归纳出澳门地区有组织犯罪的如下规律、特点:
(一)犯罪组织的表现形态
非法控制是黑社会组织的最大特征。为了达到对社会的非法控制,黑社会组织除表现为内部的高度组织化外,还在外部谋求对经济的控制。而这种控制常常借力于合法的或非法的形式展开。一些有组织犯罪团伙在进行了一段时期的犯罪活动后,为了达到长期犯罪而不被发现的目的,逐步开始寻找各种外衣和掩护,试图由非法走向“合法”。⑶
研究发现,当前,澳门地区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犯罪人无固定犯罪组织可供其倚重的占42.6%,无机构掩护的犯罪组织占36.1%,以合法机构为掩护的犯罪组织占21.3%。一方面表明,澳门地区存在有名无实或是遇事临时纠集起来的松散型的犯罪组织;另一方面亦表明,一部分黑社会组织以“由非法走向合法,以合法掩护非法”的途径,来开展犯罪活动。
同时,犯罪组织对组织成员的控制程度较高。在考察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时,通常会涉及对犯罪行为人悔罪表现的调查,另一方面,悔罪表现亦从侧面彰显犯罪组织的控制程度。本次调查发现,犯罪行为人绝大部分无自首和无立功表现(分别占99.2%和99.4%),说明犯罪组织对其可能成员的控制程度较高,也可能与犯罪人惧怕报复有关。
(二)犯罪行为状况
1.犯罪行为的涉案领域。既往研究认为,澳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主要从事与博彩业相关的犯罪、偷运非法移民、贩毒、暴力犯罪、渗透政界与警界等犯罪活动;⑷亦有观点认为,澳门黑社会组织新的发展的动向,主要包括伪造证件、伪造信用卡、贩卖武器弹药、伪钞、走私、雇佣犯罪分子帮助作案等。⑸此次调查发现,学者们对澳门有组织犯罪的涉案领域所作的上述描述与目前澳门有组织犯罪的涉案领域大体吻合,但是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渗透政界与警界的犯罪活动十分少见。
一是博彩业在澳门有组织犯罪活动中依旧扮演着重要角色。博彩业在澳门历史悠久,它在给澳门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滋生各种犯罪的可能性,与有组织犯罪有着某种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二是澳门独特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为贩毒犯罪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据澳门司法警察局的统计,2005年澳门贩毒发案数是276例,2006年是56例,2007年是44例,2008年是119例,6贩毒案在澳门发生的比例有所增加。另据澳门监狱部门的统计,在押毒品犯罪分子中,非洲籍的占很大比例。⑺本次调查仅有2个案件涉及贩毒犯罪,仅占5.1%,数据有限,有关贩毒的具体情势尚待进一步研究。
三是洗钱犯罪时有发生。此次调查中洗钱犯罪的案件仅有1例,但是,洗钱犯罪往往比较隐秘而难以被发现定罪,尤其是涉及黑社会组织等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场合,诚如贩毒案件一样,这唯一的案件可能并不反映澳门洗钱犯罪的现状。
2.犯罪行为的涉案区域。国际社会中,因资源条件、历史发展、文化特点、社会体制等原因造成的国别差异,使有组织犯罪的跨国联盟行动能够获取暴利,暴利的驱动使有组织犯罪走向国际化。⑻既往研究认为:澳门黑社会不仅在澳门本土疯狂实施杀人、抢劫、绑架勒索、纵火等犯罪活动,而且其黑手还伸向了其他地区和国家。⑼但是,根据本文现有的研究材料发现,澳门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活动范围仍然以本地区为主。
根据被告人犯罪地的统计,83.5%的被告人均是在澳门本地实施犯罪的。通常情况下,紧密型和半紧密型的黑社会组织的权力是建立在本地区之上的,一旦离开澳门,他们便很可能失去其人员和竞争优势。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澳门有组织犯罪的活动范围也呈现出一定的区域化、国际化特征,尤其是区域化特征比较明显。涉及澳门境外犯罪活动的被告人为16.5%。
(三)犯罪被害人状况
在刑事法律关系中,被害人与犯罪人是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矛盾统一体。由于判决书有关被害人信息量比较少,除去缺失的数据,有关被害人的一些情况只能以明确载有被害人信息的188名被害人为基础。
在明确载有被害信息的188名人员中,自然人是主要的犯罪对象,为171人,占91.0%。其中,特定的个人为116人,不特定个人为55人,各占自然人被害人总数的67.8%和32.2%;企业被害人仅为17人,占9.0%。在188名被害人中,属于特定个人和企业的共有133人,占被害人总数的70.7%。
