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项法律制度的设计需要在立法目的的指导下,综合考虑各方相关利益,依据一定的价值评价标准形成一套价值体系,而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也不例外。本文笔者通过目的价值、形式价值、价值评价标准三方面因素对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体系进行分析。通过以西方民法的理念变迁为线索,笔者试图观察西方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体系的运行规律,以及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在当代立法潮流的推动下的积极回应。
关键词:目的价值;形式价值;价值评价标准;三维动态
一、诉讼时效的价值体系1.诉讼时效的价值体系概念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从而使其请求权产生效力减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均是一项利益调控机制,即依据一定的价值目标,通过一定的价值评价标准,将各方的相关利益予以表达、调整。所以从价值分析的角度观察,诉讼时效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系列诉讼时效制度所调整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它尤其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从价值属性上看,诉讼时效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系列与该制度密切相关的价值所构成的,而不是所有的价值。民法所保护的利益纷繁复杂,从表现形式上讲,这种利益有些以民事权利的形式存在,而有些以民事权益的形式存在,还有些表现为民事义务等;从具体内容上看,这种利益有些具有财产性,而有些具有人身性,而有些具有双重属性。而诉讼时效制度所保护的利益主要是围绕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司法效率而展开的。
第二,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诉讼时效的价值体系是由目的价值、形式价值、价值评价标准三种成分所构成的。其中,目的价值在诉讼时效的价值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它是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反映着诉讼时效制度所欲实现的社会目标;价值评价标准是用来证成目的价值的标尺;形式价值是保障目的价值得以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
总而言之,诉讼时效的价值体系,是以妥帖调整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司法效率为目的价值,由制度合理性为标准的形式价值为辅佐,通过一定的社会价值评价标准得以形成的相互配合、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
2.诉讼时效的目的价值
诉讼时效的目的价值,亦称功能价值,是指诉讼时效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对社会关系所起到的调整、影响与促进的作用。即诉讼时效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督促权利人及时的行使权利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诚信进行。如果权利人长期不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效制度将会本着“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对其权利予以限制或剥夺。但是诉讼时效虽然对权利的行使构成限制,但是这种限制首先是以权利的保护为前提的,故债权人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保护的一项重要利益或价值之一,而债务人的利益只能以时效利益的形式依存与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
(2)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
一定的事实状态,无论是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或者占有的事实状态,如果长期持续存在,必然以此事实状态为基础发生种种法律关系,时过多年之后若允许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将不仅推翻此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势必一并推翻多年以来基于此事实状态而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必将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1〕所以诉讼时效制度便在于维护当前已经存在的事实秩序与法律秩序的稳定。故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保护的一项重要利益或价值之一,而债权人的利益则不得不基于社会秩序维护的要求而受到限制。
(3)提高司法效率
“时效法欲保护的应该是被告免受由很久以前的事件引起的陈年旧帐般的权利主张的困扰。”〔2〕《德国民法典》关于规定消灭时效的立法理由在于:“乃使人勿去纠缠陈年旧账之请求权。有些事实可能已年代久远,一方亦已长期缄口不提;而今一方却以此类事实为据,向对方主张权利,这是民事交往难以容忍的。”〔3〕所以诉讼时效制度也具有减少法院负担,提高诉讼效力的功能。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综上所述,我们可知: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价值主要包括三类: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效率。就其三者的关系而言,笔者认为由于诉讼时效的目的价值具有多元性,同时也具有位阶性,所以以西方民法的理念变迁为线索,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价值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权利本位时期———债权人本位近代民法崇尚权利本位,在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民事权利的保护通常被置于首位。在此背景下,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也通常将债权人利益置于首要的位置。从价值体系上看,诉讼时效的目的价值以债权人利益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位阶,而其他相关利益均置于次位阶予以考虑。
从立法例上看,由于强调债权人利益的维护,近代时期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对较长。例如《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为20年和10年,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30年。《日本民法典》所规定的普通消灭时效期间债权为10年,所有权外的财产权为20年。
(2)社会本位时期———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现代民法崇尚社会本位,在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通常被置于首位。在此背景下,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也通常将社会公共利益置于首要的位置。从价值体系上看,诉讼时效的目的价值以社会公共利益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位阶,而其他相关利益均置于次位阶予以考虑。
从立法例上看,由于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现代时期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对较短。例如《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1年、6个月。《日本民法典》所规定的特别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3年、2年、1年。《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和2年。
(3)平衡协调时期
当代民法注重利益协调,在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各方相关利益都应当得到妥帖的调整。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民法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利益,在利益博弈的过程中,民法始终在做艰难的权衡。第二,有权衡必有取舍,故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终将形成一套具有价值位阶性的利益格局。
从立法例上看,各国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普遍具有类型多样化和价值多元化的特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类型上讲,诉讼时效期间大致包括: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强调效率优先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以及强调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二,不同类型的诉讼时效期间具有不同结构的目的价值体系。所以总体来看,当代的诉讼时效的目的价值是以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效率为内容的、以类型多样化和价值多元化为特色的“三维动态”的目的价值体系。
3.诉讼时效的形式价值
