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传统中国的法律体制和刑事司法实践中,隐含着预防和惩治“冤假错案”的法文化逻辑,并具体化为一系列错案治理机制。其中,以传统犯罪现场勘查的相关机制最为典型,错案治理的法文化逻辑就贯穿于这一系列机制之中。中国传统法律严厉打击可能导致侦审错误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勘查官不亲临、报案不如实、现场保护不力、勘查延宕违限、勘查错漏等非违行为的治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刑事错案的生存空间。即使在现今刑事司法活动中,这些法文化资源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刑事错案 传统现场勘查 治理机制 法文化
序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刑事司法程序也闪耀着人权保障、公平正义的时代光芒。但是,刑事司法实践仍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整体水平欠佳、地区差异较大的刑事司法力量难以高效地惩治犯罪,“冤假错案”似乎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有限刑事司法资源在刑事错案上靡费益多。“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们在媒体舆论中不时出现,“冤假错案”拷问着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权威和公正。⑴
刑事错案有着特定的生存空间。特定时期的犯罪行为人反侦查能力、司法人员认知能力、证据调查能力、犯罪现场条件、法律规则、时限规定等,甚至还有刑事司法人员偏私枉法的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刑事司法活动偏离正道:或刑求逼供、或湮灭证据、或错捕人犯、或事实重构谬误,铸成错案。为了防治形形色色的刑事错案,中国当前正致力于提升刑事司法人员素质、优化刑事司法组织体制,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制,希望以此有效治理刑事错案。在其他法治先行国家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立法者和司法者开始考虑做一系列的改变,这些改变包括:审判改革、提高司法过程的精确性和建立声称无辜者的调查委员会。”⑵
在古代中国,虽然法律并没有以刑事错案治理为中心进行独立篇章的制度设计,也没有形成以刑事错案治理为核心的系统体制。但是,当我们透过纷繁的律法典籍、冤假错案的治理实践,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刑事错案治理法文化逻辑主线——针对刑事司法人员、当事人等的不同对象治理相结合,预防与惩戒相结合,并贯穿于主体适格、如实控告、及时侦审、依法调查、严惩违制等一系列刑事错案治理机制中。在传统中国犯罪现场勘查领域中,错案治理的法文化逻辑体现得最为全面,它具体化为一系列机制,保障了证据收集、嫌疑人缉捕、犯罪事实重构、罪责裁判等侦审活动的正确方向。
一、传统现场勘查机制脉络
中国刑事司法人员较早地摆脱了对神明裁判的盲目依赖,很早就关注犯罪现场所留之“形迹”。“对于神明裁判的衰退。学者们给予了两种解释: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解释认为神明裁判的衰退与证据事实有关,这种转变意味着发现案件事实的任务从神明向凡人移交。”⑶传统中国刑事司法活动较早地重视到“凡人”的“形迹”。进而,有官员提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认为现场勘验检查乃是整个案件“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⑷现场勘查一直是中国传统侦查措施中至为重要的证据采集手段,也是最为重要的综合性侦查措施。要求官吏在犯罪现场勘查必须做到迅速及时、客观真实、细致全面,并且在现场勘查活动中做到权力节制。虽然,这些规则难以避免所有的刑事错案,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冤假错案”的泛滥。
(一)封建社会早期现场勘查机制
早在秦时,刑事司法人员就已经关注到勘查行为的及时性和全面性,并遵循“先静后动”的勘查规律。即使从现代现场勘查技术角度来看,它们也具有相当科学性,有效地防止了勘查人员对犯罪现场各种证据可能造成的损害,降低了错案发生几率。睡虎地秦墓竹简所留存的几则现场勘查记录——“爰书”为我们完整地再现了秦时的现场勘查活动,其中,“经死”爰书最为典型,兹以此为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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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重视勘查的及时性。接到“自经”案情报告以后,主管官员“即”派遣“史、牢隶臣”“抵尸所”,前往犯罪现场进行勘验诊察。到达现场以后,刑事司法人员对尸体、场所、人身、物品展开勘验、检查,以了解犯罪现场真实情况,防止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⑸
