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执行复议制度

时间:2024-04-26 08:03:3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键词:复议制度

执行复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依法向作出该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律救济制度。当事人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以拘留、罚款的决定不服申请的复议,是不服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复议,不属于执行复议,不在本文进行讨论。

一、执行复议制度的性质和意义

执行复议制度的建立避免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被“一裁终局”的现象,对于加强当事人对法院的监督、提高法院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 执行复议制度是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执行救济按照不同的分类可以分为程序上的救济和实体上的救济两种。程序上的救济是指行为的本身违反法定顺序,法定形式,法定方法等程序上的规定而进行的救济;实体性救济是针对实体性权利,标的等的权利纠纷等进行的救济。单对执行来说,依照我国原民事诉讼法只确定了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回转两种执行救济,执行回转属于实体上的救济。案外人异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阻止标的物转让、交易的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也是实体性执行救济。《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复议的规定中,指出提起异议,申请复议的客体为执行行为。由此可知,执行复议为执行程序性救济。

(二)执行复议制度实现了执行救济的程序公正。我国原民事诉讼法将执行监督作为内部监督机制,将与执行密切相关的当事人的监督权利排除在外,使得执行监督具有较大的任意性和不透明性,又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执行复议的规定,明确赋予当事人参与执行监督的权利,一旦其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便可以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即可申请执行复议。上级法院通过执行复议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所作的裁定,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法院裁决的合理怀疑,实现执行程序公正,吸收当事人对不利结果的不满。

(三)执行复议制度的负面作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复议的规定,在强化的救济保护的同时,也对执行工作具有负面影响。如:他会影响执行效率,有时还会给被执行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等转移到第三人名下,提供一个“合法”的形势,从而影响对债权的保护。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对于完善执行复议制度的建议

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是一项全新的,较为复杂的执行救济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对执行复议,由什么机构审查?依照什么程序审查?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为弥补《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复议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的不足,便于规范执行复议实践,对以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或制定司法解释谈几点建议:

(一)健全复议审查机构。复议审查需要与之相适应执行机构为物质承载。执行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特征,其中执行实施权具有行政权的特征,复议审查属于执行裁决权,具有司法权的特征,二者有不同的权利属性和运行规律。应当按照实施权与裁决权相分离、相制约的原则分类运行,同时执行内务非常繁琐,需要相当的力量完成。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局机构升格和改革,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设立职能相对独立的执行裁决庭、执行实施庭和执行综合庭,分别行使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和综合管理权。执行复议作为执行裁决权的一部分,当然应当由执行裁决庭负责执行复议审查。鉴于提请执行裁决特别是执行复议的事项案情多较为复杂,为了适应执行复议审查任务需要,执行裁决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有相应的审判职称。而根据人民法院现有的人员状况,执行实施庭和执行综合庭不必要求具有审判职称。

(二)明确复议审查程序。执行的效率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复议案件时,若认为执行法院处理执行异议的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般应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合议庭评议后,直接作出维持的复议裁定。若认为执行法院处理执行异议的裁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听证、质证后,作出维持原裁定或撤销和变更原裁定的复议裁定。在具体操作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上级法院接到复议申请书,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执行裁决庭(如前所述的执行局内设庭),执行裁决庭在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并通知执行法院,不必再将有关复议申请材料交执行法院送转。而由执行法院接到上级法院已经受理执行复议的通知后,五日内将该执行案件材料送上级法院执行裁决庭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执行法院也应在五日内将该执行案件材料送上级法院执行裁决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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