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诉人,无不期望自己在法庭上能有纵横捭阖、辞陈雄辩的翩翩风采。然而,现实却总有事与愿违、差强人意的无尽遗憾:不知所云的讯问、杂乱无章的举证、仓促应对的质证、空洞乏味的公诉意见、言不及义的答辩;慌不择言的口误、遭遇发难的窘态、噤若寒蝉的缄默、令人昏睡的絮语、还有文书和笔录上的错漏……这一切的一切,都会使公诉人陷入尴尬和慌乱,与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形成强烈反差,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权威与公众形象。研究公诉遗憾的成因并探求解决之道,对于提高公诉水平以及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一、公诉遗憾的成因
公诉遗憾的形成是多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将从指控意识、案情把握、技巧训练、临庭经验、知识储备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指控意识不强。造成公诉人指控意识不强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观念陈旧。将刑事司法功能片面理解为打击犯罪,庭审被虚置;二是体制因素。司法行政化使得审判分离成为可能,庭审退居次要地位;三是制度制约。我国长期实行案卷移送制度,庭审功能弱化,法官裁判更多依赖庭后阅卷;⑴四是理论滞后。我们对法庭审判的原理、制度及操作的研究先天不足,公诉实践缺乏深层次理论支持;五是文化局限。中国诉讼文化素有非对抗性的传统基因,国人崇尚“以和为贵”,害怕报复,不敢太较劲;六是资源限制。以我国目前的司法资源状况来论,委托律师尚属“奢侈消费”,对于律师缺位的案件,公诉人无以为辩。上述因素都会造成公诉人思想怠惰,主控动机不强,直接影响公诉能力的发挥。
(二)案情把握不透。任何庭审必定围绕案情展开,熟透案情既是刑事司法的基础,更是评价公诉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庭上,如果被告人翻供和狡辩、辩护人发问超出公诉人心理预期、或控方证据被指存在某问题时,公诉人理应从容应对、妥善处理。如果公诉人出现临急翻书、翻案卷的窘迫,则表明他对案情把握不熟、不细、不深、不透。其实,把握案件仅仅停留在读故事、知案情的层面是远远不够的。案情背后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此罪彼罪之争、证据间的瑕疵或矛盾、现有证据体系的证明底线、关乎定罪量刑的关键细节以及可能出现的庭审变数等,都必须在反复阅读案件中去追问、去挖掘,同时思考应对之策。
(三)技巧训练不够。目前,公诉人上岗前鲜有受过系统技能培训,普遍“以老代新、师徒相传、边干边学”,这种模式极具随机性、局限性,不利于公诉新人成长。一些公诉人甚至还没有掌握宣读起诉书的要领,讯问该如何切入、如何应变,举证该怎样布局,公诉意见该如何展开,对辩护意见该如何归纳,答辩该如何抓大放小等基本技能就急于求成。庭上出现紧张生硬、机械发问、不善应变、无序举证、公诉意见刻板空洞、答辩含糊其词、难以击中要害也就不足为怪了。技巧的养成得遇良师指点固然重要,但更取决于个人钻研力度与悟性,只有时时注重锤炼技巧,才能有所提高。
(四)临庭经验缺乏。公诉人大多学院派出身,是典型的“三门干部”(家门、校门、机关门),人生经历相对单纯,书生气较浓。一旦遇上老奸巨猾的被告人、经验丰富的辩护人,就会显得底气不足、力不从心,难以做到沉着冷静、游刃有余。要么照本宣科,不变应万辩;要么回避矛盾,不敢交锋;要么主次不分,疲于回应;要么浅尝辄止,草草收兵;要么语调平淡,缺乏气势……如果再遇上几个刁钻的问题,更是方寸大乱,不知所措。这些都是缺乏临庭经验的表现。经验的养成全赖见多识广,不断积累,别无它途。而眼下公诉队伍年轻人多、新手多、人员流动快,⑵整体公诉经验面临低水平重复积累的无奈。
(五)知识储备不足。知识储备不足往往是造成庭审中“卡壳”、“没电”、答非所问、吞吞吐吐、缺乏自信的重要原因,甚至有些公诉人因为说了错话、外行话而遭到辩护人当庭指责与羞辱,这些惨痛教训无疑应当吸取。法条有形,案情无限。公诉人不仅要做法学“专家”,而且还应当是知识面宽广的“杂家”。我们固然应该保持一种平和、不被世俗所扰的心境致力法学研究,但同时又必须能洞悉人情世故,敏锐捕捉社会的纤毫变迁,只有这样才能养成明智和有经验的品质,成竹在胸,处变不惊,用智慧和胆略通过个案诠释社会正义。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公诉提高之进路
