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赔偿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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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国刑事损害赔偿模式大致以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赔偿令+独立的民事诉讼+刑事和解多元模式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独立的民事诉讼+刑事和解多元模式为代表。对比两种模式,主要区别在于刑事赔偿令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美国联邦有关法律对刑事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损害赔偿的强制性、赔偿范围、损害赔偿令数额的确定及执行等事项作了详细规定,有关司法判决丰富了立法内容。从启动程序、举证责任、保障措施等方面看,刑事赔偿令相较于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具有更方便、快捷、直接的特点,更能满足被害人的需求,值得借鉴。

关键词:刑事损害赔偿 刑事赔偿令 被害人

刑事损害赔偿的性质界定是一个令学界困扰的问题。“刑法学家将赔偿问题转给民法学家去研究,但民法专家反过来也会使它被人忘却,因为他们认为它属于刑法和刑事诉讼的问题。”⑴纵观各国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及学界观点,有些国家将刑事损害赔偿作为刑罚的一种;有些学者主张应当以损害赔偿完全取代刑罚⑵,或者在刑罚和保安处分之外发展成为刑法的“第三条道路”⑶;还有些国家将损害赔偿作为影响刑事责任的事由或引起刑罚执行变更的因素。

关于刑事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赔偿令方式。即法院通过赔偿令直接判决犯罪人向被害人归还财物、退还金钱或者提供服务,作为刑罚的一部分。直接判处加害人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古代非常流行的刑事判决方式,但在国家为主导的刑事司法建立之后逐步消失,现在在英美国家以“赔偿令”的方式得以传承和复兴。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也就是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向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二者合并审理,一并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这种方式,我国也实行这种方式。

3.独立民事诉讼的方式。即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不提出赔偿要求,而是向民事法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管是在实行“赔偿令”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大陆法系国家,独立的民事诉讼的方式都是加害人保有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在法国,被害人甚至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选择权。

4.刑事和解的方式。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古老而又重焕生机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在世界各国都以不同的形式对正统的刑事司法体系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无论哪种赔偿方式,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它们各有自身的优势和缺陷。在一个国家中,不可能由某种赔偿方式处于垄断地位,而是各种方式相互配合。从总体上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刑事赔偿令+独立的民事诉讼+刑事和解的多元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独立的民事诉讼+刑事和解的多元模式,共同打造了被害人损害赔偿的权利保护体系。⑷前述两种组合方式的后两项:独立的民事诉讼+刑事和解都是相同的,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刑事赔偿令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同。本文拟介绍美国刑事赔偿令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以期对我国刑事损害赔偿的理论及实务有所助益。

一、美国联邦赔偿令的历史发展

在1925年《联邦缓刑法》(Federal Probation Act(FPA))中,赔偿只能作为监管的条件。1982年《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Victim Witness Protection Act(VWPA)—18 U.S.C.§§3579,3580)将赔偿作为判决中的独立内容,法院在裁量赔偿时必须在损害与被告人的支付能力之间作出平衡。1984年《量刑改革法》(Sentencing Reform Act)将《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重新编排人美国法典第18编中的第3663条和3664条,并再次确认赔偿作为判决中的独立内容。1990年Hughey v.U.S.案确立了只对被宣告有罪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原则。Hughey案之后,《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作了如下修改:(1)对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阴谋、共谋行为以及犯罪形态行为进行赔偿;(2)在任何案件中,各方能够协商赔偿的范围;(3)各方能够协商对犯罪被害人之外的其他人进行赔偿。1992年《帮助儿童复原强制赔偿法》(Mandatory restitution for Child Support Recovery Act(CSRA)—18 U.S.C.§228)对第18编规定的诸如性虐待、对儿童进行性虐待、家庭暴力以及电话推销等特定行为规定强制进行赔偿,并修正了《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将被害人因参与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有关的收入损失、交通费、儿童看护费和其他费用都纳入赔偿的范围。1996年通过的《强制被害人赔偿法》(Mandatory Victims Restitution Act(MVRA))修改了《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的部分内容,将对特定犯罪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列为强制的义务,扩大了被害人的范围,确定了全额赔偿的原则,并强化了判决和执行程序。它是1996年《反恐怖主义和有效死刑法》(Antiterrorism and Effective Death Penalty Act)的一部分,该法案适用于1996年4月24日或其后被定罪的所有被告人。1998年通过的《赖账父母法》(Deadbeat Parents Act of 1998)修改了《帮助儿童复原强制赔偿法》,确认了源于正当的抚养义务而进行赔偿的强制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美国联邦法律中有关刑事赔偿令的具体规定

