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证据补强规则
一、案情介绍
2011年2月15日,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以被告妹妹王某某房照抵押,借期10个月,利率为一分,被告王某签了其妹妹王某某的名字,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均承认王某某对该借款不知情。2012年3月4日,原告找被告要钱时发生口角,被告王某撕毁借条,原告报警,当地派出所接警到现场处理,对原、被告等人作了询问笔录。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及王某某偿还本息55000元。 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条的复印件及与自己一同在讨要借款现场的妹妹的证人证言。庭审质证中,被告王某坚持原告出示借条原件,并主张已于2012年2月20日向原告还款,还款收条原件在原告处,自己保留复印件。那么,李某在未提供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评析
在本案中,李某主张借条的原件被王某撕毁,该借条的复印件在无法与原件核对的情况下,属于补强证据,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在原告无法提供证据原件的情况下,适用证据补强规则认定被告借款及未偿还借款的事实。
证据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担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五种证据确立的就是民事证据的补强规则。其法律特征是:(1)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即应当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是无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不存在对其进行补强问题。(2)证据的品质存在瑕疵。如证人是未成年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等等。(3)该证据瑕疵足以影响证据的证明力。(4)证据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用来补强瑕疵证据的证据必须有证据能力,其数量能满足法官自由心证,(使法官产生对证据证明的事实的内心确信的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补强规则主要适用于:(1)言词证据,即证人证言。如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存在很多变数,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相互印证,补强后对案件起证明作用。(2)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这些有瑕疵的证据,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为它补强时,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3)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证据的适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供原件和原物有时受到多方面影响和限制,法律允许当事人提供复印件或复制品,但须经法院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后,才能确认其证明力。此类证据属有瑕疵的证据,需要其他证据补强。如何进行证据补强呢?只有具备如下条件,才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单一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必须有其他证据与复印件相互印证;(2)复印件提供者不能提供原件核对有正当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如有证据证明原件灭失,在他人手中等;(3)复印件提供者,应承担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的举证责任。
本案李某主张借条的原件被王某撕毁,在无法与原件核对的情况下,需要补强证据。李某提供了与自己一同在讨要借款现场的妹妹的证人证言,该证人与李某存在利害关系,该证据是补强证据,需要其他证据佐证。李某还提供了王某撕毁借条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李某的陈述属实。该证据不仅证明了李某不能提供证据原件确有正当理由,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王某主张已向原告还款,还款收条在原告处,自己保留复印件,该主张有悖常理,且收条日期为2012年2月20日,而原告找被告王某要钱时,被告王某吞吃了借条是在2012年3月4日,事实相互矛盾。综上,可以证明王某向李某借款及并没有偿还的事实,法院认定李某主张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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