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审合并对刑事诉讼的影响及相应对策

时间:2024-04-26 08:07:5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预审作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且1997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明确了预审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地位。1997年起公安部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开始了侦审合并的改革,应当说在我国目前的侦查模式之下侦审分设和侦审合并并无太大的差异。要实现保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提高诉讼效率的初衷目的,司法机关必须加强对现有刑事诉讼模式的适应,以期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整合社会的目的。

  侦察预审侦审合并刑事诉讼

  1997年公安部进行全国范围的刑侦体制改革,各级公安机关的刑侦和预审部门进行大的调整——即侦审合并。将原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由刑侦和预审两部门分阶段操作变成由刑侦部门一家完成,此举在实践部门和理论界均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论其利弊或建言完善等等。论者均从实践的表层进行了分析,至此似乎已达成了共识——侦审合并利大于弊。其理由就是侦审合并有利于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提高刑事侦查的效率。笔者认为对侦审合并还有必要进一步的深入讨论,以寻求一种更为合理和科学的侦查模式。

  一、侦审合并在侦查实践中产生的效应

  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随着公安机关侦审合并重大改革举措的实施,侦查过程由原来的分为侦察和预审两个阶段合并为立案、侦查、审讯、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一体化。预审机构撤销,其工作由侦查部门承担,法制部门对刑事拘留、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案件审核把关,对侦查部门的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执法监督。应该说,这一改革的出发点还是值得肯定的,其目的是将侦查、预审有机地结合起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公安机关办案质量及效率,节省人力资源,并且将预审工作寓于侦查过程当中,激励侦查人员增强自身素质,提高办案水平,一专多能。目前,侦审合并的新机制已在公安机关运行了较长时间,但据观察,基实施结果却并不尽如当初设计那样令人满意,尤其是对刑事诉讼影响很大。如何在此形势下继续保持打击犯罪的力度,加大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以整合社会,就成为当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重要任务。因此,这就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对侦审合并体制进行探讨,以此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发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这一规定肯定了预审是侦查阶段的重要环节。我们知道,侦查包含了“侦察”和“预审”两个有机组成部分,侦察是预审的前奏和基础,预审是侦察的拓展和延伸,侦察是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通过专门的技术手段、侦察措施和方法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的活动以及相关的强制性措施,预审则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调查研究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并为检察机关起诉作预备性审查的活动。二者是侦查阶段紧密相连的两个不同环节,侦察和预审是相互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或从属关系。侦审合并,其准确意义就是将侦察和预审合二为一,其理论基础就是侦察和预审具有侦查方面的相同属性,即预审是侦察的延续性工作。侦审合并的初衷目的就是将侦查程序予以简化,以期缩短侦查周期,提高侦查效率。但实践中由于存在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等因素,尤其是一线刑侦人员忽略预审职能,造成了目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弱化了刑侦部门的预审能力,降低了案件质量,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侦审合并存在的问题及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一)侦审合并制度推行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在现阶段对刑事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刑侦部门担负着相当重的任务,而刑事案件又具有突发性快、时间性强的特点,这就要求刑侦部门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抓住时机、快速破案上。如果侦审完全集中于侦察部门,则势必造成侦察部门负担过重,既不能快速侦破案件,也不能很好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尤其是不能更加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并挖掘漏罪、余罪和漏犯。我们不难发现,现实中既精通刑事侦察方法、策略,又熟悉预审方式、技巧的侦查人员并不多见。从诉讼的角度上看,预审作为起诉前的预备性审理活动具有诉讼的性质,而侦察活动则不具备这一特质。通常情况下,侦察仅局限于发现犯罪、查明基本情况、抓获犯罪嫌疑人并进行初步的讯问、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等以获取初始证据材料,而预审则肩负着进一步查明事实、调查研究证据材料、潜心攻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以获取全面供述、深挖漏罪、余罪和漏犯并实行内部监督制约的重任。预审的职能除了使刑事案件顺利移送批捕、起诉外,其弥补和纠正侦察部门在工作中出现的疏漏和差错的作用非常关键。尽管目前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了法制部门以分担原预审部门的程序性工作即审核把关和执法监督,但预审工作事实上却被大大弱化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具有监督权,但实际上这种监督是属于静态监督和事后监督性质的,从根本上来看尚处于一种失控性的真空状态。而预审则可凭借其在办案中的直接参与以弥补和纠正侦察中的疏漏和不足,使经过预审的案件绝大部份符合侦查终结的要求,尽力保证案件质量。

  侦审形式上合并,预审名存实亡,沦为附属,预审办案人员考核无从挂钩,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下降,案件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从现实工作来看,预审部门撤销后,其人员有的被纳入法制部门,有的归并到了刑侦部门内的预审队,预审工作由原来专门的预审部门承担变为全体刑侦干警合力承担,从表面上看力量增强了,但实际上由于原有预审人员分流后,预审队人员数量大幅度缩减,而仍承担着比原来更多警力承担的预审任务,使预审人员处于超负荷运转当中,绝大多数时间不得不象征性地完成预审业务中的程序性和事务性的工作,再无更多精力狠抓案件质量,而大多数侦查人员都缺乏预审专门知识,如何对侦破后的刑事案件进行预审,很多人都缺乏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加之某些侦查人员旧有的观念、意识没有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较深,仍停留在其任务是破案,其它证据核实、审查不是其主要任务的认识基础上,没有把预审职能切实有效地肩负起来。特别是刑侦部门的考核标准多局限于破案数量和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多少,这就使侦查人员常常满足于这两个标准,而对案件质量则无暇考虑,其结果是刑侦部门预审业务责任淡化,趋于单纯甚至是敷衍应付,而对于刑事侦查极其重要的办案及时率、案件退侦率、深挖余罪、漏罪、漏犯率和程序是否合法等基本预审业务则基本不予重视,预审业务变得极“轻松”而无责一身轻。

