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求得在社会管理视野下的良善的回应型审判管理方法,纾解审判与民意的紧张关系,是当前审判管理改革面临的重要课题。[1]本文借助于对当下法院审判管理做法的解读,检讨当前法院审判管理做法中显现出来的压制型特征,探索在审判管理中如何回应社会期待的途径。
立足强制的压制型审判管理
压制型审判管理的主要表现。
现行审判管理方法主要以限制法官审判权力为重心,以追求审判效率为目标的粗放式的审判综合管理体系,是站在法院管理者的视角立足强制的压制型审判管理。
一是侧重法官责任的承担,着力限制甚至消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现行审判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建立并实行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出发点是避免错案的发生,提高法官责任意识,遏制司法腐败。但这建立在对法官不信任的基础上,使法官对案件审判缺乏足够的信心,加重了法官审理案件的压力,一定程度上也使法官不能在审理案件时独立思考、独立判断。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切原原本本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一旦遇到需要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就自然而然寻求上级的决定,形成一种唯上的审判依赖心理。因此,错案责任追究的一个显而易见的效果就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尽可能地回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以逃避可能因此承担的责任。反过来说,错案责任追究的一个隐含的目标就是限制甚至消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实践中的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由于对错案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从管理者加强监督管理的立场出发,管理者作为对错案及其责任的宣告者,实际上是建立在一种以强制为基础的压制型管理理念之上。这就使得法官为了降低错案责任追究的风险,刻意加强和管理者的沟通,从而建立了案件请示制度。而且,错案追究制只有约束机制而无激励机制,在没有建立起法官职业保障的情况下,由法官独立承担审判责任,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二是偏于促进审判效率,力图解决案多人少问题。[2]现行审判管理以“审判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以管人促管案”的思维为基础,提倡“依靠科学、系统的审判管理,不断提高审判质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3]近年来,全国大部分法院主要是通过建立审判管理指标体系,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态势分析等工作,构筑审判绩效综合考评体系作为创新审判管理的一个重要方法。如江苏、四川、北京等省、市法院出台了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办法等,包括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被改判发回率、执结率、申请再审率、结案均衡度、人均结案数等指标,形成了一套审判管理指标体系,通过案件评查,围绕指标体系开展统计、分析、评估、决策建议、通报工作。这种指标考评、绩效评估的做法,和政府机关通过目标责任制下指标、考政绩的做法不谋而合,实际上也是一种行政要求的管理方法,带有明显的上下层级的强制色彩。
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优先价值,是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资源和产出的效益关系,一般是依靠数字化指标体系来具体实施操作。数字化指标简单明了,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行政管理的效率价值。数字化目标管理,是通过将组织的整体目标逐级分解直至个人目标,最后根据被考核人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来进行考核的一种绩效考核方式,是一个自上而下进行总目标的分解和责任落实过程,体现出行政首长领导下的压制型的金字塔结构模式。现行审判管理借用数字化指标考评体系,进行数字化目标管理,实行自上而下、责任层层下划的管理,显然是一种行政领导支配的压制型管理方法。
三是以院长、庭长为中心,意在强化对审判工作的控制力度。无论是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还是审判管理指标体系的审判管理方法,在现实中其着眼点都是为了加强院长、庭长对法官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在实践中,审判管理被当作法院管理者迫使法官努力工作的“棍棒”,是从法院管理者的角度为了解决法院内部的管理与策略问题的重要方法。
由于案件审批的方法广受诟病,且需要较大精力投入,对以加强监督和管理为己任的法院管理者而言,要获得法官审判工作的相关信息以加强审判管理,现行解决方法之一就是制定越来越复杂繁琐的审判管理指标体系,通过设定、衡量和运用一套科学的量化考评标准以帮助他们了解法官的工作业绩情况、廉洁状况,从而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风险。这种法院数字管理背后的逻辑,正是法院管理者要求法官审判工作是可控的,要求由自己来把关、审批和决定,实质上就是一种以服从上级为核心的立足于强制的压制型的行政管理活动。
压制型审判管理的主要弊端。
