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庭审中证据合法性法庭调查程序的两种启动方式,一是根据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依职权启动,二是在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启动。最高人民法院等六机关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11条对上述条文作了限缩解释,即法庭原则上只能采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启动。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值得探讨。
一、新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的要旨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均负有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职责。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严禁采用刑讯等非法的取证手段;另一方面,他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有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都应当及时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意味着,非法证据排除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而且,每个阶段的办案机关都有不待申请而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该款意在强调,在法庭审理中,启动证据合法性的法庭调查是审判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只要审判人员认为存在非法取证情况的,就应当决定进行相应的法庭调查。而审判人员对证据合法性的怀疑既可能源自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或线索,也可能形成于审理中主动发现的情况。为了更好地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赋予了相关主体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这种立法方式恰恰表明,相关主体虽然有权申请启动证据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但证据合法性法庭调查程序的启动并不以相关主体的申请为必要和充分条件。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依职权启动的现实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用5个条文细化了“申请+审查”的启动方式,但未谈及“职权启动”问题。《六机关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的解释则是:“法庭经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如果把它理解为第五十六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的细化规定,就否定了“职权启动”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中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只规定了“申请+审查”的启动方式。司法解释中之所以对“职权启动”关注不够,按照一种较为权威的解释是因为“这种启动方式存在很多的弊端和问题”,法院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比较少见,“这既有不愿承担额外审查责任的想法,也有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然而,排除非法证据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仅仅以履行职责的“动力不足”否定职责本身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显缺少说服力。实践中,由于被告人法律知识的缺陷,辩护律师参与率低或者刑讯等非法取供手段的持续影响等,即使存在需要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在庭审阶段相关主体也可能并未提出申请。对于这类案件,如果法院不充分发挥职权作用,主动调查证据的合法性,不仅难以在审判阶段形成对非法取供手段的程序遏制,也极易导致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三、国外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启动方式
在不同法系,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的方式和时机并不相同。一般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当事人主导诉讼进程,也决定着裁判权行使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附条件的适用”,对采用证据提出异议的主动权在当事人手中,而不在审判法官手中,但当事人要通过其律师发表意见。在英美法系国家,同法律审与事实审的明确区分及陪审团的审理方式相适应,证据的可采性通常被理解为证据接受法庭调查的资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看作是一种证据准入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适合被理解为法官自由心证的约束规范之一。发现真实是大陆法系法官的重要职责,实施政策则是职权主义审判的重要目标,对于证据的采纳和排除,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的意见影响较小。近年来,虽然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赋予了当事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如俄罗斯)或者同意采用部分非法证据的权利(如德国),但绝大多数国家都保留了法官不依当事人申请而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职权。尤其是,当影响到一些重大的政策目标时,即使当事人明确同意,非法证据也不能采用。我国的审判模式同大陆法系国家较为接近,所以,在审判阶段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启动方式和时机上,新刑事诉讼法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四、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有两个与“职权启动”密切相关的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一是开庭之前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立法精神,在开庭以前,只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不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提出申请,或者检察机关是否提出建议,法庭均可以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就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二是证据合法性法庭调查与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程序如何衔接?笔者认为,应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检察机关主动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以在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然后由公诉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查明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法庭;如果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证据合法性法庭调查程序,人民检察院应首先审查现有证据材料是否足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如果无法证明的,可以在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然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查明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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