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量刑辩论;细化;配套机制
201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一规定,对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定性、轻量刑”习惯做法而言,是一个重大的转变。但要将辩论原则贯彻到量刑中并取得成效,就迫切需要完善细化相应配套机制。
量刑辩论,顾名思义,就是要围绕量刑问题进行“有攻有守、有来有往”的言词辩论,这与大家熟悉的定罪辩论相似。但不同的是,定罪辩论中,控辩双方依据刑法典中的条文,围绕被告人是否有罪、是何种罪名展开辩论;而在量刑辩论中,则需要围绕应对被告人如何判处具体刑罚而展开辩论,相应的,量刑辩论也需要依据一套明确的规范而展开。要有效实现量刑辩论,迫切需要建立起我国的量刑规范。
如何建立量刑规范呢?理想中的量刑规范,应该是对刑法规定的每一种罪名都作出明确的量刑尺度标准,并综合考虑各种影响量刑的主、客观变量因素,最终形成完整的量刑操作指引规范。显然,建立这样完整的量刑规范体系难度极大,短期甚至在相当长时间内都难以实现。既然如此,那么笔者以为,当前在法院建立量刑委员会,通过固定量刑主体的模式来求实现量刑的相对统一、稳定,是一个保证量刑相对合理且可行的制度安排。
开展量刑辩论,就要求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要求)。只有这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相应的做出应诉准备,才会形成有针对性的量刑辩论。近年来,人民检察院开展了量刑建议工作的实践探索,主要是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制作起诉书的同时,另行制作一份量刑建议书,将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书一并移送法院。但是,量刑建议应该建议到什么程度呢?换言之,是搞精确化量刑建议还是搞相对明确量刑建议呢?应该说,提出量刑建议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让法官了解控方对于被告人的量刑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可能的刑罚幅度有所预判,并能够围绕控方的量刑诉求,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从而有利于纠正长期存在的控方过于强大、辩方缺乏对抗的失衡状况。也就是说量刑建议主要在于为法官量刑提供一个建议的幅度参考范围,为被告人提供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预期并围绕此预期进行相应的辩论。基于此,量刑建议应该以提出量刑幅度为主,不宜搞特别明确的建议。因为过于确定的量刑建议既实质上有侵犯法官裁量权的嫌疑,也不符合诉讼实践的发展规律。因为影响量刑的因素很多,起诉时,一些影响最终量刑的变量因素尚未确定。比如说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在庭审过程中可能会有变化,对被害人的民事经济赔偿协议及其支付还在协商中,等等。而且,若量刑建议过于明确,一旦由于其后发生的事实影响而使得法院做出的实际量刑不同于量刑建议,则可能会导致对检察院执法办案水平的质疑,进而甚至损害了检、法两院整体的司法公信力。因此,不应搞过于明确的精确化量刑建议。另外,对于应适用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的附加刑,检察院可以在起诉时一并提出适用附加刑种的建议。建议中也不应提出具体的罚金数额。同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也应该在自诉状中提出相应的量刑要求。
量刑辩论,离不开事实与证据。要加强对量刑事实、情节的全面取证,并在侦查活动中引入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做法,以全面的证据为基础来保障量刑辩论的有效进行。按照职能分工,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因为其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环节、法院的审判环节都是建立在侦查取证的基础上的。按照传统的侦查观念,侦查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虽然刑诉法也早已要求“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但在“重定罪、轻量刑”的习惯认识下,侦查机关对于和量刑相关的证据收集还不够充足有力,这就迫切需要在侦查源头上进行改进。首先是以公安机关为主的各侦查机关要改变“重在破案”的观念,建立全面收集证据的侦查观。全面收集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定罪事实与涉及影响量刑的定性定量材料,避免时过境迁难以甚至无法查证的状况出现。要用全程全面的“诉讼观”取代单纯的“破案观”。其次,要深入研究量刑证据的范围与取证方式。因为目前尚未建立起量刑操作指引规范,侦查机关以何为标准进行收集与固定量刑证据,事实上还没有明确的依据。但是面对新刑诉法的高标准新要求,又需要侦查机关深入研究分析与量刑有关的事实与情节的证据收集固定工作。愚以为,目前不妨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侦查机关建立与法院、检察院、律师协会等单位组织的协调研讨机制,形成本地区常见多发案件的量刑证据的取证标准;另一方面,加强对量刑证据侦查取证工作质量的考评。
另外,要将量刑辩论的过程与结果以看得见的方式予以公开。通过加强判决书对量刑部分的说理性就是一个基本而重要的途径。将庭审中控方的量刑建议、辩方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法庭最终考量的全过程与情况加以说明,以改善判决的社会认可度,以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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