诉讼时效的形式价值是指,诉讼时效法律制度所应当具备的形式上的优良品质,这种优良品质不直接反映其制度上的社会功能,但是却构成了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保障。大体上讲,保障诉讼时效制度合理性的因素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构成要件的统一性与多样性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期间长度方面。根据诉讼时效所追求的不同的目的价值,设计具有不同长度的,长短衔接的诉讼时效期间,以配合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予以适用。
第二,起算时点方面。根据诉讼时效所追求的不同的目的价值,设计不同类型的起算时点,以加强制度功能的社会适用性。
(2)制度设计的严谨性与灵活性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理论基础方面。如前所述,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从而使其请求权产生效力减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作为一项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构成权利行使的期限限制。而对于限制权利行使的必要性问题,诉讼时效制度需要理论支持。
第二,法律用语方面。为了提高法律的适应性,适时地采用一些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发挥毫无疑问会具有技术保障的作用。如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问题等。
(3)预测效果的明确性与裁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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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适用对象方面。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请求权、抑或债权、物权、形成权等民事权利,这需要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当然,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往往需要理论上的更新和实践上的成熟,但是只有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得以相对明确,其制度功能才能有所发挥。
第二,法律效果方面。从立法例上看,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有实体权消灭说、诉权消灭说、胜诉权消灭说、抗辩权发生说等,各种学说均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是只有在立法上选择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立法体例,并予以明确规定,才能保证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价值得以实现。
4.诉讼时效的价值评价标准
诉讼时效的价值评价标准是诉讼时效制度对各种利益进行价值评价时所遵循的标尺。它由目的价值所决定的,并且将目的价值予以反映。其主要用来解决一下两方面的问题: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价值确认问题,即在诉讼时效制度中的各种相关利益之间进行观察、研究,从而确定各种相关利益在价值位阶中的位置。第二,价值权衡问题,即在确定价值位阶的基础上,确定各种价值得以相互协调、和谐共存的条件。
综观诉讼时效制度的历史演变,诉讼时效的价值评价标准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典型的类型:(1)功利标准在诉讼时效制度采取债权人本位的背景下,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各种相关利益主要是通过功利标准予以确认和权衡的。即在理性人假设的前提下,民法中的人应当体现功利性,法律应当强调对私人利益的侧重与保护。这是近代民法权利本位的理念的深刻反映。
(2)秩序标准
在诉讼时效制度采取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的背景下,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各种相关利益主要是通过秩序标准予以确认和权衡的。即在理性人假设的前提下,民法中的人又进一步被赋予了社会性,法律应当强调对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即任何一方均不能将私人利益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这是现代民法社会本位的理念的深刻反映。
(3)效率标准
随着当代社会民事案件的激增,法院负担繁重,若一味允许当事人随意地、不受时间限制地提出证据,不仅不利于解决纠纷,同时也不利于民事流转的效率与司法效率的提高。故在此背景下,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各种相关利益主要是通过效率标准予以确认和权衡的。这种理念是在民法社化浪潮的推动下,民事交易领域和司法领域所作出的能动性反映与互动。
总体而言,笔者认为随着法律的社会化的发展,法律的价值功能也必将从一元走向多元,故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也将走向多元化。就诉讼时效的价值评价标准而言,如前所述,在诉讼时效制度类型多样化和功能多元化的背景下,我们也同样应当有针对性地通过设置多元的价值评价标准体系予以应对。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我国诉讼时效的价值体系
虽然我国尚未颁布民法典,但是我国的民事立法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诉讼时效方面,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等,从而使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进一步趋向完善。从价值层面上看,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也逐渐形成了一套逻辑自足的价值体系。
1.我国诉讼时效的目的价值体系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我国诉讼时效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在价值认知阶段,我国诉讼时效的目的价值并非一元,而是多元。这体现了我国诉讼时效制度顺应了国际上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趋势与理念更新,从而强调对各方相关利益予以综合调整与平衡。事实上,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各种利益关系频繁互动,而由此带来的冲突又不可避免。但是正因为有社会利益冲突,社会存在与社会变迁才有其可能。〔4〕如前所述,诉讼时效制度大致需要调整、协调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效率等相关利益。
第二,我国诉讼时效的目的价值的位阶性。在价值定位阶段,我国诉讼时效并没有将各种目的价值置于一套价值位阶中,相反,我国诉讼时效制度通过类型化区分的方式分别确立的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这三种类型的诉讼时效分别形成三套价值体系,进而形成三套价值位阶结构。
2.我国诉讼时效的形式价值体系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我国诉讼时效的理论更新。随着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我国的诉讼时效的理论也在实践中不断成熟。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起算时点、期间长短、法律效力等问题在理论上均不断得以完善。总体而言,理论上的更新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制度理念的变迁:国家干预转向私法自治。
(2)法律效果的转变:胜诉权消灭转向抗辩权发生。(3)适用对象的细化:民事权利转向请求权;请求权转向以债权为中心。
第二,我国诉讼时效的制度完善。如前所述,随着我国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我国讼时效制度在制度层面也不断地予以完善。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的基础上,2008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该项司法解释在充分积累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完善了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
3.我国诉讼时效的价值评价标准体系由于我国诉讼时效的类型化区分,我国诉讼时效的多元的目的价值体系得以建立。在此背景下,我国诉讼时效的价值评价标准体系也必将走向多元化。无论是功利标准、秩序标准还是效率标准,在不同的目的价值体系中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同时,各种不同类型的诉讼时效的价值体系各司其职,相互分工,共同调整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从而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事权益,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4.总结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纵向观察、分析西方诉讼时效的价值体系的变迁之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也在立法趋势的推动下,作出了积极的回应。虽然仍然存在一些细节上的问题,但是总体而言,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仍在不断完善。从价值体系上看,我国诉讼时效的价值体系通过类型化区分的方式建立了一套多元的、三维动态的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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