第二,勘查关注证据获取的全面性。“众所周知,侦破杀人案件是一种资源密集型的侦查活动。”⑹命案现场勘查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刑事司法资源,需要对现场证据进行细致全面的收集,该爰书反映了这一刑事司法资源消耗的过程。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实地勘查,司法官吏主要对以下痕迹和物证进行提取:工具痕迹,如“刃疳”、“刃央”、“穴壤”、“臬索道”等刀、剑、凿、绳等痕迹;人身痕迹,如“污血”、“瘢”、残损肢体、“矢弱(溺)”、“手迹”、“膝迹”和“足迹”等,还包括“布禅襦”和“綦履”等各种物证。⑺
第三,勘查遵循“先静后动”的科学规律。该爰书较为清晰地反映了现场勘查的一般规则:“先静后动”,即先进行静态勘查,再进行动态勘查。在对“自经死”现场的实地勘查过程中,先不解开绳索,尸体仍悬挂原处,不变动任何现场物证,对之进行仔细勘查,查明悬挂的处所、绳索、结套方式、支点。接着,“解索”,对尸体进行翻检查探,并扩大现场勘查的范围,对现场周围进行踏勘搜索。⑻在勘查过程中,先外围、后中心,先环境、后尸体,对于“自经”死尸及其悬吊场所进行细致勘查。
(二)封建社会中后期现场勘查机制
在宋以后的现场勘查过程中,法律对勘查要求越来越严格:不但对刑事司法官吏等勘查参与人提出了严格要求,而且对踏勘步骤和细节要求更加细致。《洗冤集录》中的相关记载为我们提供了分析的范本:
其一,勘查活动必须由正印官主持。正印官须“约束行吏等人小得少离官员”。⑼清时要求“(正印官)亲诣尸所,督令仵作如法检报”。⑽强调具有较高素养的正印官对下级刑事司法人员勘查行为进行监督,防范弄虚作假,以此防范错案的发生。
其二,明确了各勘查参与人的地位和作用。宋慈在《洗冤集录》中要求“行凶人”、“土著、“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公人”和“邻保”等参与勘查,并明确各人所需承担的相应任务。一方面,各方参与,尤其是“行凶人”和“邻保”等知悉案情者的参与,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迅速查明;另一方面,各方参与有利于形成制衡格局,监督刑事司法人员依法办案,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
其三,勘查步骤要求更为细致。宋朝要求刑事司法人员抵达现场,先进行现场访问,再进行实地踏勘。并且,还细致规定了现场访问的顺序:先是询问“死人骨属或地主”,接着询问“干系人及邻保”等。
其四,勘查过程需进行适度公开。南宋要求刑事司法人员“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仔细检喝: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⑾明清时期则要求仵作在实地勘查过程中须“检报”“质对”,以防弄虚作假。“(正印官)亲诣尸所,督令仵作如法检报,定执要害致命去处,细验其圆、长、斜、正,青赤分寸,果否系某物所伤,公同一千人众质对明白,各情输服,然后成招。”⑿现场勘查向犯罪嫌疑人、干系人及邻保等公开,并进行证据质证,刑事司法人员不敢公然舞弊,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刑事错案。
这些规定若能平稳运行和切实遵守,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防范刑事司法官吏主观臆断,也能够有效地隔绝法外因素的干扰,因勘查不实而生的刑事错案能够得到遏制。同时,全面及时地进行犯罪现场勘查,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证据收集、事实查明和人犯确定等,即使是在当时刑事科技较为落后的情况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绝大多数侦审活动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减少了刑事错案的发生。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勘查官不适格治理机制
作为一项专门性的刑事调查活动,中国传统犯罪现场勘查都是由官方垄断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级官吏、佐杂等人员才有权进行犯罪现场勘查。秦时的现场勘查往往由基层县丞、令史、隶臣妾等负责实施。⒀在遇到专门问题时,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和检查,如涉及流产的犯罪现场要由“隶妾”参加勘查。⒁宋之后的现场勘查主体是州县的司理参军、县令、县尉、县簿、县丞、巡检、都巡检,还包括执行具体操作任务的仵作、手力、伍人等勘查人员。主官进行具体勘验活动时,有权指挥仵作、手力、伍人具体实施。⒂
为了防止佐杂官吏非违行为造成冤滥,宋以后的法律要求负有勘查之职的正印官必须亲临犯罪现场,主持勘验检查活动。唐宋以后,能充任正印官往往是通过科举的饱学之士,他们是其时代精英,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认知能力。他们深受儒家思想浸染,在刑事案件侦审过程中践行着“慎刑”、“恤民”的中国传统法文化精神。宋朝法律明确规定了正印官必须亲临杀伤和非正常死亡的案件现场进行勘查,受差验尸的官员不得借故推诿。⒃明清时期,重大疑难案件的现场勘查也由正印官负责。⒄“人命呈报到官,地方正印官随带刑书、仵作,立即亲往相验。”⒅
