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涉罪未成年人管护“三大模式”
——上海、无锡、常州涉罪未成年人管护帮教模式调查
为落实严格限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措施新理念,北师大刑科院于2010年5月到2011年10月对实践中通过建立管护教育基地(下称“管护基地”)来扩大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的做法进行了调查(主要涉及上海市、江苏省无锡市和江苏省常州市所代表的三大工作模式)。
一、管护基地的基本类型
实践中,按照限制自由的程度,可以将管护基地分为开放式和半开放式两种。这种区分情况而实行不同程度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方式,为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执行提供了有效途径,也为我国建立强制程度不同的层级式非羁押措施体系提供了有益经验。
按照是否集中监管,可以将管护基地分为集中监管式和个别监管式两种。除上海以外,都采取了集中监管的方式。
按照是否采取分类监管,可以将管护基地分为分类式和非分类式两种。分类式是指按照性别、是否成年或者其他标准,将管护对象放在适宜其特点的基地进行管护。上海、常州、无锡江阴的部分基地采取了该方式。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适用条件
为使取保候审与管护体系有效衔接,扩大对涉罪未成年人非羁押措施的适用,各地普遍规定了进入管护基地执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调查发现,各地对进入管护基地的条件设置有所差异,有的将进入管护基地的条件与取保候审的条件区分开来,有的必须同时满足进入管护基地和取保候审两个方面的条件要求,有的则将二者予以合并,符合进入管护基地的条件则同时适用取保候审。
上海市管护体系采取的是两步走模式。首先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然后将被取保候审的涉罪未成年人纳入管护体系。
无锡市、常州市则将进入管护基地与取保候审的条件合二为一。但是,常州市在管护对象的范围上作了拓展。有的区县将某些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的社区矫正也放在管护基地执行。
归纳来看,各地对可以进入管护基地执行取保候审的情形通常都包括:(1)初犯、偶犯、过失犯罪;(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被教唆犯;(3)属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或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4)犯罪后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5)犯罪情节轻微,有悔过表现,积极退赃或赔偿损失的;(6)得到被害人谅解并可能达成刑事和解的。
三、进入管护基地前的风险评估调查发现,各地十分重视进入管护
基地前的风险评估,将风险评估作为是否进入管护基地的必经环节,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或进入管护基地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进行量化测评。
上海市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动态风险评估。一是将风险评估机制推进至侦查阶段;二是进行多次评估,侦查阶段进行风险评估之后,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分别进行再次评估,目的是为了掌握涉罪未成年人风险度的动态变化,以便及时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根据无锡市的有关规定,涉罪未成年人进入管护基地执行取保候审需要经过告知、申请、风险评估、审批决定等环节。办案机关在接到涉罪未成年人申请后启动风险评估程序。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社会调查和法律评估两个方面。
常州市进入管护基地前的风险评估在总体上与无锡较为接近,有的地区在风险评估的内容上略有差别。
综合来看,试点地区均积极推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程序,在评估过程中力求详尽考察各种风险因素,这不仅有助于取保候审的正确适用,也有利于取保候审与管护教育机制的良性衔接。
四、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有合适的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是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前提。调查发现,各地在探索中均强调管护基地对适用非羁押措施的支持作用,都以管护基地作为取保候审的社会支持机构,为那些无法提供合适的保证人且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保证条件,有的地区由诉讼外第三方代为交纳保证金,有的地区由管护基地提供适格保证人,从而尽可能适用非羁押措施。
调查发现,在管护基地里,保证人与管护对象之间主要是一种监督教育的关系。保证人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教育通常采取思想汇报、工作交流、心理辅导、学习教育等方式。关于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的责任问题,各地的做法基本一致,即如果管护对象脱逃或发生其他危险,保证人须进行自我检讨,但并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
五、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教育
在管护基地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管护基地不仅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住宿和基本生活条件,还对其进行监督教育。调查发现,有的地区保证人与对管护对象实施教育、心理辅导的人是同一人,有的地区则可能由管护基地中的不同工作人员担任。
1.限制管护对象的活动范围。有的要求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县,例如上海;有的要求不得离开管护基地,例如无锡和常州。因正当事由确需离开的,必须提前向保证人或管护基地请假,并征得执行机关的同意。如果管护对象没有按时返回基地,保证人或管护基地要及时报告执行机关或先把管护对象找到。
2.定期进行思想汇报。思想交流和沟通是管护基地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教育的一种方式。各地尝试以思想汇报的方式及时掌握涉罪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以便顺利完成监督教育目标。
3.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调查发现,不少地区的管护基地非常重视管护对象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有的把心理咨询和辅导作为管护程序中的必备环节。调查还发现,某些管护基地通过与周边学校合作,建立“校基联培”模式,由学校的心理老师对管护对象进行心理辅导,有的地区则聘请职业心理咨询师对管护对象进行心理辅导。
4.进行法制教育。试点地区把在管护基地开展法制教育作为增强涉罪未成年人法制意识的重要途径。例如,常州市戚墅堰区建立了“帮教导师制度”,由承办案件的办案人员担任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人指导老师,实行“一对一”的法制教育。
5.开展劳动技能培训。涉罪未成年人进入管护基地后,由基地负责其食宿,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并对管护对象进行相应的劳动技能培训。管护基地通常根据管护对象的性别、年龄及个体兴趣等方面的差异,选择和安排适当的技能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常识以及劳动生产技能,提高管护对象回归社会后的生存能力。
六、出具情况证明
调查发现,涉罪未成年人进入管护基地执行取保候审后,基地通常都会对管护对象独立建档。帮教人员填写跟踪考察表,定期记录管护对象的活动和教育内容。管护结束后,管护基地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在管护基地的表现作出情况证明。
七、进入管护基地取保候审案件的办案期限
调查发现,相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涉罪未成年人进入管护基地的案件在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和审判期限方面都明显缩短,程序运行效率大幅提高。以无锡市崇安区为例,对进入管护基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区公安分局在取保候审后7日内侦查终结;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在移送审查起诉后7日内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15日内作出宣判。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可以不起诉的,一般在受理案件后30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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