澳门面积较小、人口相对较少,其社会治安相对容易得到控制,但是,以上犯罪活动通常有较为确定的被害对象,且以自然人为主的数据说明,澳门地区的社会控制在某个环节上可能出现了问题,而社会控制通常由家庭、学校、社区和治安当局共同完成,在社会治安管理到位的前提下,强化家庭、学校和社区的控制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澳门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对策建议
随着1997年《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澳门的回归,澳门政府加重了对黑社会的处罚力度、扩大了对黑社会的打击范围,澳门的社会治安趋于安定,有组织犯罪活动得到有效的遏制,但根据上文的分析,其仍是威胁澳门地区社会治安的隐患之一。因此,审视现行立法、制定妥适的犯罪对策势在必行。
(一)清除犯罪温床——检肃博彩业发展
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18条规定对黑社会犯罪的行为人可附加判处禁止出入博彩业相关场所等刑罚,这对预防有组织犯罪无疑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根据前述现状的分析,与博彩业有关的犯罪在澳门仍占相当的比重,可见相关的立法规定并不足以有效遏制有组织犯罪在博彩业的衍生;而澳门现阶段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将仍然是一个相当倚重博彩业的地区,这一基本经济结构在短期内是不可能改变的。因此,如何在确保博彩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博彩业的规范,减少赌博给澳门社会治安带来的负面影响,将成为澳门有组织犯罪打击对策首先的着眼点。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不断规范赌场内的借贷活动,加强对赌场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禁止具有黑社会背景的人员进入赌场;另一方面,随着澳门博彩经营权的开放,应不断引入先进的经营和管理方式,促进博彩业和旅游业的结合,进而逐步淡化赌博的牟利性质,增强其娱乐休闲的特质,不断减少犯罪组织所依赖的赌场利益,逐步剥离犯罪组织与博彩业的联系,从而有效地遏制有组织犯罪。
(二)摧毁组织结构——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目前,澳门《有组织犯罪法》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污点证人和卧底证人制度,对于证人的身份保密和人身安全保护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缺乏生活安置等方面的规定。而证人作证后的生计安排,无疑是证人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没有生活的妥善安置,身份保密和人身安全保护制度都将形同虚设。
前文研究发现,涉案行为人恐惧犯罪组织对其进行报复,不愿或不敢与执法部门合作,从而基本无自首或立功表现,这也成为打击有组织犯罪之时,无法直捣其组织核心、全面摧毁其组织结构的重要原因。对抗有组织犯罪最根本的工作,无疑是瓦解有组织犯罪的结构。这个任务主要落在犯罪侦查实务机关上,如卧底证人的启用;与此同时,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如果部分犯罪人具有悔罪表现,也会有助于瓦解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这两方面,都涉及证人保护制度。可以说,无论是在侦破案件的阶段,还是在案件审判的阶段,欲瓦解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都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证人保护制度。澳门属于中小型城市,防止黑社会组织报复证人,证人作证后的生活安置即变得尤为必要,立法上规定证人的生活安置内容必将裨益于有组织犯罪的防范与打击。
(三)强化社会控制——凸显家庭、学校和社区的控制力
菲利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即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同时,他认为人类学因素和地理因素是难以改变的,只有通过改变比较容易的社会因素才能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⑽
根据前述,澳门回归后,一部分典型的黑社会组织遭遇到沉重打击,于是一部分黑社会组织由高调转为低调,采取“由非法走向合法,以合法掩护非法”的途径,来开展犯罪活动;在被害人方面主要以自然人为主,犯罪隐患潜伏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因此,应当加强社会控制。
