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的司法实践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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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量刑规范化一直以来是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重点,各地司法机关针对量刑规范化展开了各种形式的试点工作,罗湖区检法两家针对量刑辩论纳入法庭审理工作进行了探索。本文论述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必要性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国内其他地区司法机关对于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探索进行了简要评析,针对罗湖区检法两家量刑辩论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分流量刑程序,加强被害人的参与,完善量刑指南等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量刑辩论;必要性;量刑指南

  一、量刑辩论纳入庭审改革的必要性

  (一)通过公正的程序实现实体正义

  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程序正义。刑事诉讼是确定对于某一个具体被告人刑罚的过程,而对于被告人来说,对其判处何种刑罚是刑法实现的最终体现。

  (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需要

  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为了防止法官主观的随意性,保证量刑的客观性与合理性,除了增强法官的个人素质外,更重要的在程序上予以规范,量刑辩论提供程序化的制约途径,为法官依法、合理量刑提供了重要参考,客观上减少量刑畸轻畸重现象,能够增强量刑的统一性,促进量刑均衡,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同案同判,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

  (三)理顺控、辩、审三方的关系的选择

  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强化了法庭的抗辩性,在这个过程中,量刑虽然是法官行使的权力,但也绝不能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而随意裁量,因此量刑辩论使得法官的审判职能增强了客观性与公正性。这样,控辩审三方的关系则进一步理顺,三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促进庭审的有序性、透明性,实现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强化对于法官权力的监督的有效途径

  法律监督职能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特有的职能,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以后,公诉机关通过提出量刑建议,出示关于量刑的相关证据,进行法庭辩论,以及对于判决书中对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结果的审查等,在庭审的过程中就可以对合议庭进行监督,既将对庭审监督的时间提前,同时也提高了检察机关对于庭审监督的力度,可以最大程度的防止在量刑环节司法腐败的滋生。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量刑辩论纳入庭审改革所要遵循的原则

  (一)程序正义性原则

  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就是通过正当的程序实现实体正义。量刑辩论纳入庭审改革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程序正义性原则。该原则的基本体现是程序法治,即量刑程序要制度化、法治化,确保量刑程序的开放性、参与性,控辩审三方严格遵循该程序,实量刑的规范化。

  (二)诉讼效益原则

  刑事诉讼法是确定并实现国家于具体刑事个案中对被告人刑罚权的程序规范,实体刑法借此而得以实现。①这是诉讼程序的工具性价值的体现。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诉讼效益是设置量刑程序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三)人权保护原则

  规范量刑程序,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的重要目的就是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映在量刑辩论程序中,就在于允许代表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检控方与代表个人利益的被告人和被害人等作为诉讼主体,平等、有效地参与量刑活动,积极行使量刑建议权以及与此相关的举证和质证权,从而影响法官量刑结果的形成。②

  三、我国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的主要司法实践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的量刑程序改革,反复论证,局部试点,③现在已经进入了全面推行阶段,形成了几种典型的模式。

  (一)淄川模式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自 2000 年开始在刑事审判中探索量刑规则的细化,先后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纵观其量刑规范化改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案件范围由普通认罪案件逐步扩大到所有案件。2007 年1 月淄川区人民法院开始尝试在认罪普通程序刑事案件设立相对独立的量刑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2008 年 8 月在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首批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法院之后,又率先设立了简易程序和不认罪普通刑事案件的量刑程序,并制作了庭审的样本。④

  2.设置了相关的配套措施。淄川区法院出台了几个配套的制度: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量刑情节提示书发放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相对独立的量刑合议制度及量刑听证制度等。

  3.电脑量刑进入司法实践。在量刑规范化的试点中淄川区人民法院对电脑辅助量刑的探索走在全国的前列。该法院制定了《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借鉴专家学者开发的电脑量刑研究成果和其他法院总结的量刑经验,与北京博雅英杰公司密切合作,开发出了可供法官实际操作的量刑规则软件,即《常用百种罪名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和《人民法院智能数字化量刑系统》,将电脑量刑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去。⑤

  (二)北仑模式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早在 2003 年就制定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量刑答辩实施意见》,检法两家联合推行量刑辩论机制。其最突出的特色是检察院推行的以“绝对量刑建议”为主的量刑建议制度。按照其量刑建议的实施细则,原则上所有公诉案件都提出“绝对的量刑建议”,而且在庭审中公诉人会对该量刑建议进行举证说理,法院的判决书中也对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说理,成为最具特色的“北仑模式”。⑥

  (三)罗湖模式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与罗湖区人民法院一直对量刑规范化进行不断的探索。2005 年 10 月,罗湖区检察院制定了《量刑建议规则》,在公诉案件中着手推行量刑建议制度。2009 年 3 月,检法两家联合制定出《关于刑事案件量刑辩论的实施办法》及《关于刑事案件量刑辩论程序的操作规则》,积极推行量刑辩论纳入庭审机制,形成独具特色的罗湖模式。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罗湖区法检两家联合推行的量刑辩论纳入庭审机制基本上是一种定罪与量刑相对分离的混合模式。该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将量刑程序作为法庭审理中的一个单设程序,设置在法庭辩论阶段。

