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达成新协议而致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理性处理

时间:2024-04-26 08:03:4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键词:新协议;逾期申请执行

【案情】申请人宣某与被执行人潘某原系夫妻,2003年7月10日两人经法院主持调解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潘某于200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宣某经济补偿款15万元。后潘某未如期履行义务。经宣某多次催要,潘某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分期足额于2011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但潘某至今分文未付,宣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意见】对于该案的处理,出现了较大的分歧,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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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尽管修改后的民诉法将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延长为二年,且申请执行期限由不变期间修改为适用民诉法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立法法》明确规定除特别规定外,法不溯及既往,且新民诉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应适用旧民诉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该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申请执行期间应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即从2004年12月31日起算满一年。潘某作出的书面承诺不能引起中断的法律效果,不能导致申请执行期限的变化。宣某的实际申请执行日期明显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其怠于实现债权,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应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申请人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丧失的只是申请执行权这个程序性权利,并未丧失享有债权这个实体性权利。本案中潘某对于宣某所作的承诺,由于履行方式和履行时间发生了变化,完全可以看成是双方就该笔债权债务关系达成的新的协议,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仍可重新起诉。因此,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应当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从立法变化的本意上来讲,第二种意见更加契合立法者本意。与旧民诉法相比,修改后的民诉法首先统一了不同民事主体的申请执行期间标准,更加符合民事法律主体平等原则的要求;其次将申请执行期间扩展至二年,并且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解决了旧民诉法申请期限短、固定不可变的缺陷,大大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更加灵活和切合实际,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更加注重。以上两种意见相比较,显然第二种意见更符合立法者本意。第二,从双方的意思表示上来讲,第二种意见更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宣某尽管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但其一直积极讨要欠款,一直积极主张权利,并未怠于实现债权,故意使双方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而潘某虽然未能积极履行义务,但对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了认可,并承诺分期足额给付。如果这种情况下法院断然裁定不予受理,尽管看似符合法律规定,但明显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过于刻板僵化之嫌。第三,从案件处理的效果上来讲,第二种意见更加注重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武断地对该案裁定不予受理,强硬地将矛盾推向社会、推给当事人,并不利于矛盾的真正解决,也不符合人民法院公力救济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能要求。不仅实现不了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作用,更是损害了法律的威严权威。因此,给予当事人必要的释明和引导,帮助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第四,第二种意见有权威性指导意见的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批复》和《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双方当事人在给付事项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达成协议的或因达成新的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的,该债权成为自然之债,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自行索取,符合起诉条件的,债权人也可就该新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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