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美” 与司法公正

时间:2024-04-26 08:07:5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司法人员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司法公正最基本的含义。人们对我国司法现状的不满主要集中在一部分司法人员不能在实体上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在裁判过程中不能够保持中立,没能做到程序公正这两个方面。导致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部分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谋求私利是其主要的原因之一,但外界的干预和干扰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干预是具有权力属性的外部力量对具体司法人员的控制作用,比较典型是领导们的“批条”。干扰同样是来自外部力量的作用,但干扰力不源于于某种权力,而是来自非权力关系的情感关系和其他关系。最典型的是“说情”。中国社会有一个完全区别于西方的特征就是人与人之间的“超人际关系”。几乎任何制度的运作都会遭遇到“人情关系”或“超人际关系”的“纠缠”。有时制度的实施也还需要这种“超人际关系”作为运作的“润滑剂”。这种人际关系在很大成分上是一种人情关系,它建立在中国人特殊的人际意识、观念之上的。长期存在的所谓“后门”就是为有特殊人情关系的人规避政策提供的通道。有一件事很能诠释中国人的人际意识。众所周知,获得留学签证对想出国留学的人来讲是十分关键的,有不少人因为多次拒签而苦恼。在某省,想去某国留学的人们知道该国领事馆即将上任的总领事是一位华裔,顿时欢呼鹊跃,以为看到了曙光,因为是华裔,一些人便想大概中国人搞关系的种种方法对他是应该是有效的。而对前任非华裔总领事,人们压根儿就没有想过通过中国人习惯的方法将其“搞掂”。

  今年足球甲B多支球队涉嫌打假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足协“阎掌门”提出要重拳出击,严惩足坛腐败。但这同样遭遇“说情”的阻挠。“说情”是通过特定的人际关系实现“情”的传递,使接受方有感于“情”,而在行为实施时偏离法律、规则的要求。在司法运作中也是如此。受人际意识的影响,当事人需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时,选择律师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是该律师与该案的审判法官或受理该案的法院的法官是否有关系。在诉讼中,寻找各种关系使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利于自己更是常见的事。所谓中国是一个“关系”社会,应是对中国社会的深刻揭示。任何人都处在一张无形的关系网中。法官也不例外。中国的法官要在这张网中做到中立裁判,恐怕是非常难的。有些“网”是历史或客观形成的,不以你的意志为转移,例如同学关系,亲属关系;有的“网”是自己编织的,是基于人们相互之间的现实或将来的需要。对“网”的需求实际上是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非规则化所导致的。“网”的相互连结性能够使作为“点”状权力形成网络性的“面”的扩张,人们通过关系网络有效搜寻到规避障碍的路径,实现自己的目的。关系网的这种特性必然使司法人员难以做到中立裁判,极大地妨碍了司法的公正性。

  关于关系网的这一腐蚀作用,人们都很清楚,并试图以强化司法人员的思想素质以抵御这种来自关系网的侵蚀。但事实告诉我们,这种做法收效甚微。我以为防止被关系网套住,是否可以尝试这样一种方法,即将司法人员与社会适当“隔离”,形成司法人员自己相对独立的社会圈子,应当尽量少参与社会活动,包括社交活动和不必要的政治活动,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从社会关系中适当脱离出来,从而走出关系网。数学中有一个非常著名的定理——费马大定理,即“不可能将一个高于2次的幂写成两个同样次幂之和。”皮埃尔·德·费马这个数学天才并不是职业的数学家,而是17世纪的一位法官,他之所以有时间研究数学,就在于为了司法公正,当时的法国反对法官们参与社交活动,因为参与社会活动会使法官陷入人情关系之中。这样费马就把业余时间献给了数学(参见《费马大定理》,上海译文出版社,54-60页)。我注意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官与社会都保持了一定的距离,正是这种距离才使法官能够立于中立之地。所谓“距离美”大概也属同理。如何使法官和法院与社会(实际上是与其他人)保持一定的距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位移”过程。“隔离”措施包括法院的非行政化、非地方化、非政治化、非工具化、财政独立化、法官待遇优越化等等。这无疑是一个关系体制、意识等多项调整的系统作业。首先法院、法官以及社会各方都要有这种“距离意识”。距离产生美,在某种意义上,“距离”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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