不临场勘查的刑事司法官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宋时的规定较有代表性:负有现场勘验检查之责的验官“不亲临视”犯罪现场的,“以违制论”。《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⒆清代强行要求州县官亲临犯罪现场勘查,“不亲临(尸所)监视,转委吏卒(凭臆增减伤痕),若初(检与)复检官吏相见扶同尸状”,“正官杖六十,(同检)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⒇绝大多数正印官能够依据“情”、“理”、“法”来侦审刑事案件,有力地压缩了刑事错案的空间。
三、报案人不实告治理机制
中国传统刑事司法人员重视报案件,尤其要关注基层地保的报检。传统现场勘查往往始于被害人或基层治安官吏的报案,即事主或地方保甲的报词,“呈报命案,非尸亲,即地保”(21)。“报词者,乃通案之纲领”,报案信息关系全案的侦审,对那些涉及犯罪和犯罪现场情况的报案信息,刑事司法人员必须多加注意。由于“尸亲遇有人命,多有捏砌牵连,轻重不实”,相比较而言,基层负责治安的保甲之报词要更加可靠,“地保之报词乃案中之纲领也”(22)。
传统法律都设定了“告不实”的惩治机制。犯罪知情人报案是重要的犯罪消息来源,对于刑事案件的侦审具有重要意义,如实报案成为中国历代法律的必然要求。为了保障如实报检,就必须对“不实告”进行制裁和禁绝。一方面,传统法律对“告不实”进行分类惩处。秦朝按照“告不实”的主观内容,区分“告不审”和“诬告”。“告不审”因其非故意的主观特点,告举者可从轻处罚。秦时还结合“诬告”的罪名和数额,区分“告盗加赃”、“全诬”等,分别处刑。唐时,“若事容不审,原情非诬者,上请。”(23)同时,对“诬告”的行为类别进一步规范,细致区分不同行为,并设定相应处罚,《大清律例》设定了很多较有特色的“诬告”行为分类和惩治制度,如区分“诬告”、“反诬”、“受雇诬告”等。(24)
另一方面,传统法律设定了严厉打击“诬告”的惩治机制。对于故意所为之“诬告”,基本所有的王朝都持有同一的策略和制度,即“诬告反坐”,并根据所诬告对象、诬告罪名等因素各增减其刑等。秦时实行“诬告反坐”和“诬告罪不相及”,诬告犯罪者并不连坐其亲属或邻伍。唐朝在惩治诬告方面另有创新:将五服入律的成果体现其中,以亲属之间服制的远近,定诬告罪刑罚之轻重。同时,在有代书人的诬告情形下,不但诬告者要承担责任,“为人作辞牒”的代书人也要承担诬告责任,这就构成了包括诬告“连带”惩治在内的完整体系。《大清律例》对诬告行为加等反坐,并按照所诬之罪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来配置诬告处罚,此外,它还要求诬告者对被诬者财产性损失进行补偿。
四、现场保护不力治理机制
在犯罪现场能够提取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它们为重建犯罪提供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手信息和线索。但犯罪现场又具有变动性,容易受到自然界、人为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变化,必须在勘查进行前和进行中尽可能地保持犯罪现场原貌。秦朝已要求对犯罪现场进行“封守”,其实质就是犯罪现场保护,该任务由典史、公士、里人等共同承担。(25)相关人员必须“以律封守”,严格划定“当封者”的范围,并执行相关的“封具”法律。犯罪现场保护的撤除,须由主司下令,不可随意撤除保护。这使得犯罪现场保护有章可循,保证了犯罪现场中各种证据的完整性,有利于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宋时法律要求“血属、耆正副、邻人”保护犯罪现场中发现的尸体,“复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无亲属者,责付本都埋瘗,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26)
传统法律都要求官民保护犯罪现场,并对现场保护不力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秦时,对于“有它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的失职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清朝规定,保护命案犯罪现场的“里长地邻”,若将尸体“移他处及埋藏”,处以杖八十的刑罚。“以致失尸者,杖一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因而盗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27)各根据其保护不力行为后果,分别处以不同刑事处罚,以此督促官民对命案等重大犯罪现场的保护。
五、勘查延宕违限治理机制
同其他刑事司法行为一样,现场勘查这种综合性侦查措施也必须遵循迅速及时的运作原则。历朝法律都强调现场勘查措施的及时性,并为之设置了一系列时限制度。秦《封诊式》“贼死”、“经死”等爰书中载有“即令令史某往诊”,虽然没有具体时间规定,但要求令史等官吏在案发后“即”“往诊”犯罪现场,当可视为传统现场勘查时限制度之渊薮。唐时对拷死人犯的现场,要求有关官吏立即对拷讯现场进行勘查。《唐律疏议》“拷囚不得过三度”条对“依法拷决,而邂逅致死”的现场勘查作出了规范,要求“长官以下,并亲自检勘”,“若长官等不即勘检者,杖六十。”(28)
宋之后的中国传统法律对命案现场勘查做出了具体时限规定。南宋律法要求勘查官吏接到验尸公文——牒——后,必须在两个时辰内出发,若“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各以违制论。”(29)一当获知犯罪,法司官吏应“一面差拘凶首,勿使疏脱,一面传集仵作刑书,单骑简从,亲经相验”。(30)现场勘查结束后,应“当日内申所属”,(31)检验结果于验尸当日向上司汇报。明清时期京城犯罪现场勘查过程中,“京师五城指挥相验城内不得过两日,关名不得过三日。”“如一时案件坌集,指挥不能分身者,准委副指挥、吏目代验:仍归指挥承办。傥指挥有心规避、委验之员有心推卸者,巡城御史稽查参奏,御史姑容,经他人查出参奏者,一并交部议处。”(32)
