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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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90年代的民事司法改革之前,英国的民事执行程序一直由法院法和法院规则予以规范。然而该执行体制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其最主要的执行方式——执行令状(大约占所有执行方式的85%)中规定支付的债务只有不到1/4的金额得到执行,每年未支付的民事判决债务超过6亿英镑。于是,英国的司法大臣办公厅从1998年推出一系列关于执行体制和执行程序的咨询报告,开始在民事司法改革的整体框架下对执行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2002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26次和第29次修订时增补了大量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确立了统一的新执行方式。

  英国新强制执行体制的主要变化

  (一)统一执行程序的规则和管理。新的《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及相应的诉讼指南中对执行程序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同时修改了原来的最高法院规则和郡法院规则。统一的执行程序规则以原来的郡法院规则为基础。在新规则框架下,原来所有执行机构(执行官、郡法院执达员、注册执达员和私立执达员)均纳入公共部门,原属私人性质的执达员转变为公共性质的执达员,还要建立独立的执行机构及独立的执行监管机构,并通过推行执行机构的全国统一标准来实现执行程序管理的统一。自2004年4月1日起,由司法大臣委任的高等法院执行员有权在英国境内任何地区执行高等法院令状。宪法事务部还不时更新执行资料,并在网上公布《英国高等法院执行员目录》。新的高等法院执行制度给予债权人更多的选择,增强了竞争力并提高了执行效率。

  (二)在实现债权人利益和保护确无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双重价值目标之间寻求平衡。新的强制执行法在程序设置上力求在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同时给予确无偿还能力的债务人适当的法律保护。例如,新规则第72章第7条特设“艰难条款”,为生活困难的债务人的债务偿还作出特殊安排,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来源。

  (三)建立更有效的资讯收集体制。在改革之前对债务人资讯的收集主要依靠口头审问债务人程序,能否得到准确的资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债务人是否合作。经过仔细的权衡,新规则有限制地拓宽收集资讯的来源,把银行、住宅建筑互助会、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局等若干公共系统的资讯纳入收集的范围,并对这些资讯的使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四)法院职能的转变。按照原来的执行体制,债权人完全控制着执行程序,他们收集必要的资讯,决定申请哪一种执行令,法院只是被动地进行债权人选定的执行程序而已。而在新规则的框架下,债权人仍然保留选择某一种执行方式的权利,但选定之后的程序则由法院自动操作。这一变革为个人债权人提供了方便,并将极大提高执行的效率。

  强制执行的主要措施

  (一)金钱债权的执行

  依据新规则第70章第2条及相关的《诉讼指南》第1.1条的规定,除非法律、规则或者诉讼指南另有规定,否则债权人可以根据判决或裁定的性质、债务人的财务情况及其所能收集到的相关资讯,向法院申请启动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执行方式。

  1.扣押令状或执行令。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签发扣押债务人的财物(动产),以财物的出售款来偿还债务的令状。该令状在高等法院称为扣押令状,由执行官来执行;在郡法院称为执行令,由执达员来执行。扣押令状或执行令不能在扣发工资令有效期间内签发。无论是高等法院的执行官或者郡法院的执达员,都没有强行进入债务人家中的权力,也不得扣押债务人及其家人的交通工具以及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衣物、被褥、家具和家居设备。扣钾令状一般是经判决债权人申请而签发的,但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签发扣钾令状,以中止执行程序。

  在有关扣钾令状和执行令的改革建议中,讨论最激烈的是公开拍卖与自行出售的问题。在原有的执行体制下,扣钾财物的出售以公开拍卖为主,但是公开拍卖所得的价款比较低,且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多数意见赞同扩大自行出售的范围以获得较高的出售价格,同时也认为有必要设置适当的救济制度来避兔对自行出售的滥用。新规则允许债权人、债务人和执行法官提出自行出售的申请,但是否以自行出售的方式变卖扣钾的财产则需取得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为了防范对自行出售的滥用,新规则还对自行出售申请的送达及其他有关事项做了细致的规定。

  2.扣发工资令。扣发工资令,是指令判决债务人的雇主从该债务人的工资中定期扣减一定金额来偿还债务的法院裁定。高等法院只能用它来收取未成年人扶养机构确定的抚养费,而郡法院签发的扣发工资令不仅可以收取一般的判决债务,还可以收取抚养费和治安法庭的罚款等。针对抚养费、治安法庭的罚款、人头税及家庭税签发的扣发工资令优先于收取一般债务的扣发工资令。只有当申请执行的债务不少于50英镑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签发扣发工资令。扣发工资令的对象限于全职和兼职的个人,对失业者、自己当老板的人、商船海员和陆海空三军成员都不能适用。一般来说,可以扣发债务人的工资、养老金、法定病假工资,但要在支付所得税、国民保险金之后。强制执行体制改革之前,扣发工资令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资讯贵乏、无法追踪债务人的工作和收入变动情况、法院很难对哪些支出属于必要支出作出裁断,并为债务人“量身定做”一份扣减计划等。评审报告建议强化债务人提供资讯的责任,并通过税收邵门了解债务人的缴税情况,进而对其工作和收入的变动进行追踪。专家组在借鉴了家庭税的征收标准之后,建议引入“定额扣减表”,也就是说法院在决定扣减计划的时候,不必再考虑判决债务人的个人支出情况,仅依据其工资收入确定一定比例的扣减金额。