美国联邦有关损害赔偿的法律主要是《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以及《强制被害人保护法》,⑸后者对前者作了一些变化和更新,强化了赔偿特定案件被害人的保障机制。

(一)刑事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美国的赔偿令虽然有以“刑民合一”的制度设计尽快满足被害人赔偿需求的目的,但是由于《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以及《强制被害人赔偿法》对不同的案件类型有不同的要求,因此赔偿令的适用范围还需作出区分。

《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授权量刑法庭,命令所列举的特定犯罪的被告人向他们的被害人进行损害赔偿。⑹20世纪90年代初,它还授权法庭按照当事人在辩诉交易中同意的范围命令损害赔偿,而不管犯罪的性质。⑺《强制被害人赔偿法》稍微扩展了损害赔偿法规的适用范围:适用于《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中列举的所有犯罪,还有一小部分在此之外的毒品犯罪。⑻与过去一样,可以在辩诉交易的基础上命令损害赔偿。⑼

(二)“被害人”的定义

《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授权法庭命令被告人向“任何被害人”⑽进行损害赔偿,但没有提供这个词的定义。由于缺乏可理解的被害人定义,法庭需要决定谁有资格取得损害赔偿。他们宽泛地解释这个词:命令损害赔偿是为那些直接受害于被告人行为的人体⑾和非人体⑿的利益;也可以命令被告人向补偿过直接被害人的保险公司⒀和政府机构⒁进行损害赔偿。

1990年《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增加了一款被害人的定义,是指犯罪活动的计划、阴谋或模式的犯罪行为对象。对这些犯罪来说,被害人是在犯罪计划、阴谋或犯罪形态行为中直接受害的任何一个人。⒂《强制被害人赔偿法》则包含了一个更详细的被害人的定义:“被害人”是直接或近似直接受害于某犯罪行为的人,而该犯罪行为可以被命令赔偿;犯罪行为的计划、阴谋或犯罪形态行为的被害人的定义保持不变。⒃《强制被害人赔偿法》还引进了一种新的被害人:毒品犯罪不特定的被害人。⒄不特定的被害人可以通过命令被告进行“社区损害赔偿”的方式获得补偿。

应当指出,根据《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⒅和《强制被害人赔偿法》⒆的有关规定,不希望从罪犯那里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向其他个人或组织做出。此外,《强制被害人赔偿法》明确指出不希望这样做的被害人不需要参与损害赔偿令的任何阶段,并可以将从损害赔偿中所得的任何利益分配给犯罪被害人基金使用。⒇

(三)损害赔偿的强制性

《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鼓励(但不强迫)损害赔偿令。(21)它清楚表明,如果法院认为根据本法制作赔偿令所导致的审判程序的复杂化以及审判程序的拖延超出了赔偿被害人的需求,法院可以拒绝制作赔偿令。(22)按照量刑指南,这是法院决定不命令损害赔偿仅有的正当理由。(23)无论如何,如果法庭没有命令或只命令部分损害赔偿,那么这样做的原因就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陈述。(24)

《强制被害人赔偿法》引起的最显著的变化,可能是现在对特定的犯罪强迫做出损害赔偿令,(25)即暴力犯罪(26),财产犯罪和产品缺陷的犯罪。损害赔偿令对这三类犯罪之外的犯罪而言不是强迫的。(27)并且,如果法庭根据记录在案的事实发现下列情况,对财产犯罪的强制赔偿也存在着例外,即:可以确认的犯罪人数量巨大,使得赔偿不可行;或者确定与引起受害人损失的原因或者数量有关的复杂事项将使判决程序复杂或者造成拖延,以至于判决程序的负担超出了赔偿任何人的需求。

