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诉讼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突然接到法院传票或要求去法院签收传票的电话(排除电话诈骗),一般社会大众都会不同程度恐慌,急急忙忙的去法院答辩应诉。但是依据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新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在起诉时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去起诉,在诉讼程序上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利用管辖给被告制造诉讼障碍以达到胜诉的目的。
一、管辖给被告制造诉讼障碍的情形通常有:
1、原告选择距离自己近的法院起诉,给被告制造应诉答辩上因为路途遥远上的种种不便。
民事诉讼的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起诉。但有些案件不在同一省市的,原被告之间的距离很远,诉讼程序又很漫长,原告要不断的长距离辛苦跋涉,要耗费原告大量时间与交通费。
如果原告能在原告所在地诉讼,不仅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与交通费用,而且给被告施加了无形的压力(时间与交通费),会使原告在诉讼和调解中处于有利地位。
2、原告选择自己熟悉的法院起诉,会提高胜诉的概率。
我国的法律是统一的,但每个法院在具体执行中会有不同程度的差别。如果原告不了解这些差别,包括法官对这类案件过往判例以及所持态度,都会给自己造成不小的麻烦。
相反,被告到自己不熟悉的法院应诉,对案件细节的把握与处理肯定不如原告清楚。无形当中原告胜诉的几率在增大。
3、原告选择了哪一级法院审理,也有利于原告的诉讼利益。
我国法院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二级法院的审理后,在法律上就划上了句号。
而原告可以通过选择一审法院来最终选择二审法院,通过二审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法院的级别管辖是规定好的,比如,西安中审理标的额在800万以上的案件,陕西高院审理标的额在一个亿以上的案件。如果原告熟悉省高院,那么在起诉时就应当人为加大标的额至800万以上一审由中院审理,这样省高院就成为了终审法院。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被告应当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情况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管辖权异议包括地域管辖权异议和级别管辖权异议。
综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备,法律的复杂性与技术性日趋明显。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唯一途径就是依靠律师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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