首先,家庭应承担起有效约束其家庭成员的责任,关爱和鼓励家庭成员选择正确的生活道路,尤其是某些高危家庭,更需要加强对家庭成员的约束和管理,从而避免其误入歧途;其次,学校应对表现不佳的学生进行教导与辅导,并尽可能容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学生返校学习,从而有效避免更多的青少年加入犯罪组织;最后,充分发挥社区的综合管理功能,使其所辖范围内的企业、自然人的安全和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从而助力于进一步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
(四)区际和国际合作——整合资源和防微杜渐
如前所述,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澳门有组织犯罪的活动范围也呈现出一定的区域化、国际化特征,尤其是区域化特征比较明显;另外,贩毒和洗钱犯罪在澳门时有发生,加强区际和国际合作确有必要。首先,应注意加强澳门与内地、香港和台湾等地的区际合作。近年来,粤港澳警方联手进行了多场联合反黑斗争,取得了重大战果。但是,目前的合作仍主要停留在互通情报、联合行动等执法层面上,澳门与内地、香港、台湾等地的区际合作仍有进一步加强的必要。一方面,应不断促进相关部门间进行有组织犯罪研究的合作和交流;另一方面,应逐步建立警务部门之间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如建立长效的联络机制和合作机制等等。其次,也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合作。尽管跨国犯罪的比例在澳门还比较低,但是,既然国际化已成为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防微杜渐,有效遏制澳门地区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⑴基金项目:中国犯罪学学会和日本社会安全研究财团《中日有组织犯罪合作研究》项目。本课题调研得到澳门司法警察局的大力支持;澳门检察院助理检察长宋敏丽女士在百忙之中抽时间阅读了本文初稿并提出了宝贵的修改建议,澳门检察院检察官黎裕豪先生对本文写作提供了宝贵的资料与意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⑵在澳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定罪时非常审慎,亦考虑并引用西方学者的学说和葡萄牙法院的司法见解,强调下列三个要件:即组织要件、组织稳定性要件及犯罪目的要件。参见郭少萍:《澳门特别行政区有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载《澳门检察》2002年第3期。另外,笔者在阅读判决书时发现:澳门法院坚持严格解释的原则,对于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极为谨慎,分析说理极为充分和有力,判决书和司法见解一体贯彻了“不枉不纵”的法治精神。
⑶黄立:《有组织犯罪类型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6期。
⑷王大为的研究将与博彩业相关的犯罪、偷运非法移民、贩毒、暴力犯罪、渗透政界与警界等犯罪活动作为澳门有组织犯罪的主要领域(参见王大为:《澳门黑社会研究之二——澳门黑社会组织的犯罪状况、组织类型、结构及特征》,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雷东文的研究也将利用赌场从事非法活动、偷运非法移民、贩毒、暴力犯罪、渗透政界与警界等作为澳门有组织犯罪集团主要从事的活动(参见雷东文:《澳门黑社会问题探析》,载《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10期)。
⑸黎裕豪:《澳门有组织犯罪的成因、发展和有关法律规定》,http://www.cnyffz.com/webadmin/Wj_Web_Print.asp?u=2598&s=4&d=63637。
⑹澳门司法警察局统计年报,http://www.pj.gov.mo/1024/pj_ch/magazine_statistic.htm(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4月20日)。
⑺具体阐述参见宋敏丽(澳门检察院助理检察长)在“首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上的讲话(2009年10月25日)。
⑻参见谢勇、王燕飞着:《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页。
⑼参见莫洪宪着:《澳门有组织犯罪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页。
⑽[意]恩里科·菲利着:《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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