(四)损害赔偿的类型

通常,损害赔偿令要求被告人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且在将来很可能继续支付。(28)此外,《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还授权可以用返还财产的形式来进行损害赔偿。(29)如果被害人或被害人的社区同意,还可以用服务的形式赔偿。(30)这也得到了《强制被害人赔偿法》的肯定。(31)

(五)损害赔偿的范围

《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规定加害人向确定的被害人赔偿因犯罪行为付出的代价,包括被损坏、丢失或毁坏的财产的价值,医疗费和误工费,以及参与犯罪行为的调查或起诉的相关费用。如果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还要赔偿丧葬费以及与丧葬有关的费用。(32)该法没有规定痛苦与创伤(pain and suffering)的损害赔偿。

基于法律规定的可赔偿项目的确定性,上诉法院可以拒绝签发赔偿痛苦与创伤的命令。(33)例如,在美国诉哈斯基案(U.S.v.Husky)中,第十一巡回法院拒绝签发给强奸犯罪的被害人500,000美元的损害赔偿令,因为这主要是用于补偿她精神上的痛苦。(34)这样的判决结果导致希望恢复其精神上痛苦和创伤的被害人只能在民事诉讼中起诉加害者。(35)这对那些被迫进入民事法庭的被害人可能是不利的,因为民事法庭对不可捉摸的、不容易估量的损害的补偿决定要确保在一个对抗式的程序中做出,该程序保障民事被告有一系列刑事被告人在量刑阶段并不享有的诉讼权利。

《强制被害人赔偿法》没有改变《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所确定的赔偿的范围和项目。(36)不过,在被害人不确定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强制被害人赔偿法》引进了社区损害赔偿的概念,它是建立在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损害”(public harm)数额基础上的。(37)“公共损害”是由量刑法庭根据美国量刑委员会颁布的指导原则决定的。(38)按照《强制被害人赔偿法》,65%的社区损害赔偿令是支付给犯罪发生的州中执行犯罪被害人援助的实体,其它35%是给接受联邦药物滥用基金的州实体。(39)

(六)损害赔偿的数额

《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和《强制被害人赔偿法》都将证明被害人可获得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责任赋予政府,并要求它必须建立在优势证据的基础上。(40)政府将被害人遭受损害的意见写入判决前的案卷并对被害人的损害作出评估。(41)如果精确的数额难以确定,法庭被授权达成一个数额,“根据对被害人公平的原则确定其中的不确定部分。”(42)如果按照《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43)或《强制被害人赔偿法》(44)计算损害数额,量刑法庭要减去已经返还给被害人的被盗财产的价值和在量刑前被告人给被害人的任何一件礼物,因为礼物“很明显将产生至少是审判前补偿的结果”,而被告人给礼物的动机被认为是不相关的。(45)

(七)确定损害赔偿令数额的影响因素

《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要求量刑法庭在决定损害赔偿时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法庭在决定是否签发损害赔偿令……以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被告人的经济来源、被告人经济需要以及获取收入的能力和其它法庭认为适当的因素。”(46)被告人经济状况的举证责任属于被告人。(47)虽然法律明确要求在损害赔偿的决定上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但并不表示从这些考虑就应当做出相应的决定。法庭还必须考虑以何种方式为贫穷的被告人签发损害赔偿令,以及如果被告人可能根本不能支付,那么是否要签发损害赔偿令这样的问题。

法庭通常认为仅仅是贫穷并不能阻碍签发损害赔偿令。(48)相反,他们相信存在这种可能性,即被告人很可能将来变成有能力偿清债务的人。(49)第三巡回法院指出,法院不能将损害赔偿令建立在被告人将来某个时候可能会获得资金这样仅有的机会上,但是他们可以相信被告人将来可能存在收入来源,像继承近亲属的财产或被告人计划撰写的、可能成为畅销书的故事书的收益,如果这样做“可以实现”的话。(50)

被告人支付能力的确定程度对做出适当的损害赔偿令是否必要?法院在这一问题上存在争议。一个上诉法院坚持认为,即使地区法院法官没有“任何感觉被告人能进行完全的损害赔偿,”也应当做出损害赔偿令。(51)另一个上诉法院认为,在不可能期望被告人遵守的情况下签发损害赔偿令,是一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52)

