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
我们被谁出卖了?笔者经常为此而烦恼,几年前,一大学同学在报考司法考试时,故意留下笔者的手机号码,不幸那年他没有通过司法考试,更不幸的是,此后经常收到司考培训的短信,什么某某老师讲座,什么司考包过班,什么司考秘籍,诸如此类等等,当然也有打来电话的,而且一开头就将笔者当成笔者的同学。去年,笔者和妻子参加天河区的婚育培训课程,留下手机号码,自此之后,是不是收到短信息,都是小孩培训班的事情,笔者的孩子还没出生,反倒是小孩培训的信息铺天盖地。
当下,笔者的遭遇绝不是孤例,想必很多人也一定碰到过。当被无数次骚扰后,笔者不敢也不愿再相信一些部门,除非迫不得已,不留手机号码,或者留下固定电话。
笔者也曾从事过电话营销,也千方百计搜集目标客户的个人信息,以便获得更多成功签约的机会,当时也买过广州老板的电话手册。从营销的角度分析,只有将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直接传达给潜在需求者,才能获得交易的机会,也就是精准营销的原理。现行法律并未禁止电话营销,但是任何经营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特别是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公民个人的姓名、电话、住址、学历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不管是出售者还是购买者,均侵犯了他人的隐私。
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都或许存在内鬼,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将本单位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他人。譬如笔者同学报考司法考试信息被泄露事件,笔者为此向广州市司考办公室投诉,而对方却称不是他们泄露的,而且信誓旦旦地保证司考信息的整个输录过程均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后笔者回想一下,笔者同学承认仅在报考时留下笔者的手机号码,在其他地方没有留过。其实所谓严格的保密规定仅是一纸空文,一个摆设,面对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谁都不会主动承认的,除非你有十足的证据。
尽管国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动用刑法对出售、非法提供者、非法获取者予以处罚,但是除非倒卖公民个人信息链条上的相关人举报,受害公民很难调查取证的,公安机关也不例外。 不过有规定总比没规定好!
洪应明在《菜根潭》中谈到:“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轻易相信别人,就是给别人创造出卖你的机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简介】
王卫,单位为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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