中国传统律法设定了勘查违限的责任机制,惩治推诿拖延的刑事司法人员。在勘查时限责任制度中,以《大清律例》的相关规定最具代表性:“凡(官司初)检验尸伤,若(承委)牒到托故(迁延)不即检验致令尸变;……正官杖六十,(同检)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33)通过惩治现场勘查官吏违反时限的非法行为,以防“为时愈久,滋弊愈多,死骨有蒸刷之惨,生命含覆盆之冤”。(34)
六、错漏勘查刑案治理机制
国家追诉和惩罚犯罪的前提是查明犯罪事实,而查明犯罪事实必须建立在坚实的证据基础之上,这就要求历代司法官吏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现场勘查,获取犯罪现场中留存的各种证据材料和犯罪线索。传统律法明确要求现场勘查必须如实进行,不得检验不实,不得漏检,以期杜绝弄虚作假,减少错案的发生。
一方面,传统法律对刑事司法人员“检验不实”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制裁机制。《唐律疏议》“诈病死伤检验不实”条规定:“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35)对不实现场勘验检查行为区别故意和过失,并根据“实病死及伤”与“检验所得”之间的误差,分别定罪处刑。《宋刑统》沿袭了这一如实检验的责任规定,并具体化为:“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大清律例》“检验尸伤不以实”条规定:“不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不同官吏分别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的,“罪亦如之。”(36)同时,清律还规定“因而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若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37)结合不如实勘查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对不实检验行为计赃确定刑罚等级。
另一方面,传统法律要求重案、疑案强制勘查,对刑事司法人员漏检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宋朝明文规定“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38)清朝法律规定:“凡五城遇有命案”,“金刃、自戕、投井、投缳等案”,必须进行现场勘查,“令该城指挥照例验报,由该城御史审讯,转报刑部核覆审结。”(39)若刑事司法人员漏检这些必须勘查的案件,法律要求“将该城官员指名参处。”(40)对重案疑案犯罪现场进行强制性勘查,可以有效地制止民间私和,也可以限制各级刑事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不法官吏上下其手、放纵犯罪、炮制冤狱,有利于勾连犯罪线索,佐证刑事案件侦审的正确方向,确保国家刑罚权的有效实现。
结语
虽然,传统中国在治理刑事错案过程中,存在着“国家本位主义”、“民刑不分”、“等级身份色彩浓烈”等中华法系固有的局限。但是,为了防止案件侦审走入歧途,不同时期的中国法律也都规定了一系列犯罪现场勘查制度,并体现出了较为鲜明的刑事错案治理法文化逻辑主线:其一,不同对象治理相结合。既治理正印官不亲临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违法行为,也治理报案人不如实报案的“不实告”行为。其二,预防与惩戒相结合。中国传统法律为犯罪现场勘查规定了较为发达的一系列机制,既设定了正印官亲临犯罪现场检验、如实报案、现场保护、及时勘查、全面勘查等机制,也设定了相应惩戒机制,包括:惩戒勘查主体不适格,打击报案不实告,惩治勘查拖延推诿、严控勘查权肆意滥用、严惩勘查错漏诈伪等治理机制。其三,民事补偿、行政惩戒与刑事处罚相结合。如《大清律例》要求诬告者对被诬者财产性损失进行补偿。对于违法现场勘查规则的违法行为,既有“指名参处”、“稽查参奏”、“交部议处”等行政惩戒治理方式,也有“杖”、“徒”等刑事处罚治理方式。这些隐现于传统中国丰富的律法典章和侦审实践中的法文化,既是千百年来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也凝集了数以亿计的中国人智慧的结晶,带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即使是在现今刑事司法活动中仍有值得借鉴的价值。
注释
⑴错案,广义而言,指的是所有侦审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案件。本文所研究的错案,包括了因各种主客观因素而导致的刑事冤案、刑事假案等调查结果错误案件,并不包括民事错案。
⑵Garrett,Brandon L.,Judging Innocence.Columbia Law Review,January 2008.Available at SSRN:http://ssrn.com/abstract=999984,浏览日期2011年6月14日。
⑶Gallanis.Thomas P,“Reasonable Doubt and the History of the Criminal Trial”,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2009(2).p.941.
