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相关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应用性,属于专家证据。社会调查员应当出庭质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法官应当结合其它证据对《报告》的可信性进行审查,并综合全案对其证明力大小作出判断。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证据能力;证明力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概述
所谓《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是指由一些具有心理学、精神病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等专门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丰富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人,以该未成年被告人为中心,对与犯罪行为相关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本案相关情况、未成年人本人的基本情况、社会生活情况、家庭情况、受教育情况、职业情况以及其他必要事项),然后基于其专业知识和经验,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该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综合、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造成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进行科学的、深层次的、专业的分析判断,然后提出处理意见,做出专业的书面意见报告,为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考虑从轻、减轻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按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的要求[1],《报告》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社会调查员根据调查的基本情况,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未成年被告人讲行综合分析。《报告》的第二部分主要是社会调查员对犯罪的原因、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分析判断,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点”,并提出处理意见。
《报告》是社会调查员依据其专业知识提出的个人意见,因此,在作出分析判断的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社会调查员应当签名,对《报告》的内容以及意见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正当性承担责任。一份《报告》的社会调查员一般为数人,各调查员就调查事项和内容进行讨论,共同作出一份统一的报告。当意见不一致时,应该在《报告》中记载并说明。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能力分析
(一)《报告》具有相关性
证据的相关性,又称“关联性”,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证明力、有助于事实认定者判断或评价要件事实存在可能性的属性。[2]相关性是证据的根本属性。判断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需要三个连续的推论:1.从证据性事实(证据提出者主张的事实)得出推断性事实(依据证据提出者主张的事实进行推断得出的事实);2.由此推出要素性事实(事实认定者经推论确信、并且对该争端的法律解决至关重要的事实);3.由此推出法定要件事实。[3]
依据我国法律,“有关罪行轻重量刑情节的事实”是审判过程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法定要件事实。量刑情节有法定和酌定情节两种。其中,“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是酌定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是指犯罪分子的生理状况、家庭状况、受教育状况、生活经历等,这些因素有可能是促使犯罪行为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因素。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也同样反映了其主观恶性程度、改造难易程度和再犯可能性大小等。为了达到刑法惩罚和改造犯罪的最终目的,这些因素理所应当成为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的情节。[4]
《报告》的内容很多是与酌定量刑情节密切相关的,为法官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考量其主观恶性程度、判断其危险性、更深入全面地挖掘导致犯罪产生的原因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从而为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时考虑从轻、减轻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要素性事实、法定要件事实),有利于法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5]的原则,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很显然,《报告》具有相关性。
(二)《报告》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
《报告》始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探究,终于如何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进行改造教育提供指导意见,具有专业性。它从犯罪案件中进行科学调查,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倾向于活用医学(特别是精神医学)、心理学的知识,并利用其方法论。这种倾向试图通过分析诊断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的个性、精神条件,来弄清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与生理精神状况之间的因果关系。如利用染色体来解释暴力,尤其是某些特殊形态的男性暴力。另一种是用来自于社会学的方法进行调查。它试图通过分析未成年人周围的人际关系、生活环境及一般社会条件来解决问题,将未成年人放在亲属、邻里或社区、学校、工作、同伴这五种制度性领域(institutional sphere)所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角色中来进行研究。同时,这两种倾向又有相互融合的趋势,也就是以精神医学、心理学、精神分析等为中心,又加上教育学、人类学和社会学的方法论。在社会学方面,不再局限于家族及社会的构造与一般社会分析的研究,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与人格(personality)的理解也逐渐加强。
社会调查的方法也具有科学性。调查的方法多种多样,但特别重要的有案例研究(case study)法与计量性危险测定法[6]。案例研究法就是通过综合分析未成年人过去的心理、精神发育程度以及各个年龄阶段的社会经历,来挖掘其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根源的方法。计量危险测定法就是普遍调查与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的内外部因素,通过确定各因素是否具有危险性,来综合测定未成年人危险性的方法,每个因素的份量由犯罪统计确定。
(三)《报告》具有应用性
少年司法制度中有两项重要的原则,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是“增进少年幸福”的原则,第二就是“相称”原则。作为限制对未成年人采取惩罚性处分的一种手段,相称原则是指法官在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情况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如生理、心理、精神、成长经历、家庭、教育、邻里关系等)、社会的需要(如被害人的反应、平息民愤、犯罪后被告人一方的态度、如何避免再次受到该少年的侵害等)和教育、感化、挽救的需要,以寻求法律、未成年人的成长教育和社会需要三者之间的平衡。相称原则衍生出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另一个原则—量刑轻缓化原则,它主要考虑到未成年人和未成年犯罪行为的特殊性,而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同样罪行时,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这一原则作为各国少年刑法所共同坚持的一项刑罚适用基本原则,也已经被我国刑法所确立。[7]
现在,关于未成年被告人背景情况的全面调查已经为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所确认,并成为了少年司法审判程序中一项富有特色的制度,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规定,进行社会调查是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必经程序。[8]一份全面、科学、细致的社会调查报告,不仅能为法官科学地对未成年人罪犯定罪量刑提供帮助,也会给法庭教育提供良好的指引。还有的国家的法律甚至明文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非经社会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不得宣告刑罚。[9]可见,《报告》已经成为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
