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强制执行制度

时间:2024-04-26 08:08:1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制度不健全是其中之一。了解美国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一些制度的优点,可以为我国克服执行难问题之参考

  在美国,强制执行被认为是法律实施的结晶,是法律实施的最高形态。也就是说在观念上,强制执行是作为法律适用的最后一个阶段,而且是重要的阶段来看待的。这种观念反映主要基于衡平法理念的民事执行上。尽管在普通法上,由于判决直接针对物,而不是直接针对当事人作出,不执行判决并不受到追究。然而基于衡平法理念,法院判决直接针对当事人作出,当事人如果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命令,就构成侮辱法院的罪名。另外,原则上,只要法院作出判决并向当事人宣判,无论当事人是否上诉,判决是否生效,判决都具有执行力。

  根据执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美国民事执行分为对金钱判决的执行和对非金钱判决的执行。其中的某些制度的确值得我们借鉴。

  (一)对金钱判决的执行

  1.基于强制执行状执行。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需获得法院颁发的令状申请强制执行。

  2.衡平法上的辅助执行,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施。一种是固有的债权人诉讼,即基于法院的执行令状、扣押债权以及其他普通法上的程序都不能奏效时,可以提起该诉讼。该诉讼的目的是,一是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欺诈性的转移财产),二是将查获的财产变卖成金钱。另一种是辅助强制执行诉讼,主要目的是取消债务人欺诈性地转移财产的行为。

  3.补充程序。该程序的特征是可以使债权人将精力集中于发现债务人及持有债务人财产的第三人的财产。方法是可以寻问判决的债务人、第三债务人以及持有判决债务人财产的第三人。

  4.判决后的扣押债权。它属于普通法上的程序,涉及对象主要包括对判决债务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的财产、金钱债务及其他财产。

  5.暂定强制管理令。基于该命令,可以将债务人的不动产强制管理取得收益,以及将动产变卖换成金钱,从而满足判决的要求。

  6.对人身的执行。包括:

  (1)拘禁债务人。适用于侵权行为案件的判决,尤其是债务人故意、恶意侵权,或者基于欺诈意图签订契约,可以予以拘禁。

  (2)侮辱法院的拘禁。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构成对法院侮辱罪等情形时,法院可以拘禁债务人。但是,现在美国法院对适用拘禁方法非常慎重。债务人的不履行判决义务必须是故意时,或者债务人既不履行判决,又无其他有效的方法强制其履行,而且不履行明显违反社会正义时才考虑适用拘禁。

  (3)补充程序中的拘禁。在补充程序中,只要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财产来源,法院可以命令债务人在扣除生活费后,将其余财产用于支付债务。如果债务人懈怠履行,法院可以侮辱法院的罪名将其拘禁。

  (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非金钱财产的执行,可分为基于普通法上的财产诉讼的执行和基于衡平法上的诉讼的执行。前者主要是获得土地占有令状和通过恢复动产占有诉讼来获得判决的执行,而后者主要是基于逮捕令、暂定强制管理令、禁止令、判决执行令和财产归属令来强制债务人执行。这里最具特色的是,对债务人的人身拘禁可以先于对财产的强制管理。其程序是: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始于下级审理法院的执行令状,债务人对此拒不履行时可以发出逮捕令,债务人将被收监,仍然不履行时,可以强制管理其财产(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70条),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发出禁止令。

  可以说,美国强制执行制度的特点有很多,其中最紧要的部分,即确保可供执行财产的措施:一是查明财产的所在,二是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时予以逮捕、拘禁,三是禁止债务人欺诈性地转移财产,四是强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等。执行难的关键不外乎是有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我国能够从美国强制执行制度中吸收某些长处,或许会有助于完善我们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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