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至第273条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立法层面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但该规定仅是框架性的、原则性的,并且此制度处于初设阶段,应当结合司法实践不断充实完善。笔者建议,应完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实施多种措施确保帮教效果。
成立独立的未成年犯帮教机构。从国外矫正被适用缓刑及免刑的未成年犯的成功经验看,许多国家设立了少年法院和少年犯缓刑考察官,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和负责少年犯的教育帮助工作。我国没有设立少年法院,更没有专门的未成年犯考察官,帮教、矫正任务主要由基层派出所代管,而其并不具备考察监督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为实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预防和减少犯罪,更好地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由检察院案件承办人、检察院监所部门、社区矫正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帮教机构,适当的时候可吸收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和监护人一起参加,多层次全方位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监督,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发挥帮教的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形成有效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明确政府、司法机关、社区、家庭、学校在帮教中的职责,严格完善帮教程序,不至于使未成年人被不起诉后脱管、漏管。如政府要制定倾斜性政策,多方关心,做好职业培训、安置就业的工作。开办免费学校,将由于家境贫寒、无法进一步求学的失足未成年人组织起来,聘请有公益心的技师教授他们一定的技能。
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机构。由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对于需要帮教的未成年犯可通过设立帮教登记表贯彻落实考察回访原则,与帮教小组帮教对象的监护人经常保持联络,掌握该未成年人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动态信息,便于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在社区可以建立家庭教育咨询中心和家长学校,由有关专家向失足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传递正确的教育方法。教育部门要落实有关政策,做好留校、复校、就业、升学的有关安排工作。
对未成年人增设强制义务,将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置于全社会监督下。对他们设置一些强制性义务,迫使他们定期参加帮教组织安排的义务劳动、公益劳动,并对其劳动表现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其帮教期表现评定的参考内容,对积极改造、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可缩短帮教期限;对有不良行为的应当严格惩处,对其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使这些未成年人内心里感受到刑罚的惩戒和教育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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