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形成于当时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之间出现冲突之时,它很好地将不同司法理念糅合在一起,把新的理念巧妙地推广开来。由于其产生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都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马锡五审判方式局限性也逐渐显示出来。然而在司法改革之中我们发现当今所推崇的司法理念在实践中与现实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使司法实践在某种程度陷入困境。我们可以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精髓——灵活地运用法律,把法律的运行与现实结合起来。
关键词:司法理念 司法实践 马锡五审判方式 现实意义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
1、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背景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主审判方式。当时的边区政府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在新法与当地的习惯之间不断磨合、相互妥协中创造出与新民主主义相适应的人民司法制度,其中最为推崇的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当然这种审判方式是在当时的司法理念、制度下逐步积累实践经验而形成的民事诉讼模式,是通过大家交流和讨论的结果。当时的司法制度不是一种单一的司法制度,它是多个司法制度的混合体,主要有三个渊源:
首先是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理论和法律实践经验。其次,是国民政府法律制度即中国近现代性质的法律文化。最后,中国传统司法和纠纷解决方式里的习惯和传统法律文化、理念。
2、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马锡五的工作环境是在抗战时期的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必然会受到当时的政治经济的影响,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独特就是因为它符合当时当地的现实情况,能将现有的条件发挥到最好。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有三个: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深入群众,追求真实情况,查明案件真相。第二依靠群众。第三是手续简便,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第四,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局限性和优越性
1、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局限性
由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历史背景,我们知道这种审判模式是在经济落后,社会构成比较简单的根据地产生的,在那里人们法律意识还大多停留在封建社会末期的状态,国民政府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对人们法律意识的影响不是很大,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即使是共产党适用少量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开展法制改革,依然受到很大的阻力和困难,因为这些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与当地的风俗民情存在着很大的矛盾。这些现实问题不得不让司法工作者左右为难。
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鉴于这种困境,采取坚持原则,灵活运用法律,在某些方面做些妥协,让人们在混杂着新旧法律思想的查案审案判案的过程中不断对新法有了认识,逐渐接受新法。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马锡五审判方式很多地方并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
在程序方面,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代的司法理念有很大的差别:控审不分。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调解,为了达到解决纠纷,实现团结,让人们接受新的法律思想,在实践中就不得不做出妥协,因此很多案子的处理可能符合当时人们的正义观,但难免与现代司法强调的程序正义发生有些偏离。
在当代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越来越细的社会分工使得原来法院大包大揽工作方式不再可能,否则不仅不能够实现形式上的正义就连实体上的正义也难以实现。现在新的司法理念与马锡五审判方式冲突更加明显。司法具有中立性与被动性的理念已经成为主流思想,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法官主动、全面地收集证据,调查证据已经很难与当前的司法理念相容。
2、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优越性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优越性在总体上表现在它的实用性、现实可操作性,在当时虽说是无奈之举,但它确实也是一种明智之举。
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是不按照现代司法制度办事,而是选择一种更适合的司法模式让现代司法制度深入人心。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调解制度与其说是一种方式的创新不如说是对中国法制传统的更新,是一种内容上的创新,是用人们熟知的方式传递新的使命。“尽管这种技术应该说是中国法律传统中最古老、最成熟的一项技术,而是将它完全看作是共产党的一个全新的发明。”①马锡五审判方式不讲究繁琐程序,在遵守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审判案子,追求实质正义。法律正是通过调解的渠道参与到对社会的总体性的治理实践中,从而改变了乡村社会,使现实生活逐步符合现代法的规范和要求②。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代中国的生命力和可用性
无论再完美法律制度,如果只是将其神圣化,只是将其束之高阁。一种法律制度在追求其自身完美的时候,也要考虑其是否适合社会的现实,能否让这种完美的法律制度成为现实,这才是一种制度所要追求的最终目的。
(一)当代中国司法实践的困境
强调依法治国,一切有法律来决定,把法律看作是万能的。在法制改革的过程中我国注重的是对以往法制的改革,因此对英美法系的法律移植占了很大的比例,由于对诉讼裁判的过度依赖,导致了一些负面影响:
1、一些人把司法看的很重,认为一切都可以在法庭上解决。但是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法院处理那么多的案子加上司法中的一些腐败现象,法院本来就不应该也不能解决所有的纠纷,这样必然导致案件处理的质量不高,人们的满意度底,影响了司法应有的权威。最终必然影响到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影响到法治的最终目的。
2、另一些人的厌讼心理。一方面是随着法治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案件诉诸法院,是司法的滥用,另一方面却是人们对司法的厌恶,对司法的不信任。
3、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当人们穷尽其他社会规范时,才做出的最终选择。而当诉讼被滥用、被作为首选或者唯一的解决纠纷的途径时,法律的威严、法律的终决性也将受到挑战。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可鉴性
笔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还是有其存在的空间的。一一种理念的存在、发展与消亡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一个曾被称作“东方经验”时代的精华,它的存在有经济、社会、文化的土壤。这种条件如果还存在,它就依然发挥著作用。
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③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不能操之过急,要与我国的现实相适应。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在处理多种法律思想时所采用的一种既适用又有利于新的法律思想的传播司法模式。其次,我国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依然没变,在广大农村地域,大量的民间习惯、乡土规则依然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再次,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针对民事纠纷,而民事纠纷属私法领域,私法尊重人们自己的意思表示,法庭的调解也很合理。
四、结论:
马锡五审判方式由于它自身的局限性和现在所推崇的法律意识有很多不相容之处。但是它还不到完全退出历史的舞台的时候。一国的传统文化对一个国民的影响是深重的,它会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甚至会影响人的思维方式,因此当代的法律观念是多种法律观念的混合体,这和马锡五的所处的时期有相似之处,在处理问题是也要灵活适用法律,要让一种新的法律制度或者观念深入人心,就必须考虑其实用性,可操作性。当一种法律理念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或者说还没有成为主流时,不能操之过急,需要一个过渡的法律,需要一种象马锡五审判方式那样的能将新的法律制度应用起来的司法实践。
注释:
①《权利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强世功
②《权利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强世功
③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研究》2002 年第 2 期
参考文献:
[1] 强世功。权利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M].北大法律评论,(2000)第 3 卷第 2 辑。
[2]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149、471.
[3]吴兆祥。〈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04 年第 10 期。
[4]肖洪泳、徐阳光。论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当前司法工作的借鉴作用。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研究生论丛,2003 年第 6 期。
[5] 魏斌。马锡五审判方式再认识。西江大学学报,第 21 卷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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