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6月高检院下发《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以后,全国检察机关纷纷结合自身实际,从程序控制、质量控制等不同方面进行案件管理改革与尝试,案件管理工作有点到面,在各地逐渐铺开。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案件管理工作机构,突出“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的工作要求和目标,标志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进入新阶段和发展机遇期,但案件管理工作对多数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来说仍属新生事物,关于案件管理工作的诸多基础性问题尚不够明确,一些重要原则性问题也尚未理清。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构存在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进行深入的探讨,有助于提高检察干警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各界对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能认知,有助于案件管理工作的逐步开展与完善。
一、检察机关原有案件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调查研究发现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上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然存在部分检察机关办案程序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分析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管理模式落后,不能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办案质量方面的问题。传统案件管理模式是三元管理结构体系下的一种从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到承办人的线性、垂直管理模式,基本特征是各办案业务部门以自我管理为主,即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承办人。这种管理模式的不足显而易见,主要体现在:
(一)行政化的管理方式,管理层次多,指挥链条长,不符合现代司法活动规律。司法程序是一种“设置有对立面的过程”,强调横向对抗,而非纵向审批。目前的案件管理模式主要通过听取汇报的形式来决策,行政化色彩明显。一方面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同属一个“系统”,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层层行政审批的将导致责任主体不明确。这一管理模式并不契合现代司法。
(二)注重结果管理、间断性管理,忽视过程管理,难以全面保证案件质量。现有的管理制度只要求结果的“正确性”,而对办案过程中的偏差、遗漏、甚至错误却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力度。“过程管理”是现代管理学中重要内容,保证过程的正确性,才能全面保证结果的质量。
(三)办案主体与监督主体相互混淆,业务部门对案件自我管理,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一直以来,办案业务和管理事务犹如一对连体兄弟,难以分开,既分散了办案人员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又造成了监督缺位。在出现问题时,各内设机构也是自寻对策,各找原因,缺乏对全院执法办案工作的整体把握。
这种管理模式导致的直接后果:一是为决策提供信息的速度缓慢,信息容易失真;二是管理“断头”多;三是纠偏纠错动力不足。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检察机关职能的需要
(一)权力监督制约的需要。我国的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运作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是防止权力滥用,使权力拥有者在所掌握职权的正当范围内活动,而对其进行监控、检查、纠偏的权力。但检察机关本身也具有如侦查权等具有较强主动性,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职权,那么谁对检察机关的这些活动开展监督,是我们长久以来面临的问题。案件管理机制正是一种自体化的法律监督,它的主要性质和功能就是制控法律在检察机关内部的运行过程,防止、控制和纠正偏差或失误,在检察工作实践中起到保证案件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的作用。
(二)案件质量监控评价的需要。长久以来,检察机关虽制定了内部各机构之间加强协调配合的诸多规定,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案件承办人员以未依法定期限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退回补充侦查名义相互借用办案时间、办理换押手续不及时、案件归档遥遥无期等不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规定操作的现象经常发生。而案件管理中心的存在,则能从块面上,全面掌握案件流程并实行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办案中的违法违纪问题隐患,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规范地文明执法。
(三)规范业绩考评的需要。目前,检察机关还没有形成统一、具体、规范的业绩考评体系,主要依赖于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的宏观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直接管理,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管理归口分散,纵向层级过多。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往往身兼业务、队伍和行政事务等多项管理职责,检察业务管理经常被放到第二或第三的位置,不利于检察绩效考评工作的科学性,也妨碍了检察官司法能力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检察机关业绩考评急需开辟新的途径,打破管理层级,进行专门的业务考核审核汇总和考核资料的统计,从而使检察业绩考评工作专门化、规范化。
(四)案件信息集约化的需要。检察机关虽然于上世纪90年代启动了信息化建设,但统筹度较低,各项检察职能和案件流程的信息管理和共享处于分散状态,不利于数据的汇总、分析和共享,而具体办案活动和领导宏观决策都需要及时掌握大量相关数据和动态。因此,检察实践亟须专门部门承担数据统计管理、分析职能,实现检察长、各业务部门以及相关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在不同环节不同阶段及时共享和反馈案件信息,帮助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也便于上级检察机关指导监督。
综上,只有设置专门的、独立的案件集中管理机构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原有弊端,打破现有管理模式,进行创新探索,适应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需要。虽然案件管理部门的良好运转需要一个不短的磨合调试过程,但易于破除旧有管理积习,一旦机制理顺,将引领检察机关的业务管理工作进入新的阶段,因此成为当前各级检察机关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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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平亮系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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