一是有干扰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之虞,影响审判公正。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法官有依法独立审判权,法官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规范的选择上拥有排他性的权力。上诉制度确保法官审理的案件受到上一级法院的制约,当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发生了法律解释上的某种错误或争议的时候,上级法院有权对案件作出不同的法律解释,进行改判。应该说,一个法官对案件作出的法律解释,包括根据证据的认定作出的事实剪裁和根据法律条文作出的对法律规范的解释,都应由法官独立完成,不受外部干预。因此,在追究法官责任时,应当分析一个法官在判决一个案件时,是否存在非职务性的过错,如贪赃枉法、贪污受贿等,而不是将在解释法律方面出现不同理解的职务性行为认定为有过错,据此进行错案责任追究。如果一个法官只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一个案件作出判决,这种理解可能不符合上级领导或机构对于这个法条的理解,但不应该被视为一种应当追究责任的职务行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强制为前提给法官加以严格的错案责任,这种审判管理方法明显有干预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之虞,使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有过多的顾虑而不敢大胆独立地进行自由裁量,从而使审判解决纠纷的能力大打折扣,影响审判公正。
二是极易陷入行政化管理的窠臼,背离审判管理规律。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长期被指责为行政化管理,广受诟病,现行包括法官审判业绩考评、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等内容的审判管理指标体系,亦未走出行政化管理的窠臼。
行政化管理的主要特点就是首长负责制,通过行政等级的科层管理,保持高度统一的领导。院长是一把手,是法院中行政级别最高的法官,领导法院的日常工作,也通过召集和主持审判委员会,管理全院的审判工作。庭长是中层干部,负责全庭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也负责全庭的审判管理工作,是院长对全院进行管理的中坚力量。院长、庭长由于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不堪重负,加上对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所具有的专业敬畏及法律学界对案件审批制度的批判性立场的自发性地认同,因此对需要较大精力投入的案件审批工作会不自觉地疏忽。这就导致以案件审批为主要方法的审判管理出现极大漏洞,法官审判工作缺乏有效监督,法官审判质量和效率受到社会质疑。
基于这种背景,法院内部开始对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放权于合议庭,尊重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改革思维产生动摇。也因为案件审批的方法广受诟病,极有必要找寻另一种审判管理方法进行收权,强化对法官审判工作的管理。构建量化管理的审判管理指标体系,一方面迎合了当前数字化管理的潮流,一方面给院长、庭长进行审判管理带来极大的便利,只需查看数据统计成绩表或总结报告。通过这种方法的管理,院长、庭长可以更加清楚地掌握法官审判工作信息,不像以前院长、庭长很难获得较为准确、及时的审判工作信息。于是,以构建审判管理指标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审判管理方法呈风行之势,成为当前主要的审判管理方法。
依赖审判管理指标体系方法进行审判管理的做法未能照顾到审判工作规律的要求,不是从承担审判工作的法官立场出发,不是以服务法官审判工作为中心,而是站在院长、庭长加强对法官审判工作约束管理的立场,采取的依然是一种行政化管理方法,因此引起了对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权利保障的争议。在近年来的审判管理实践中,面对这种以领导权威施加强制性约束为中心的审判管理方法,法官普遍采取的是一种消极抵触的心理,使审判管理依然没有走出“一管就死、一松就乱”的恶性循环,审判管理效用大打折扣。
社会管理视野下的回应型审判管理
回应型审判管理的基本构成。
作为对立足强制的压制型审判管理的反思,回应型审判管理立足于理性,实现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的良性互动,打破审判管理的封闭性。
一是协商、妥协和讨论等非强制性手段在审判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现行审判管理中广泛运用的考评手段是“上考下”,带有明显的强制色彩。审判的本质是一种判断权,决定了审判是一种个性化的活动。法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只能依赖法官个人的独立判断,公正才可能实现。回应型审判管理确立法官的主体地位,承认和尊重法官的主体性人格,树立以法官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审判管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自愿、自觉地为实现公正高效审判而努力。这就要求在审判管理中,摈弃科层行政化的强制管理手段,采取与法官协商、妥协和讨论等非强制性手段实行审判管理,实现以法官民主参与的形式对法官审判工作进行管理。审判管理不再是院长、庭长对法官的考评,而是全体法官参与的,以审判业绩、法官司法能力、法官品格等为内容的民主管理,体现的是法官自治管理和开放式管理。
二是审判管理与法院行政管理分开,建立独立的审判管理机制。压制型审判管理将审判管理和法院行政管理不加区分,笼统地采取一种管理方式,使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造成错位,也使法官成了“官”,成了行政官员。这就使审判管理成为一种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抹杀了审判活动所应有的依法独立裁判的法律人格,也使法官丧失了独立判断的法官人格,影响了审判公正的实现。回应型审判管理要求将审判管理权从诸如刑事、民事等审判庭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行使,实现审判管理和法院行政管理的分离。设立独立的审判管理机构,减少审判庭审判管理职能,使审判管理实现集中管理,不仅能促进审判高效,也通过独立的审判管理机构实现对法官审判工作的有效制约监督,促进审判公正。
