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诉法视野下的公诉工作

时间:2024-04-26 08:02:4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公诉、审判被视为三个基本环节,作为检察机关重要职能之一,公诉工作则是侦查活动与审判活动的重要联结点。为此,有必要以修改后刑诉法为切入点,充分理解修改后刑诉法视野下公诉工作的新特点和对公诉工作的新要求,探讨公诉工作所面临的新挑战,既革故鼎新,又秉鉴持衡。

一、修改后刑诉法视野下公诉工作的特点

修改后刑诉法对公诉工作规定了新内容,相应地,未来的公诉工作也将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人权保障成为公诉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各国宪法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修改后刑诉法把这一原则写入总则,并贯彻在各个程序之中,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的公诉工作,如案件审查、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等都凸显了对保障人权这一原则的全面贯彻。可以预见,将来的公诉工作必定会在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职,保护证人人身安全,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充分诠释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这将进一步深化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我国保障人权的司法力度。

(二)刑事程序公正的理念更强

修改后刑诉法在公诉工作程序上进行了立法完善,如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规定、第五十四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案卷移送制度的规定等,都是意在突出公诉工作的程序公正性,也要求公诉人员增强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理念。

(三)“无罪推定”精神得到进一步体现

虽然,在刑事诉讼理论上得到普遍认同的“无罪推定原则”并未规定在修改后刑诉法之中,但是,围绕公诉工作,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一是修改后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二是第五十条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三是第五十三条规定了“综合全案对所认定的事实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否则无罪。再加上“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刑事诉讼原则,无罪推定的法治精神在刑事司法中得到集中体现。

(四)公诉职能张弛有度

在公诉职能延伸方面,修改后刑诉法重点拓展公诉之“诉”:一为证据合法性之诉,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为量刑之诉,即量刑进入庭审,控辩双方就量刑事实、证据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三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赋予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力。在公诉职能限制方面,修改后刑诉法重点完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规定:一是明确“对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二是简易程序应出庭支持公诉以及二审程序“应当出庭”的范围的规定。修改后刑诉法在公诉职能上的改革,彰显了张弛有度的品格。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修改后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新要求

一方面,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及公诉人诸多职权;另一方面,对检察机关及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证据理念是公诉工作的关键

对于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证据是案件的“生命线”,是秉公执法的基石,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为了进一步将证据意识深入贯彻到检察公诉工作的始终,修改后刑诉法修改了证据定义,完善了证据种类,提高了公诉的标准和要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新增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证据,规范和扩充了证明事实的材料载体,突出了新型证据对公诉工作的关键作用。

其次,新增了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三条具体规定,严格了刑事案件证据的“三性”原则,增强了证据和公诉案件的内在联系,强化了证据的证明力。

再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司法解释层面上升到立法层面,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旨在规范取证程序,凸显依法取证对于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可见,修改后刑诉法在明确举证责任、细化证明标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的修改和完善,目的是使公诉工作进一步强化证据理念。

(二)进一步强化量刑建议意识

修改后刑诉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对此规定,公诉人必须树立并强化量刑意识,通过量刑建议这一公诉延伸之“诉”活动,使量刑进入庭审,切实发挥公诉职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公诉在量刑环节的民主化、透明化,实现量刑公正。

(三)进一步提高庭审控辩能力

修改后刑诉法第四十九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先后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对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辩论”以及“简易程序中,经审判人员许可,可以相互辩论”。不难看出,修改后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及其公诉人,必须与时俱进,转变观念,钻研业务,增强庭审控辩能力。

三、修改后刑诉法视野下的公诉工作开展

修改后刑诉法在公诉工作规定上的改革与完善,坚持了现代法治精神,体现了人文关怀理念,正确处理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那么,修改后刑诉法视野下的公诉工作如何开展?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公诉人必须革故意识,鼎新能力,秉鉴为剑,持衡为公。

(一)革故意识,鼎新能力

纵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公诉工作面临意识与能力的严峻挑战。检察机关及其公诉人,一方面,要全面领会修改后刑诉法的法治理念,在公诉工作中所秉承的价值意识应适时予以更新强化;另一方面,要综合掌握修改后刑诉法的工作要求,业务能力需要不断提升。