《报告》内容和方法上的专业性同时也决定了它的应用性。《报告》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分析、对其犯罪原因的解释、对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是调查员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基于其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和行为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未成年人工作经验而做出的专业的意见报告。其中的术语、科学理论基础、统计方法、测评方法等弥补了作为裁判者的法官的经验和知识的不足。社会调查员应该出庭质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对报告的内容和意见的做出进行解释说明。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明力分析
(一)《报告》没有预定的证明力
《报告》作为一种专家证据,同其它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法庭查证之后,才可以对其证明力作出判断。《报告》只是社会调查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和经验所作的判断,尽管其往往以一定的科学规律或原理为依据,但本质上只是专家就某专门问题所作出的一种判断。因此,无论是控方、辩方、法庭委托的社会调查机构还是法院进行调查并出具的《报告》,在作为证据使用时,社会调查员都应该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报告》,经控辩双方质证并经法庭认证。法官应当结合其它证据对《报告》的可信性进行审查,并综合全案对其证明力大小作出判断。
另一方面,《报告》证明力的大小并不是由组织调查的主体的权威性、调查员的身份决定的,并不是说,检察机关或法院委托或组织的社会调查,其《报告》的证明力就一定高于被告人一方进行的调查而得出的《报告》。只要调查的程序合法、调查对象客观公正、调查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能力,各《报告》之间就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证明力的大小,应该由法官按照证据规则,根据案件的所有证据,作出具体合理的判断。
(二)影响《报告》证明力的因素
《报告》应当是科学的结论。但是,由于案件中需要调查员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复杂多样;同时,调查、分析、判断和作出意见报告的过程又不可避免地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因此,《报告》只有经过认真审查、核实,才能将其作为法官对未成年犯罪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会影响到《报告》的证明力:
1.调查员的资格。调查员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判断能力以及这种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报告》的可靠性,因此,调查员的资格应该成为审查的重点。
2.用于得出《报告》结论的事实材料是否充分、是否真实可靠。对于调查材料的审查,具体而言,应注意: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审查调查材料的充分性,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有利的和不利的材料均应完备。第二,将调查材料与《报告》中调查员出具的意见进行对比,看是否一致。第三,材料中各种证明的出具是否有相应的监督及证明措施。
3.调查程序的正当性。对于调查程序的审查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出具调查函前是否征得了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二,是否有两个以上的社会调查员前往调查;第三,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有其法定代理人和法院人员陪同;第四,是否对调查的过程进行了正确的记录。应当在每次谈话后将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它被调查人与个案调查员会谈的时间、地点及内容详细记录,并对未能调查的事项,注明未能调查的原因,同时还要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与机构的名称、住址进行明确记载。
4.得出《报告》结论所依据的专门知识的可靠性。在制作《报告》的过程中,调查员要利用心理学、精神病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等专门知识及方法论,以及与未成年人工作的经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分析判断,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点”,并提出处理意见,为法官定罪量刑提供法律依据。在我国,如何判断专家证言所依据的专门知识是否科学、可靠,没有一个法定的、统一的标准来做为衡量的尺度,主要是法官依审判经验自由裁量的结果。
四、结语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相关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应用性,属于专家证据。法院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社会调查员作为专家证人应该出庭质证,宣读调查报告,对调查过程和内容进行说明,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法官应当结合其它证据对《报告》的可信性进行审查,并综合全案对其证明力大小作出判断。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基于《报告》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重大意义,只有从法律上确定《报告》的证据地位,并将“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调查制度作为刑罚适用的前置性必经程序予以明确规定,该制度才能真正成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一项程序性保障措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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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style="text-indent: 2em">[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人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自行进行调查。”
[2]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3]参见[美]罗纳德·艾伦等:《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张保生、王进喜、赵滢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46-158页。
[4]刘芳、单民、沈宏伟编:《刑法适用疑难问题及定罪量刑标准通解》,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页。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6][日]平场安治:《少年法(新版)》,有裴阁1987年版,第228页。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美国青少年犯教养法》(《美国法典1964年版》第十八章“犯罪和刑事诉讼”第四部分)第403章第5033节规定:“……在少年犯送来后,应责成鉴定中心或鉴定所对少年犯进行全面考查,包括精神和身体的检查,弄清他的个性特点、智能、有关的社会背景情况,有无违法犯罪经历,有无精神的或身体的缺陷,或者对他实行犯法活动起作用的其他因素,以及有关的别的因素。……”《英国青少年法》(1963年第3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将认为有助于少年法庭的审理案件有关该青少年的家庭情况、在校记录、健康状况和性格表现等转知法庭,并应为此目的进行必要的调查。”香港地区《少年犯条例》第8条(8)规定:“在决定如何处理该儿童或少年人前,法庭需取得关于该儿童或少年人的一般行为、家庭环境、学校记录及病历的轻易可得资料,以便能够在最能保障该儿童或少年人利益的情况下处理该案。”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第19条规定:“少年法院接受移送、请求或报告事件后,应先由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不得采为认定事实之唯一证据。”
[9]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页。
[10]邓君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论纲》,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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