  2.检法两家的密切配合性。罗湖区人民法院在推进量刑规范化的过程中,特别注重检法两家的配合。检察机关在量刑规范化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为量刑辩论的启动权在公诉机关,而量刑程序的决定权、指挥权在法院,被告人、辩护人充分参与。⑦

  3.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方式。目前检察机关推行的量刑建议大体分三类:一是“概括的量刑建议”,即建议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二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幅度;三是“绝对的量刑建议”,即建议某一特定的刑种和特定的刑期。

  (四)简要评析

  淄川模式最主要的缺点是检察院的参与性不足,最大的优势是电脑量刑软件的应用,使量刑日趋精密化和规范化,为我国司法机关未来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南提供了司法实践的经验。⑧

  北仑模式最大的优点是探索绝对的量刑建议模式。但是刑法规范中大部分法条的法定刑只是一个幅度,只有法院在最终判决时才确定一个特定的点。罗湖模式最大的优点是建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与最高司法机关倡导的模式基本上相吻合。但调研该模式推行一年半以来的实施情况,结合五部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罗湖模式的不足之处主要有程序适用的范围不够广泛、被害人的参与性不足以及量刑指导意见不够完善等问题。

  四、完善量刑辩论程序的相关建议

  (一)量刑程序的分流

  量刑程序的模式选择是推行量刑辩论程序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最高院等五部门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给出的是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但根据罗湖区检法两家推行量刑辩论程序的实践经验来看,采取根据三种审判程序的不同而分别设立量刑辩论程序是比较恰当的做法。⑨具体分流设想如下:

  1.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程序的案件,法庭审理以量刑辩论为主。由于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对于被告人认罪的其他普通程序案件,建立相对分离的量刑程序。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法庭审理阶段分为相对独立的事实辩论和量刑辩论程序,在量刑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进行量刑辩论。

  3.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普通程序案件,尝试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法院可将法庭审理程序设置为两个独立的阶段:一是定罪审理程序;二是量刑审理程序。程序一中合议庭围绕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查明,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进行相关辩论,所有与量刑有关的事实一律不纳入法庭审理的范围。合议庭根据庭审情况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评议,对于有罪判决的案件法庭进入专门的量刑程序。⑩

  (二)将被害人纳入量刑辩论程序,充分听取被害人对于量刑的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于被害人不具有上诉权,其诉讼地位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量刑程序改革中,应该加强被害人的参与性,专门设置有被害人的案件的意见听取机制。让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的权利。

  (三)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引入量刑辩论程序

  目前罗湖区院的量刑辩论纳入庭审机制对于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没有涉及。最高院等五部门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了二审程序、再审案件的量刑程序按照一审程序进行。笔者的建议二审法院经审理以后,认为量刑部分需要改判的,要重新进行量刑辩论,控辩双方应按照一审程序中量刑辩论的程序设置进行量刑辩论。

  [注释]

  ①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 总论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 344 页。

  ②李玉萍:《程序正义视野中的量刑活动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 9 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版,第 34 页。

  ③李玉萍:《中国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诉讼法学 司法制度》,2010 年第 10 期,第 4 页,原文载《法学家》,2010 年 2 期。

  ④王德录、王红梅、袁涛:《试行量刑程序 实现“阳光量刑”———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实行量刑程序的实践》,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9 年第 8 期,第 15 页

  ⑤胡云腾:《量刑规范化改革———需要许多一点点》,载胡云腾主编《中美量刑改革国际研讨会文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年10 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版,第 4- 5 页。

  ⑥王军、宋英辉、李乐平、李钟:《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程序后检察机关如何推行量刑建议制度》,载《人民检察》2009 年第 17 期,第 31 页。

  ⑦胡崇安:《论量刑辩论程序的启动主体》,载《当代检察官》,2010年第 6 期。

  ⑧关于量刑的精细化和技术化的论述,参见高一飞、陈海平:《“从技术到制度”:我国量刑程序改革述论》,载《政法论丛》,2006 年第 6期。

  ⑨该做法也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同,参见陈瑞华:《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载《法学研究》,2010 年第 1 期。李玉萍:《程序正义视野中的量刑活动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 9 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版,第 34页;关于“集中量刑模式”的论述参见:陈瑞华:《量刑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载《法学研究》,2010 年第 1 期。

  ⑩参见胡云腾:《构建我国量刑程序的几个争议问题》,载《法制咨询

  》,2008 年 6 月 30 日。这可能会引发关于“花钱买刑”的担忧,进而影响刑法的公平、

  公正。但笔者认为“花钱买刑”并非一定会导致不正义或不公平,关键是看拿钱向谁买刑。如果是向被害人买刑的话,笔者认为是符合基本的刑罚原理的,因为每次具体的犯罪中真正受伤害只有被害人,国家、社会只是虚拟的被害人,其他人也仅是潜在的被害人。在国家没有能力为被害人提供更多的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由被告人以赔偿被害人的代价获得减刑是在可供选择的范围内最合适的做法。

  [作者简介]马莉、郭天明、王忠龙,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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