  3财产扣钾令。财产扣钾令不仅适用于对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的扣钾,还可以用于扣钾债务人的股份、基金以及合伙矛.J益等。新规则对财产扣钾令的改革主要有两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申请法院的不同。原先债权人要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基金寄存地的法院申请扣钾令;在新规则下,债权人原则上要向作出拟申请执行的裁判的法院提出申请,如果债务人反对该申请,他可以要求法院将管辖权移送到其住所地或经营地所在的法院或者其他法院。第二,简化申请程序。新规则取消了原先债权人须以宣誓声明的形式申请扣钾令的规定,代之于标准化的格式要求。

  4.停止交易令。停止交易令是指高等法院签发的禁止有关债务人作为基金或证券的权矛.J人处置法庭基金或证券的命令。停止交易令禁止法庭基金的权矛.J人在该命令有效期间转移、出售、交付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基金的全邵或一邵分及其利息,禁止证券转让的登记,禁止以红利、股息或其他方式向其权利人支付款项。

  5.扣钾第三债务人财产令。扣钾第三债务人财产令是指应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签发的扣钾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的命令。扣钾第三债务人财产程序主要针对银行、住宅建筑互助会等在联合王国范围内合法吸收存款的机构和个人。该程序是当事人最少使用的执行方式,主要原因是债权人往往很难获得债务人账户所在银行注册办公室的名称、住址等资讯。新规则弱化了债权人提供资讯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强化银行的资讯披露义务,最终倾向于要求银行、住宅建筑互助会等机构有限制地披露债务人账户的资讯。银行及住宅建筑互助会在接到临时扣钾令之后的了天内,必须将其查询的债务人个人持有的账户金额、收支情况及是否有其他优先权的资讯告知法院和债权人;但不得披露债务人与他人联合开立的账户和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账户的资讯,当债务人是公司时,它们也不得披露公司任何成员的账户资讯。

  6.指定接管人。指定接管人是衡平法上的执行方式,指定的效力只是使接管人处于债务人的地位管理有关财产。但它产生一个禁令的效力,可以阻止债务人取得该项财产或以使判决债权人遭受损失的方式处分这项财产。

  (二)交付货物的执行

  英国普遍存在分期付款租购的有费方式,有费者在支付货款1/3后,取得货物使用权,其后如果违反分期付款租购协议,依据英国1974年《有费者借货法》第90条的规定,商家在取得法院特定交付的裁定之后,无需再申请特定交付令状即可直接收回货物。实践中,商家通常是雇佣私立执达员或者直接由其雇员实施执行工作。因为分期付款货物多为轿车或其他机动车买卖,商家可在公路或债务人的泊车位合法执行特定支付令的裁定,无须违法进入债务人的房屋。因此,新规则仍然保留了商家依据《有费者借货法》相关规定无须申请特定交付令状即可直接执行的权矛.J,以避兔给债权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三)收回土地的执行

  对债权人收回土地,即债务人交付土地及其定着物的占有,对这一类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办法为签发占有令状。债权人在申请占有令状时必须证明土地及其定着物并没有按照判决或裁定的要求腾空。法院会将驱逐的时间通知不法占有者,给予其一个自行搬走的机会或者向法院申请缓期执行的机会。郡法院执达员依占有令状驱逐土地及其定着物的占有者时不能搬移他们的家具,而高等法院的执行官则有搬移家具的权力。执行人员应当把房屋完整地交给债权人或其授权之人,必要时动用武力赶走其他一切人。在占有令状执行完毕之后,如果无权占有者故意再次夺回占有,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签发归还令状,协助占有令状的完全执行。如果债务人违反了占有令状的规定,高等法院还可以签发拘钾裁定和查封令状。在评审咨询过程中,公众对是否允许“最后时刻的缓期申请”的争论颇为激烈。据统计,约有超过一半的缓期裁定最终还是以法院的强制驱逐告终。而且,许多缓期执行的申请是在既定驱逐日期即将到来时才提出的,这既造成了时间上的延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但考虑到那些确实有缓期理由的债务人的实际权益,新规则最终还是没有对债务人提出缓期申请加以限制,只是对缓期申请的审查作了详细的规定。

  (四)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裁判的执行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裁判包括法院解决民商事纠纷的裁判,也包括法院为执行这些裁判签发的要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各种执行令状和裁定。依据郡法院规则第29号令和最高法院规则第45号令第5条的规定,债权人对不遵守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裁判的债务人可以采取两种措施:一是经高等法院许可,申请签发查封令状,查封不遵守裁判的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债务人是法人团体,法院可以查封其董事或其他职员的财产。二是经郡法院或高等法院许可,在遵守1869年和1878年《债务人法》的前提下,由法院对债务人作出拘钾裁定,如果债务人是法人团体的,法院可以对其董事或其他职员作出拘钾裁定。郡法院第29号令规定的收监措施还适用于当事人或其律师违背许诺的情形。

《中国人大》200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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