《强制被害人赔偿法》继续要求法庭在决定非强制的损害赔偿令时考虑被告人的经济能力。(53)不过,在强制损害赔偿的决定上,《强制被害人赔偿法》明确禁止法庭考虑被告的经济能力。事实上,对于引起强制损害赔偿的犯罪来说,法庭除了要求全额赔偿每个被害人的损失外,别无选择:“法庭应当命令向所有被害人赔偿由法庭认定的全部损失,并且不能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54)不过,在确定强制赔偿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上,法庭必须考虑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和经济负担。(55)这意味着尽管《强制被害人赔偿法》明确要求进行全额赔偿,对贫穷被告人的支付计划经常导致结果差别很大。例如,在涉及《强制被害人赔偿法》的一个案件中,一个贫穷罪犯的纵火行为导致了121400美元的损失,被判处强制的“全额”赔偿。不过,按照他的支付计划,在他被监禁的60个月里每月支付5美元,释放后,20年内每月支付25美元,总数额是6300美元。(56)

审前报告是法院在确定被告人支付能力过程中关键性的一步,也是法院在确定任意赔偿的数额或者任何赔偿令的支付方式时可资利用的信息的主要来源。1996年的《强制被害人赔偿法》强化了法院以及代表法院工作的官员从被告人处取得有关其经济状况的信息的权力,这就使得审前报告更具有重要性。第3664条(a)明确要求审前报告包括“所有被害人损失的完整的说明,辩诉交易确定的赔偿,与所有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为了帮助官员向法院提供这一信息。第3664条(d)(3)以前所未有的明确用语,要求被告人向缓刑官和法院提供有关其经济状况的详细信息。“每一个被告人应当准备并向缓刑官全面描述自己的经济来源,包括到被告人被逮捕之日时为止,被告人所有或控制的所有财产的全部清单,被告人和受被告人赡养的人的经济需求和收入能力,以及法院要求的与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有关的其他信息的书面陈述。”(57)“被告人所有或控制的财产”是《强制被害人赔偿法》新增加的内容,这一规定表明法院可能有权支配被告人控制但并不所有的财产,例如其家庭成员名下的财产。“其他信息”赋予法院为了确定是否判处赔偿或者确定赔偿方式所需要的任何有关被告人经济状况的信息的广泛裁量权。第3664(f)(2)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任何赔偿令的支付方式时,必须考虑“(A)被告人的经济来源和其他资产,包括这些资产是否被共同控制;(B)被告人的预计所得或其他收入;(C)被告人包括对受赡养人义务在内的经济义务。此外,《强制被害人赔偿法》也规定法院在必要时,有权在审前报告完成之后,收集有关被告人经济状况的更多信息。第3664条(d)(4)规定“审查缓刑官的报告之后,法院可以要求另外的文件或者听证,根据本条提交的报告或者听证应当做到最大限度的保密,提交前述报告或者听证可以秘密地进行。”

《强制被害人赔偿法》还修改了《联邦刑事程序规则》(Rule 32,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32条的规定,增加了与赔偿有关的两项内容,即要求审前报告包括“在适当的案件中,对法院制作赔偿令而言是足够的信息”;以及要求缓刑官准备“审前调查报告,或者其他包含对法院制作赔偿令而言是足够的信息的报告”。因此,在强制赔偿案件中,《联邦刑事程序规则》第32条授权法院要求缓刑官在即使不需要提交审前报告的情况下,也要提交有关赔偿的报告。

(八)判决后对赔偿令的调整

《强制被害人赔偿法》所增加的第3664条(o)列举了赔偿令能够被撤销或修改的方式;根据《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35条的规定,赔偿令可能被修正;根据《强制被害人赔偿法》第3742条的规定,赔偿令也可能因直接上诉而被推翻或修改;第3664条(d)(5)规定,赔偿令也可能因发现新的损失而被修改;第3664条(k)规定,被告人经济状况的变化会导致赔偿令的调整;第3665条和第3614条规定,被告人如果违反缓刑的规定或者未能支付赔偿,可能会被重新判决。