首先,需要强化两种意识。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应强化人权意识。修改后刑诉法不仅从原则上确认了尊重与保障人权,更从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等多方面体现了立法意图。因此,围绕公诉工作:一要依法满足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要求,保证律师依法履职;二要及时转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或联系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三要全面提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不强迫自证其罪,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第二,应强化程序意识。修改后刑诉法的非法证据排除、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等规定,都对公诉工作的程序正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人应牢固树立程序公正的观念,着力培养程序思维,把程序公正摆在公诉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在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上坚持程序正义。

其次,需要增强三项能力。修改后刑诉法细化了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兼顾了诉讼参与人的利益平衡,因此,公诉人要增强各种诉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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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需要增强证据审查能力。证据规则是修改后刑诉法在公诉改革方面的重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标准要求公诉人进一步深化认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更加透彻和专业的理解力提高证据审查能力。一要树立证据意识。证据意识的树立是证据审查的关键;二要强化审查技巧,对证据“三性”反复推敲和审查。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侧重点在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上。

第二,需要增强公诉庭审能力。修改后刑诉法对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吸收,是承继现代司法成果的具体体现,会使庭审演变成控辩双方的一场全面综合素质的对抗。面对挑战,公诉人应提高综合素质,提升庭审能力。一要夯实基本功,提高综合分析、判断和论证能力,加强公诉实务经验积累,不断增强实战能力;二要提高出庭水平。一方面,做好庭前准备,对整个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进行详细审查,精心制作公诉意见和答辩提纲,对在法庭上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另一方面,讲究庭审技巧和辩论。讯问被告人要紧扣犯罪构成,交叉讯问要思路清晰、层次分明,把握关键点、侧重点,明法释理。法庭辩论时,对对方的证据来源和所要证明的事实、目的要敢辩,善辩,会辩。

第三,需要增强量刑建议能力。量刑建议是公诉工作的最终成品,是诉讼监督的直接体现。修改后刑诉法把量刑事实和证据作为庭审调查、辩论的对象,不仅是肯定量刑进入庭审的实践成果,更是让公诉人强化量刑意识,准确提出量刑建议,确保被告人罚当其罪。

(二)秉鉴为剑,持衡为公

公诉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主要体现在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两方面。对于指控犯罪,需要公诉人有明察秋毫,即“鉴”的眼力;对于诉讼监督,则需要公诉人承载公正善良之秤,即“衡”的能力。修改后刑诉法在公诉人的两项职能上进行了重大改革,尤其在侦查程序审查把关上,审判程序的启动参与上,诉讼程序的纠错匡正上强化了三重角色,⑴因此,作为公诉人需要在坚持秉鉴持衡的基础上践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1.演好三重角色,坚持秉鉴持衡。一是在审查阶段,做好审查者。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分别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公诉人是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主体。”作为公诉人,必须延伸角色职能,增强证据意识,把握证据细节,落实证据新规,把证据合法性审查,证据的非法性排除审查和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标准审查常态化、规范化,强化举证责任,打好庭审基础,确保公诉质量。二是在庭审阶段,做好起诉人。修改后刑诉法第四十九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对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辩论”。为此,公诉人不仅要充当公诉启动、参与者的角色,而且要完善庭审预案,增强抗辩的力度,确保指控犯罪和量刑建议达到预期效果。三是在诉讼过程中,做好监督者。在审查阶段,公诉人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审查案件,秉公执法,重点开展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纠错工作,规范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侧重侦查监督;在起诉阶段,公诉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出庭,如“简易程序出庭、二审规定范围内出庭”等,侧重审判监督。同时,将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规范准确抗诉,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

2.践行公平正义,倡导法治人权。“鉴”与“衡”是公诉人指控犯罪、诉讼监督必备的素质和不可或缺的工作手段,除此之外,公诉人必须深刻理解规范背后的法治理念,增强人权意识,提高司法为民的工作能力。

修改后刑诉法在公诉职能上的修改,不管在审查起诉中重视证据细节方面,还是在支持公诉注重庭审效果方面,都在释放一种信号,履行国家检察权的责任重大,公诉人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先进的法治理念和过硬的业务能力。因此,公诉人不仅要对法学、证据学、逻辑学等诸学科知识运用自如,还要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言辞辩论中做到游刃有余,更要在司法实践中践行法治理念。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朱孝清:《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作用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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