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执行和解案件;优势;和解率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行业的经济出现较好、快速地发展势头,经济矛盾在发展中逐步涌现出来。法院受理的民商案件也逐步增多,裁决后被告人并不能如愿地给付。进入执行程序后极少部分案件能主动履行,但大部分案件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才予以执结。执结后,当事人的矛盾并没有消除,甚至可能产生新的矛盾,但从众多的案件执行实践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作为处理案件纷争的一种方式,执行和解有着它独特的魅力,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执行和解案件相对其他措施有着多方面的优势:
一是能提高案件执结率。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本身并无履行能力,如果申请执行人做一定的让步,让被执行人尝到甜头,其就会想方设法履行。这种情况,作为法院对于被执行难以下手。不采取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就无从实现其权利,案件也就无法执结。反之,申请执行人做出适当的让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能使一些本无希望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是能缩短办案周期。不少执行案件涉及到以物抵债,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抵偿的价款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进行评估,而评估往往又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即使评估了,对于评估价双方也不一定都能接受。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对价款达成一致,进行和解,不仅会减少其间的中间环节,而且还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三是能降低执行风险。案件如果需要强制执行,往往要牵扯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甚至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暴力抗法事件,造成执行人员伤亡。通过执行和解,可以有效地避免此类现象发生的可能,特别是对于排除妨碍、先予执行的案件,从而能够降低执行风险。
四是能缓和社会矛盾。很多当事人在发生纠纷之前,曾是朋友、亲戚或生意上的合作者,由于打官司反目成仇,相互之间矛盾对立。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的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义务得以履行,双方屏弃前嫌,从归于好;也有一些案件,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固然能使案件得以执行完毕,但社会效果不好,甚至可能导致矛盾升级。而通过执行和解,能够较好地化解矛盾,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
为了提高案件的执结率,执行人员应加强多方面的改进,提高自己的办案技能、技巧,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这样才能全面提高案件的和解率:
一是以敏锐洞察力找准矛盾症结点。当事人之间产生矛盾总有它的焦点,焦点找不准,纷争就难以解决。体现在执行和解上,有些案件做了大量工作,但就是因为一个小小的问题,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就需要执行人员具备洞察力,以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找准问题的症结,促使和解。
二是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找准和解平衡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了,问题一般都能得到解决,思想工作做不下去,仅仅依靠强制执行手段,往往是事倍功半。在执行和解中,思想工作更为重要,因为执行和解往往需要申请执行人做出一定的让步,又需要被执行人能够严格按和解协议履行,执行和解才能得到真正落实。并熟练把握执行时机,执行时机稍纵即逝,尤其对于一些执行线索不明的案件显得尤为突出。当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亲友出面帮助解决问题时,往往就是执行的最佳时机。如果这时趁势而上,及时召集三方坐下来商讨解决的办法,一些难题常常就能迎刃而解,案件得到执结。
三是以法律、社会效果相统一找准结合点。大局意识、全局意识,是作为一名称职的法官必须具备的品质,在矛盾突出、矛盾激化的案件面前,更需要执行人员能够掌握大局全局,这样才能遇事不慌,临危不乱,才能顺利实现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大大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四是以情感人找准和谐社会共鸣点。以宽和的风俗传统感召当事人和解,将伦理文化引入司法的过程,宣扬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维护和谐宽容、团结友爱的善良风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营造和谐安宁有序的社会环境。以高超的执行技巧促使当事人和解,在合法性的前提下,讲究执行艺术,追求更好的社会效果,选择一个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得到社会认同的执行效果,进而有效地解决纷争,是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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