(九)赔偿令的执行

《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要求被告人在一个特定的期限内支付损害赔偿或分期支付,但最后的支付不能迟于缓刑的期满之日、被告从监狱被释放后五年内,或在其它案件中量刑后的五年之内。(58)《强制被害人赔偿法》确定赔偿令的有效执行期限应分两种情况:如果赔偿令是作为判决的独立内容,根据第3613条(b)的规定,支付罚金或者赔偿的责任期限为20年(不包括监禁期限),或者直到被告人死亡。如果赔偿令只是监管的条件,赔偿令的有效期与监管期限相同,如果监管期限结束、终止,或者在不判处监管释放的情况下撤回监管,那么赔偿令也终止。(59)

第3664条 (f)(2)规定,法院在确定支付方式时,需要考虑:(A)被告人的经济来源和其他资产,包括这些资产是否被共同控制;(B)被告人的预计所得或其他收入;(C)包括对受赡养人的义务在内的被告人的经济义务。如前所述,法院能够处置被告人控制或使用的资源,即使该资源不在被告人名下。

在被告人从监管中被释放的情况下,缓刑官重新评价在判决时确定的支付日程的适当性是非常关键的。如果判决时没有设定赔偿日程,在第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三、五巡回法院,缓刑官可以要求法院设定赔偿日程,另一方面,缓刑官也能够评估被告人的支付能力并据此监督被告人赔偿。在监管全过程中,确定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必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使法院已经设定了赔偿日程,为了与被告人已经改变的经济状况相适应,也需要对赔偿日程作适时调整。

法院为了执行财产刑,有许多可供选择的方式。诸如发布禁令、设定抵押、扣押债权、出售被告人财产等。在有些情况下,不监禁被告人而使其有条件从事工作是最有利于被害人的选择,同时也有助于被告人复归社会。

U.S.v.Juron案表明了法院执行赔偿令的特殊步骤。在该案中,被告人被宣告犯有共谋、滥用银行资金以及邮政欺诈罪,六个被告人被判处全额赔偿。被告人被释放之后,只支付了少量的赔偿金,政府就提起了一个动议要求确定支付日程。在听证会上,法官认为,“按照目前的赔偿速度,被告人可能等到下世纪中期才能完成赔偿责任。”法院也认为被告人有足够的可资利用的资源,但是却不尽力履行赔偿责任。一个被告人已经将他的房产转移给他的妻子,但是法院认为该房产仍是被告人可资利用的有价资产,因为被告人可以不付租金而在该房产内居住。因此法院要求被告人提交其房产的市值估价以便计算他的经济资源。法院还命令被告人将其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费赔偿给被害人,清算其所持有的股票等资产,根据被告人的资产状况,法院将每个月的赔偿额增加了2774美元。最后,法院命令缓刑官调查被告人的花费是否超出了其收入,如果结果是肯定的,法院就可以表明被告人仍然有更多的外部资源可用于赔偿。

(十)不履行的后果

《强制被害人赔偿法》第3613A条列举了在被告人怠于履行的情况下可供法院选择利用的处理方式。这些方式中除了有权撤回监管或者修改监管条件之外,还包括“根据第3614条对被告人重新判决,拘留被告人,签发禁令,命令出售被告人的财产,接受履行担保,签发或调整支付日程,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根据《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法庭可以启动缓刑或监视释放,以及监禁那些遵守损害赔偿令失败的被告人;此外,在采取前述这些措施之前,法庭必须考虑被告有没有支付的意图。(60)《强制被害人赔偿法》保留了应当考虑被告人没有遵守的赔偿令的原因,(61)并明确指出,仅仅因为贫穷而导致支付失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使被告人被监禁。(62)

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不能仅因被告人无能力支付财产刑而将其监禁。最高法院认为法院必须发现被告人“故意拒绝支付或者未能尽足够的善意努力合法地取得用于支付赔偿的财产”,才能判处被告人监禁。(63)故意不赔偿不仅可以从被告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来判断,也可以根据被告人不获取或利用可利用的资源用以赔偿的状况来判断。(64)

注释

⑴[意]恩里科·菲利着:《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9页。

⑵Richard Dagger,Restitution:Pure or Punitive.10 Criminal Justice Ethics,Sutamer/Fall 29(1991).