公诉人在庭上得心应手、挥洒自如并非遥不可及的梦想,只要方法得当并勤加磨练,每个人都可以演绎出属于自己的精彩。优秀公诉人的成长轨迹因人而异,但也存在一定的规律性、共同性。笔者将从责任意识、思维方法、学习习惯、反思总结、应当注意的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强化主控的责任意识。责任决定态度,态度决定一切。明确职责是优质高效司法的前提和保障,强化公诉人责任意识之必要性和重要性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文明进程的现实需求。随着庭审方式的重大改革,强化庭审功能,强调公诉人主控职能日益被提到重要地位,司法现实要求公诉人担当起主控角色;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司法的两大核心价值,也是公诉人的天职。法庭是公诉人施展才华、实现人生价值的最好平台;三是树立执法形象的迫切需要。“阳光公诉”是提升执法形象的重要举措,⑶它要求公诉人不仅要用良知和理性,还要以百姓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事实胜于雄辩,事实也需要雄辩;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层出不穷,定纷止争、构建和谐值得我们每个人为之努力;五是刑罚功能软肋的慎重考虑。德国学者耶林指出:“刑罚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刑罚的暴力特征要求司法者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修养、极强的正义品质和高度的责任意识。
(二)掌握正确的思维方法。刑法适用结果关涉人最宝贵的权利,因此,思维方法之于刑法适用而言极具价值意义。由于我国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长期缺乏良性互动,以至于刑事司法弥漫着法律形式主义的偏见,案件事实判断陷入纷乱无序的状态,⑷司法者甚至“在一种难以名状的感悟中完成生杀予夺的裁决。”⑸这显然背离了现代司法宗旨。应该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刑法,又该怎样寻求好的出庭效果,以下做法值得借鉴:一是脑子里装着规范去看案件。面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纠结与矛盾,我们时常感到莫衷一是、难以取舍。相同的事实,不同的解读,混乱的根源在于:将先前理解当真理,僵化理解概念的正确性,用陈旧的观念分析,无限迷恋法条的字面权威,重形式轻实质,无视构罪要件之间的关系,用日常概念去归纳案件事实,颠倒大小前提,恣意类比延伸……机械思维必然导致得出的结论经常偏离正义和事物的本质,正所谓“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遥远”。要想从上述纠结中成功穿越,不再迷乱,最好的方法就是回归理性,养成司法的职业思维习惯,重视刑法规范在所有法律推理中不可动摇的权威地位,大力提倡法律的逻辑推理、类型思维,正确理解、解释刑法,让思维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事实之间,研究正确形成案件事实的方法;二是脑子里装着庭审去看案件。出庭公诉是一个动态对抗且充满变数的过程,历来被视为公诉工作的难点。然而,庭审中一切活动都围绕涉案行为的罪与罚展开,只要脑子里装着庭审去看案件,出庭公诉又是可以预测的。审查案件中我们不妨尝试“六个衔接”:与指控主张衔接,与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衔接,与举证质证衔接,与法庭辩论衔接,与庭前证据交换衔接,与可能出现的庭审变数衔接。
(三)养成学习的良好习惯。公诉人应该主动将学习当成一种习惯,时刻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一是系统学习。法学基础理论的掌握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每隔一段时间,带着实践的心得与感悟去加以系统学习,可以温故知新、更上层楼;二是关注变化。法的终极价值在于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公诉人应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将关注的目光投向社会,捕捉时事变迁,拓展信息,增长阅历;三是时时更新。知识的“半衰期”越来越短,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法规、新罪名、新解释,我们惟有不断更新知识储备,才能适应司法形势的发展变化;四是勤于思考。对工作中的成败得失进行阶段性思考,对于公诉技能的精进大有裨益;五是善于借鉴。多见多识,博采众长,留心处处皆学问。
(四)坚持不懈的反思总结。司法的被动性让我们无法选择案件和被告人,再高明的公诉人也不可能对任何案件都能做到完美,失误与不足在所难免。所谓“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总结经验与反思教训是出庭公诉永恒的话题。对于公诉人来说,反思教训比总结经验更重要。我们只有重视失误的价值,才能知耻而后勇,战胜自我解剖的痛楚,克服自身缺点,令弱势补强,优势更强。经过一段时间的坚持与积累,我们定能收获风雨过后见彩虹的喜悦,养成沉着、理性、平和的气质与定力。