  侦审合并的实施,使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办案重心明显倾向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因为其考核机制重点在于捕与不捕,而不在于诉与不诉,更不在于是否提交审判、是否有罪和罪轻罪重。多数侦查人员存在着只要检察机关批捕了犯罪嫌疑人就万事大吉了的思想,这样则势必使侦查人员满足于破案数量而不是质量,而预审业务中的继续取证、补证、深挖余罪、扩大战果等诸多问题就变得无关紧要,其结果导致的是提请批捕的案件频频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条文有误、存在漏罪、余罪、漏犯等现象,影响了案件质量,削弱了打击犯罪的准确度和力度。

  (二)侦审合并制度推行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侦审合并制度推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不仅存在影响侦查效率、浪费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成本、侵犯诉讼当事人权利等现象,而且间接增大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工作量和难度,表现出的具体问题是:

  1.影响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工作效率。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上不全面、不准确或存在程序性违法,因而降低了证据的证明力度等现象未得到根本解决,加之实行侦审合并后取消预审,多数案件没有经过全面、细致的审查就移送提请批捕。这样,就直接影响了审查批捕的效率,有的案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认为明显不构成犯罪,要求公安机关撤案,而公安机关则坚持报捕、起诉,甚至要求复议、复核,使得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呈上升趋势;有的案件虽存在犯罪事实,但由于侦察过程中搜集不够全面、细致,而提请批捕、起诉时早已时过境迁,主要证据已经湮灭,即使退补也无济于事,而且往往因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影响了办案时限,而公安机关在证据无法补查完毕时,往往对重大犯罪嫌疑人轻易不敢释放,仍然对其实行超期羁押,从而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

  2.增大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负荷。刑事拘留案件在审查批捕环节只有七天的办案时限,为确保不办错案件而错捕一个人,检察机关对质量不高的案件,只有对事实、证据进行全方位的调查核实,不得不把大量人力、时间耗费在审讯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上,无形之中使检察人员代行了侦查之责,增加了其工作负荷。而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审查批捕阶段检察人员有补充侦查权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必要,这就不得不迫使审查批捕时检察人员再与侦查人员联系并交换意见,再由侦查人员补充侦查后形成证据。应当说这种情况给检察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工作压力。

  三、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应的几点对策

  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也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基本任务,公安机关推行侦审合并这并重大改革举措,其目的是为了精简机构,使警力更加合理地流向刑侦办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线,简化繁冗的办案程序,排斥糜废人力资源的现象,促使侦查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形成“大刑侦”格局,融侦审为一体,利用侦察带动预审,加强预审职能,以此打击犯罪的力度,应当说这种变革是具有时代意义的。然而,以审慎的眼光来看待侦审合并这一改革举措,我们不难发现目前侦审合一带来的案件质量普遍下降的问题给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挑战:出于职权主义的需要,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放宽批捕、起诉、判决的条件,但这有可能会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出于当事人主义的考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严格批捕、起诉、判决的条件,但这又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惩罚,这表明目前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正处于一种两难抉择的境地,而侦审合并又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是退缩,还是前进?尽管目前侦审合并固然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我们应当辨证地看待问题,因为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站在时代发展的制高点上,以打击犯罪为己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改革举措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掌握批捕、起诉、判决的条件,把握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在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提高敏锐感。对不应批捕、起诉、判决的,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社会效果,有的可直接要求公安机关撤案,有的可通过与公安机关协商撤案,并尽可能地参与协调案件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解决一些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及善后事宜,争取较好的社会效果。对应当批捕、起诉、判决的,要弄清犯罪事实并要求公安机关全面固定、完善证据,注意不轻易放过犯罪嫌疑线索,深挖被遗漏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为批捕、起诉和审判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坚持对重、特大案件的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对重、特大案件、有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有必要介入侦查的案件,要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注意协助公安机关收集必要证据,避免侦查取证中的疏漏,增强侦查人员严格执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监督刑事侦查活动,运用办案经验和业务知识为侦破案件想办法、出注意、提建议,但必须注意不能好为人师而过多、过深介入侦查,使刑侦办案人员产生依赖心理,更不能代为行使侦查权。

  (三)针对个案与侦查人员交换意见。对个别存在问题的案件,检察机关应主动邀请侦查人员与案件承办人交换意见,全面剖析案情,针对案件证据存在的疏漏和不足之处,要悉心进行指导,促使其把握时机尽快弥补,同时向其讲明作出批捕与不捕、起诉与不起诉或要求撤案决定的理由,使其正确认识和理解检察机关的决定,避免因工作造成误解。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任务性质决定了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具有深厚的业务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良好的办案技能,尤其是应具有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能力。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检察人员、啊很盘人员应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不断强化和提高自身素质,积极拓宽思路,努力全面地构筑铁案工程,以此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打击犯罪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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