⑶[德]克劳斯·罗克辛着:《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⑷由于两大法系之间的不断渗透和借鉴,这种模式搭配也不是绝对的。比如,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引进了“赔偿令”。在日本,受法国影响,1890年《刑事诉讼法》采用了“附带公诉之私诉”制度,但是二战后,由于受美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以及司法实践中公诉附带私诉的弊病凸现,1948年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则彻底抛弃了公诉附带私诉制度。

⑸这两部法律的主要条文规定在美国法典第18编第3663、3663A、3664条。

⑹18种犯罪的所有条款和49种犯罪的特定条款。18 U.S.C.A.§3663(a)(1)(Supp 1996)。其它犯罪的被告人被要求进行损害赔偿可以作为缓刑或监督释放的一个条件。U.S.S.G.§5E1.1(a)(2)(1996).

⑺作为1990年犯罪控制法案的一部分,18 U.S.C.A.§3663(a)(1)(Supp 1996)的这一修改是对联邦最高法院一个判决的回应。该判决认为,至今仍在实施的制定法的观点,只是规定赔偿作为定罪基础的特定行为所造成的损失。Hughey v.U.S.,110S.Ct.1979,1981(1990).

⑻18 U.S.C.A.§3663(a)(1)(Supp.1997).

⑼18 U.S.C.A.§§3663(a)(3),3663A(c)(2)(Supp 1997).

⑽18 U.S.C A.§3663(a)(1)(Supp 1996).

⑾U.S.v.Sanga,967 F.2d 1332(9th Cir.1992)(被告被命令赔偿被害人大约20000美元的误工费);U.S.v.Razo—Leora,961 F.2d 1140(5th Cir.1991)(被告支付了100000美元给谋杀案的被害人家庭)。

⑿U.S.v.Brewer,983 F.2d 181(10th Cir.1993)(被告被命令向由于被告的欺骗性货单偿还时间表而受损失的制造商支付了175000美元的损害赔偿)。

⒀U.S.v.Youpee,836 F.2d 1181(9th Cir.1986)(从便利店盗窃并作有罪答辩的被告被命令向该店的保险公司支付3000美元的损害赔偿)。18 U.S.C.A.§3663(e)(1)(1985).

⒁例如,国内税收机构、纽约州政府、农业管理部门、印第安卫生机构和房产管理机构。U.S.v.Burger,964 F.2d 1065(10th Cir.1992).

⒂18 U.S.C.A.§3663(a)(2)(Supp 1996).

⒃18 U.S.C.A.§§3663(a)(2),3663A(a)(2)(Supp 1997).

⒄18 U.S.C.A.§3663(c)(Supp.1997).

⒅18 U.S.C.A.§3663(b)(5)(Supp.1996).

⒆18 U.S.C.A.§3663(b)(5)(Supp.1997).

⒇18 U.S.C.A.§3664(g)(Supp.1997).

(21)“法庭……可以命令……被告进行损害赔偿。”18 U.S.C.A.§3663(a)(1)(Supp.1996).U.S.v.Owens,901 F.2d 1457(8th Cir.1990)(损害赔偿在任何时候都不是被强制的);U.S.v.Mcllvain,967 F.2d 1479,1481(10th Cir.1992)(损害赔偿是自由裁量,而不是强制的)。

(22)18 U.S.C.A.§3663(d)(Supp.1996).

(23)U.S.S.G.§ 5E1.1 comment.(back'd.)(1996).

(24)18 U.S.C.A.§3653(c)(Supp.1996).U.S.S.G.§5E1.1(b)(1996).

(25)“法庭……应当命令……被告进行损害赔偿。”18 U.S.C.A.§3663A(a)(1).

(26)暴力犯罪是指对他人或他人的财产强加身体强制的犯罪,或者其它任何重罪和包含身体强制的实质性危险的犯罪。18 U.S.C A.§16(Supp.1996).

(27)18 U.S.C.A.§3663(a)(1)(Supp.1997).

(28)U.S.v.Bartsh,985 F.2d 930(8th Cir.1993)(被认定为侵占犯罪的被告人被命令支付超过15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

(29)18 U.S.C.A.§3663(b)(1)(A)(1985).

