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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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 3 月 14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与修改前相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条款从 225 条增加到 290 条,分为“总则”、“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特别程序”以及“附则”。这部被法律界称为“小宪法”的刑诉法在“大修”后,会对我们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严格限制“关押”不通知

  背景:老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 24 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新刑诉法:对有碍侦查进行了“双层”限制:限定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两种犯罪中;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

  背景: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吹响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号角”。新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取证原则,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强化证人义务保护证人安全

  背景:证人出庭率较低。新刑诉法:刑事诉讼中,证人应当履行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予以一定处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法机关应采取保护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同时赋予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请求保护”的权利。

  如无新罪“上诉不加刑”

  背景:实践中存在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有的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要么打电话要么发函,要求判重一些,或者要求追加罪名等等,变相加刑。

  新刑诉法: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应依法判决或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贪官外逃人财两空

  背景: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腐败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新刑诉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

  背景:老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新刑诉法: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权申诉或者控告。同时,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和诉讼权利得到了加强: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以避免打击报复。

  避免“花钱赎刑”

  背景: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率较低,许多被害人无法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与被告人关系十分紧张。与之相关的涉诉上访问题较为严峻。

  新刑诉法:明确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了避免花钱赎刑等危险,和解范围限制在部分危害较轻的犯罪,而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强调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监视居住减少羁押

  背景:监视居住同取保候审类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原刑诉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

  新刑诉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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