⑷[宋]宋慈:《洗冤集录今译》,罗时润、田一民译释,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版,洗冤集录序。
⑸参见闫晓君:《出土文献与古代司法检验史研究》,文物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⑹David B.Kopel,Paul Gallant&Joanne D. Eisen,“The Human Right of Self—Defense”,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BYU Journal of Public Law,2007.
⑺阎晓君:《秦汉时期的刑事侦查》,载《寻根》,2001年第1期。
⑻闫晓君:《出土文献与古代司法检验史研究》,文物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⑼[宋]宋慈:《洗冤集录》,第二,检复总说,上。
⑽《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第412条,“检验不实”条,条例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
⑾[宋]宋慈:《洗冤集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令,上。
⑿《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第412条,“检验不实”条,条例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
⒀参见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318页。
⒁周欣:《中外刑事侦查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⒂[宋]宋慈:《洗冤集录今译》,罗时润、田一民译释,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⒃[宋]宋慈:《洗冤集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令”。
⒄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法律也设定了正印官临检规则的例外。“凡斗殴伤重之人,除附近城郭,以及事简州县,照例正印亲诣验看外,其亲城笃远之区,及繁冗州县,委系不能逐起验看者,许委佐贰、巡捕等官代往据实验报,仍听州县官定限保奉。倘佐贰、巡捕等官,验报不实,照例议处。如州县官怠弛推诿,概委佐贰、巡捕等官代验,致滋扰累捏饰等弊,仍照例议处。”《大清律例·刑律·斗殴》,第303条,“保辜限期”条,条例第二。
⒅《清史稿·刑法志》。
⒆[宋]宋慈:《洗冤集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令”。
⒇《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第412条,“检验尸伤不以实”条。
(21)[清]汪辉祖:《学治臆说》,第217页。
(22)《办案要略》,第158页。
(23)《唐律疏议·斗讼》,第341条,“诬告谋反大逆”。
(24)《大清律例·刑律·诉讼》,第340条,“教唆词讼”条。
(25)参见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318页。
(26)[宋)宋慈:《洗冤集录今译》,第七“复检”。
(27)《大清律例·刑律·盗贼》,第276条,“发冢”条。
(28)《唐律疏议·断狱》,第477条,“拷囚不得过三度”条。
(29)[宋]宋慈:《洗冤集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令”。
(30)《钦颁州县事宜》,第117页。
(31)[宋]宋慈:《洗冤集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令”。
(32)《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第412条,“检验尸伤不以实”条,条例十八。
(33)《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第412条,“检验尸伤不以实”条。
(34)《钦颁州县事宜》,第117页。
(35)《唐律疏议·诈伪》,第384条,“诈病死伤检验不实”条。
(36)《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第412条,“检验尸伤不以实”条。
(37)《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第412条,“检验尸伤不以实”条。
(38)[宋]宋慈:《洗冤集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令”。
(39)《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第412条,“检验尸伤不以实”条,条例十六。
(40)《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第412条,“检验尸伤不以实”条,条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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