(五)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公诉是一门综合艺术,非智力因素也不容忽视,笔者将其归纳为“两要两不要”:一是要虚怀若谷,克服骄横之气。知识越多,未知越多。公诉人应时刻保持谦虚,克服经验主义、盲目自大、钻牛角尖、保守固执等坏毛病;二是要超越自我,调适个人情绪。公诉人也有常人的喜怒哀乐,工作状态下的公诉人要学会调适自己,不要将不良情绪带人法庭;三是不要过分关注自身形象。公诉人应当以指控犯罪的大局为重,不要考虑自身利害得失,更不能利用出庭公诉,哗众取宠;四是不要过分关注胜败。对胜败太消极显得没有责任感,对胜败过分关注必然产生不必要的压力,不利于公诉能力的正常发挥。
三、公诉将来的设想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公诉工作将要走怎样的发展道路,应当倡导怎样的公诉理念,如何科学合理地调配和使用公诉资源,公诉工作长远发展的关键是什么,如何抑制公诉不端行为等等,这些问题关乎公诉工作的将来,不能不谈。
(一)顺势而为;公诉应走精英路线。一是时机成熟。自1978年以来,公诉工作经历了恢复初步发展、狠抓基础稳步发展和强化监督全面协调发展三个阶段。⑹公诉工作已经具备进一步发展的坚实基础,提倡走精英化路线正当其时;二是现实需要。社会进步,资信发达,人们的文化素质提振,法律意识渐强,对刑事司法公开性、公正性、合理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现实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公诉队伍;三是成才氛围。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以及公诉技能培训空前活跃与繁荣,为公诉人营造了良好的成才环境,提供着不竭的源动力。
(二)注重培养,倡导先进公诉理念。一是,树立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的理念。刑事司法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法的品质也只有指导、融入、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才能得到提升。公诉人应当打破理论与实践相隔离的思维,促进二者良性互动;二是树立公诉技巧培训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意识。归纳公诉工作中基本的、共性的问题并锤炼应对方略,整理汇编成培训宝典,既有针对性又具实用性,被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培训方式;⑺三是树立“以评促精”的理念。考评是一个总结反思的过程,其意义并不在于评定胜负,而在于总结得失、促进提高。对文书质量、公诉仪表、语言规范、示证技巧、辩论能力、应变处置等进行跟踪考评,能收“以评促精”之效;四是正确对待舆情。对于媒体关注的案件,公诉人既不能被舆情左右,也不能完全漠然置之,而应当充分调动智识与理性分析舆情,加强释法说理的针对性,收获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的局面。
(三)人尽其才,合理调配公诉资源。一是因案制宜,各展所长。首先是案件类型分流,按公诉人的专业特长、办案经验、社会阅历等,分成若干专业办案组,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其次是繁简分流,依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分流,改善繁简“一刀切”现象;二是团队协作,共克难案。大要案、疑难案的办理往往是单个公诉人的难以承受之重,团队协作成为不二选择,相关的角色定位、工作流程、经验教训都值得好好总结;三是大胆创新,优化配置。当前公诉人队伍流动频繁,分散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检察机关,与律师终生任职、在全国范围内配置资源的差距与矛盾日益显现。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一体化的体制优势,实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最优化和司法效益的最大化,惟有对公诉资源在时间上、空间上进行再分配,合理调度与科学配置办案力量。⑻