三是审判管理以法官为中心,重在追究法官违反职业伦理行为。法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审判质量效率都是通过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现的,以法官为中心构建审判管理制度,是审判管理回应审判工作规律的必然要求。法官审判活动的核心在于法官在依照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时,应秉持法治的精神进行法律解释,并依照法律解释的要求进行自由裁量,进而实现审判公正。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自由裁量,并且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正是法官独立发挥作用的地方,是按照法治的要求实现法律人格的独立裁量案件。因此,审判管理应旨在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不是限制甚至消除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且,在规范自由裁量权时,不应通过某种外在的强制性的压力去干扰法官的裁量行为,而应着重在对法官裁量过程中显现出来的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如对法官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打瞌睡、接打电话或酒后出庭等违反《法官行为规范》规定的行为,应给予严肃的处理,而不是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随意指摘。
回应型审判管理的价值分析。
一是回应型审判管理追求法官自己管理自己,是一种平等交流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审判管理中,逐步树立自我评价、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管理理念,减少法院管理者对法官审判工作的直接控制。在审判管理工作中,遵循审判工作规律,尊重法官职业地位,客观对待审判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以积极的态度加以引导解决。回应型审判管理以指导帮助法官为主,问责惩处法官为辅,变法官对审判管理的消极应付为自觉主动地配合管理、参与管理、接受管理,体验审判管理带来的综合服务。法官之间平等交流,相互监督,互相制约,一方面可以较为客观公平地评价法官的工作业绩,获得一个自我评价的参考系,以此来进一步激发自己的潜能,形成工作上的竞争效应,另一方面对法官的廉洁自律也可以发挥有效作用。
二是回应型审判管理重在约束法官非职务性行为,鼓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行使。法官的审判职务行为是一种判断活动,法官独立行使审判职权正是为了保障其独立自主地思考判断,依法进行自由裁量,能够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作出理性的判决,必须禁止其他因素介入法官裁判过程,以保证其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法官只应接受监督而不应接受命令,在审判管理中应重在对法官非职务性行为如法官道德品质、工作态度、纪律作风、法律素养以及司法能力等法官行为规范方面加强监督制约,而不是干预法官审判,干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行使。为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合法行使,遏制法官腐败,一方面应制定更具体细化的法律规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合法行使,而不是限制甚至消除自由裁量权的合法行使,另一方面应设定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明确规定法官行为规范准则,一旦触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和法官行为规范准则要坚决清除出法官队伍,对触犯法律的更应严厉制裁,绳之以法。
三是回应型审判管理意图立足法官审判工作有效回应社会对法官审判工作的期待,以满足社会需要为审判管理的目标。回应型审判管理既不是行政科层制的法院管理者实施的压制型审判管理,也不是封闭式的法官群体的自我管理,而是面对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立足于法官审判工作对社会司法需求积极作出回应而建立的审判管理机制。法官审判工作既是一项裁判工作,也是一项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4]回应型审判管理要求在关注审判工作自身的公正和效率的同时,强调法官在审判中保持开放性和完整性,从单纯完善审判工作本身向积极回应民众司法需求转变。
回应型审判管理的规范性构建
在法官自由裁量权依法行使基础上的有效回应。
当下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碰到的一个最直接的问题是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受到法外因素的影响,而由于审判公开的限度,自由裁量的过程无法公开,使社会民众无法监督,也使得裁判不能有效回应社会的司法需求。因此,首先要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依法行使,杜绝法外因素的干扰。法外因素是一个外延很宽的概念,从实务角度出发,因法外因素的影响而滥用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指受法官个人的素质、阅历、经验、品德等影响或者受来自法官以外的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滥用自由裁量权,其中尤以党政影响为最甚,法官自身腐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不能成为限制甚至消除自由裁量权的理由。相反,我们可以看到,正是由于法官没能充分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才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为此,必须建立一个确保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审判管理制度,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尊重法官自由裁量的独立性,保障法官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其次,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定和审判纪律,制定裁判规范和量刑程序指导性意见,发布指导性案例,实行量刑规范化建设,明确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限度和范围,保证在审理相同或相似案件时裁判结果相对平衡,增强裁判的可预见性。最后,要强化对法官自由裁量的监督,有效回应社会期待。一方面要加大审判公开工作力度,消除“暗箱操作”,如增加庭审中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当庭认定证据,法庭旁听自由,公开判决理由和结果,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判后答疑等,广泛接受有权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等。一方面改革裁判文书制度,增强裁判文书的证据效力分析和判决说理。在当前审判实务中,证据采信这个环节最容易滥用权力。增强裁判文书对证据效力的分析,可以有效限制法官认定事实上的主观随意性,避免权力滥用。判决理由是裁判文书的灵魂所在,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依据其对法律的理解,按逻辑思维规则的要求,演绎出对案件处理意见的判断,使其自由裁量的合理性一目了然,可以有效地避免不当裁判。