(30)18 U.S.C.A.§3663(b)(5)(Supp.1996).

(31)18 U.S.C.A.§§3663(b),3663(A)(b),3663(f)(4)(Supp 1997).

(32)18 U.S.C.A.§3663(b)(1—4)(1981&Supp.1996).1994年增加了因参与犯罪的调查和起诉相关费用的损害赔偿。

(33)U.S.v.Casamento,887 F.2d 1141(2d Cir.1989),cert.den.110 S.Ct.1138(1990);U.S.v.Keith,754 F.2d 1388(9th Cir.1985).

(34)U.S.v.Husky,924 F.2d 223.225—27(11th Cir.),cert.denied.112 S.Ct.111(1991).

(35)损害赔偿令并不妨碍建立在同样事件基础上的民事损害补偿诉讼。U.S.v.Keith,754 F.2d 1388(9th Cir.1985).

(36)18 U.S.C.A.§§3663(b)(1—4),3663A(b)(1—4)(Supp.1997).

(37)18 U.S.C.A.§3663(c)(2)(A)(Supp.1997).

(38)18 U.S.C.A.§3663(c)(2)(A)(Supp.1997).

(39)18 U.S.C.A.§3663(c)(3)(Supp.1997).

(40)《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18 U.S.C.A.§3664(d)(1985)。《强制被害人赔偿法》:18 U.S.C.A.§3664(e)(Supp.1997).U.S.v.Savoie,985 F.2d 612(1st Cir.1993)。

(41)Fed.R.Crim.P.32(b)(4)(D)(1996).18 U.S.C.A.§3664(a).

(42)U.S.v.Savoie,985 F.2d 617(1993).

(43)18 U.S.C.A.§3664(b)(1)(1985).U.S.v.Barndt,913 F.2d 201,204(5th Cil 1990).

(44)18 U.S.C.A.§§3663(b)(1),3663A(b)(1)(Supp 1997).

(45)U.S.v.Oren,893 F.2d 1057,1066(9th Cir.1990).

(46)18 U.S.C.A.§3664(a)(Supp.1996).

(47)18 U.S.C.A.§3664(d)(1985).

(48)第二到第十巡回法院认为量刑时候的贫穷并不妨碍命令被告人在将来进行损害赔偿。U.S.v.Logar,975 F.2d 958,962(3d Cir.1992).

(49)U.S.v.Mcllvain,967 F.2d 1479,1481(10th Cir.1992).

(50)U.S.v.Logar,975 F.2d 958,964(3d Cir.1992).

(51)U.S.v.Helton,975 F.2d 430,433(7th Cir.1992).

(52)U.S.C.A.§3663(a)(1)(B)(i)(Supp.1997).

(53)18 U.S.C.A.§3663(a)(1)(B)(i)(Supp.1997).

(54)18 U.S.C.A.§3664(f)(1)(A)(Supp.1997).

(55)18 U.S.C.A.§3664(f)(2)(Supp.1997).

(56)U.S.v.Dean,949 F.Supp.782(D.Ore.1992).

(57)“Each Aefendant shall prepare and file with the probation officer an affidavit fully describing the financial resources of the delendant,including a complete listing of all assets owned or controlled by the delendant as of the date on which the delendant was arrested,the financial needs and earning ability of the delendant and the delendant's dependents,and such other information that the court requires relating to such other factors as the court deems appropriate.”

(58)18 U.S.C.A.§3663(f)(2)(1985).“一旦被告人从监狱里释放后已满五年,法庭可能不会要求被告继续赔偿。”U.S.v.Johnson—Wilder,29 F.3d.1100,1106(7th Cir.1994).

(59)18 U.S.C.A.§3613(b)(Supp.1997).

(60)18 U.S.C.A.§3663(g)(Supp.1996).

(61)18 U.S.C.A.§3663A(a)(2)(Supp.1997).

(62)18 U.S.C.A.§3614(c)(Supp.1997).

(63)Bearden v.Ga.,461 U.S.660,672(1983).

(64)U.S.v.Boswell,605 F.2d 171,175(5th Cir.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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