(四)放眼长远,寻求人事制度支持。现有制度下,检察官的提拔只有华山一条道——行政途径,这一滞后的管理模式早已成为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高素质进程的“瓶颈”,公诉人也未能例外。一名合格公诉人的成长周期一般为3-5年,这期间也将面临晋升的问题。公诉业务骨干如果不能被提拔为部门领导,职级的晋升之门就关闭了,从而遏制了他们在公诉岗位上的积极性,导致公诉业务持续发展动力不足。⑼从长远角度看,公诉队伍人才流失,显然不利于精英公诉群体的形成;从个人成长的角度看,骨干不是“苦行僧”,面对晋升谁都有追求与选择的权利,不可能要求他们“四大皆空”、妄言奉献。令人深感焦虑的是目前这种稳定队伍与个人成长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严重制约着公诉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公诉事业要得到长远发展、科学发展人才是关键。我们应当积极探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⑽理顺各类人员的成长渠道,实现人才成长模式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建立和完善公诉人遴选机制,寻求用人事管理手段解决精英公诉人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其它待遇,促成公诉岗位不仅事业留人、情感留人,还有待遇留人。
(五)强化监督,抑制公诉不端行为。身处办案一线的公诉人,他们的法学修养和职业操守实质上影响甚至决定着刑事案件的方向和结果,对于被告人而言则意味着生杀予夺。为了保障公诉权正确运行,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监督。首先,要明确监督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长、检委会和部门领导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对公诉人监督和制约。其次,要明确监督内容:(1)实体方面,对案件的定性定罪、罪责增减、轻重取舍等进行督查;(2)程序方面,对案件的管辖、办案期限、强制措施的变更等诉讼程序进行督查;(3)对有无违纪违法办案进行督查;(4)对文书质量进行督查;(5)对出庭公诉质量进行督查。其三,要明确监督手段:(1)法律规制,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撤回起诉、发回重审、改判等措施,对公诉不端行为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实现司法公正;(2)内部自律,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监督考评制度并设立专门机构,专司公诉不端的处理;(3)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让公诉权在“阳光”下运行。⑾
注释
⑴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3页。“因为正是在案卷笔录的极大作用下,刑事法官才不通过当庭审理来形成裁判结论,而是从法庭之外的阅卷和调查中寻找裁判的资源和灵感。”
⑵以广东省东莞市为例,该市检察系统公诉岗位139人,35岁以下的122人,平均年龄28.8岁,公诉年限10年以上的8人(全部任部门领导),公诉年限5年以上的39人。
⑶柏荣、詹高尔、朱香山:《用“阳光公诉”诠释执法为民——广东东莞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探索公诉权透明运行》,《检察日报》2008年9月3日第1版。
⑷参见吴学斌:《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研究》,中国期刊网,2010年8月16日访问。
⑸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页。
⑹参见彭东:《三十年公诉工作回顾与展望》,《人民检察》2008年第24期,第41页。
⑺参见徐德高:《〈出庭公诉百略〉让干警心里更有底——江苏南通开发区公诉队伍传带有“秘笈”》,《检察日报》2007年8月14日第2版;耿磊:《出庭示证:八种方法解决四个问题》,《检察日报》2006年1月27日第3版;沈义、何峰:《公诉精英这样炼就——重庆岗位练兵提升公诉案件质量》,《检察日报》2008年7月14日第2版;李郁军、金勤堂、朱锦国:《五项举措打造公诉“亮点”——甘肃兰州狠抓公诉办案质量效果显著》,《检察日报》2008年7月14日第2版。
⑻参见姜伟、卞建林、龙宗智:《如何看待公诉中的检察一体化》,《检察日报》2002年11月28日第3版;陈风超:《调配公诉人:提升公诉能力的路径创新》,《检察日报》2010年7月30日第3版;马竞、曹天健:《不分工作岗位全员出庭公诉——唐山路北检察院强素质有硬招》,《检察日报》2009年7月7日第3版。
⑼参见冯保卫、范志勇、陈纾:《都晋升提拔了,谁来承担公诉——关于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的设想》,《检察日报》2003年6月30日第3版。
⑽参见许天雄、赖仲伟、李广英、陈凯球:《关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研究报告》,深圳检察网,2010年9月13日访问。
⑾林中明:《220多起案件评委逐一“挑刺”——上海检察官出庭公诉接受社会评议》,《检察日报》2008年8月16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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