在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平台上的有效回应。
回应型审判管理要求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专司审判管理职责,一方面保障法官独立完整地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监督、规范法官行为。
审判管理应包括案件信息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效评估、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绩效考核、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等“管案”的内容,但回应型审判管理要求在管理中采取法官全面参与、法官自我管理和自我评价的方法,管理的目标是服务法官,是帮助和指导法官更好地进行自我评价,实现更良善的自我管理,是一种鼓励引导性管理。
审判管理更重要的内容应是“管人”,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规范,对法官科以严苛的职业道德要求。由于在当下我们缺乏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没能对法官违反职业伦理行为予以严厉惩戒。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应承担起这一极其重要的审判管理职能,一方面接受社会公众对法官违反职业伦理行为的投诉,作出专门的投诉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法官公开回应案件质询,在类似公开性的听证会的场合由当事法官面对面接受社会公众的质询,回答公众的疑问。既使法官全面、亲身参与审判管理,也可以使当事法官可以有效回应社会的司法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有独立裁判权又是透明的,受到整个社会的监督,司法腐败的深度质疑可以消解,司法公信力也能有效地提升。另一方面应肩负起督促法官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准则和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职责。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应具有对触犯法官行为规范准则和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法官处以制裁的权力,将行为不检和道德不良善的法官开除或调离法官队伍,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机关处理,以维护法官群体的纯洁,有效地回应社会对法官素质的高期待、高要求。
在规则秩序之间的有效回应。
法院要关注民意,以回应社会民众对审判的认同,回应型审判管理要求法官在审判中要高度重视社会民众对司法裁决的认同,在规则秩序之间有效地回应社会对司法的期待。
虽然大多通过媒体表达出来的与裁判结论截然不同的观点并不全然代表着大多数人的道德期许和评价,有时仅仅是对审判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不公以及可能干预乃至操纵审判权的司法腐败的担忧和反抗,但是法官作为回应型审判管理的主体,在裁判中有必要反思如何在规则秩序之间有效地回应社会期待。从制度上来说,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个审判回应社会需求的正式制度,使审判不是僵化地依据法律规则进行裁判,照顾到社会对审判的期待。而法官在裁判依据上应重视法律原则、社会公共政策的作用和非正式法源的功能价值,通过自身审判工作来促进社会与审判的良性互动。
法官在回应型审判管理中,对裁判所依据的法律的理解范围应有所扩大,裁判所依据的法律不仅仅是规则,还包含法律原则和政策。法官应当在裁判思维中体现社会背景知识,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内外因素结合考虑,使审判尽可能地与社会公众的期待相一致。这并不是对法律的背离,而是增强司法裁判对于社会纠纷的调处能力。法律有其不确定、模糊的一面,如情节严重的、情节轻微的、为公共利益所必需等,这就需要依据法官的正义标准、道德信念、社会倾向甚至习惯法观念等非正式法源。在裁判过程中应适用源于人们的现实生活,有着浓厚社会基础,更易于为人们所遵循接受的非正式法源,以弥补法律之不足,增加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当然,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律原则、政策和非正式法源的适用,必须找出适用于司法裁判的方法,在一定的条件下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
注释:
[1]〔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2]朱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载《中国法学》2010 年第 6 期。
[3]参见《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中国平安网,http://www.chinapeace.org.cn/pabb/2010-08/24/c_13459317.htm,2012 年 5 月 8 日访问。
[4]王胜俊:“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 2008 年 3 月 16 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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