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破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兑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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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破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兑现难问题

——构建附带民事诉讼公检法司联动机制情况的调查

青岛市两级法院在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最关心、最关切的问题入手,构建起公检法司“四位一体”的附带民事诉讼联动机制,较好地破解了附带民事诉讼在提起时间、赔偿范围和标准、执行主体、追偿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制度性障碍,最大限度地促进了被告人及其亲属对被害人的损失赔偿,化解了大量由刑事罪案引发的社会矛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兑现难,是长期以来刑事被害人及其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刑事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亲属得不到赔偿,其结果就是“人财两空”,被害人及其亲属对个案的公平正义必然产生怀疑。青岛市两级法院在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最关心、最关切的问题入手,构建起公检法司“四位一体”的附带民事诉讼联动机制,较好地破解了附带民事诉讼在提起时间、赔偿范围和标准、执行主体、追偿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制度性障碍,最大限度地促进了被告人及其亲属对被害人的损失赔偿,化解了大量由刑事罪案引发的社会矛盾。

整合刑事诉讼资源构建附带民事诉讼联动机制

根据刑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作广义理解,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并不局限于审判阶段,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提起,公安、检察机关也可以对附带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长期以来,尽管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没有衔接机制,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有法院一家负责。基于以上认识,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经过调研论证,于2010年8月,积极争取市委政法委牵头,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的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附带民事赔偿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共15条。从调查的情况看,联动机制实施以来,各办案机关基本能够把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刑事执法的一体化任务,一体化部署,一体化落实。特别是涉及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案件的附带民事调解与追偿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以及刑罚执行阶段结合的比较好,为审判阶段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减轻了一定的压力,为部分刑事被害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拓宽了化解刑事案件矛盾的视野或途径。

破解制度性障碍前置后延附带民事追偿措施

一是前置附带民事权利告知。即规定尽管诉讼程序可能尚未进入审判环节,案件还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担负侦查、预审、批捕、起诉、法律援助的办案人应当告知被害人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程序、申请财产保全以及调解解决的方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其他共同加害人履行赔偿的义务及可能赔偿的数额、缴纳的方法,赔偿与量刑的关系等。

二是前置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时间。即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提起,也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起。

三是前置财产保全措施。具体操作方法是,刑事案件告破后,被害人方即可根据掌握的被告人财产线索,持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告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予以立案,免收财产保全费。而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四是后延审判追偿时限。为充分发挥审判环节对附带民事情况熟、工作有基础的特点,主动拉长附带民事审判链,对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均未能履行或兑现民事追偿的案件,与刑罚执行阶段的减刑、假释挂钩,联合监狱共同签署了《关于服刑人员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可以适当放宽减刑、假释幅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犯罪人在服刑期间,其亲属积极为犯罪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适当放宽减刑、假释幅度。

创新附带民事追偿方法预防罪案矛盾叠加次生

一是责令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预交附带民事赔偿金。自侦查阶段开始在各诉讼环节均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缴纳与之赔偿数额相近的赔偿保证金。

二是将取保候审金转化为附带民事赔偿金。取保候审金与附带民事赔偿金的衔接,有效地发挥了附带民事追偿拾遗补缺的作用。

三是把刑事强制措施与追缴附带民事赔偿金挂钩。对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的,慎用取保候审措施,有效地预防了罪案矛盾的次生叠加。

侦控审全程调解衔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把附带民事案件的和解调解贯串于侦控审办案的全过程。侦查机关结合案件侦破情况,把赔偿调解作为办案的必须内容。对于在公安侦查阶段调解不了的,随案件诉讼程序的推进,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再继续进行调解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还调解不了,转入审判阶段。有的案件虽然在侦查、检察阶段调解未果,但通过以上两个阶段的调解,审判阶段对当事人各方的心理预期、主张和要求有了比较清晰的轮廓,也为审判阶段的成功调解奠定了基础。

二是把附带民事和解调解纳入各办案机关绩效考核指标,引导、激励全程调解的积极性。在贯彻联动机制的过程中,一些单位注意发挥考评指标的指引、激励作用,坚持把案件和解数、调解数纳入考核指标。

三是把附带民事和解调解与较轻刑事案件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处理联动,促进及时终结纠纷,和谐结案。联动机制规定,对因邻里、家庭、婚姻等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案件以及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认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兑现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要求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公安侦查阶段,经严格报批程序,可以不移送起诉,作销案处理;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可以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刑,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贯彻修订后的刑诉法附带民事案件衔接顺畅

修订后的刑诉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调解、和解以及财产保全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为附带民事案件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特别是统一赔偿范围和标准后,在“调解无限制,判决有依据”的双轨制下,基予刑事诉讼的自身规律或特点,深化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充分认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把附带民事案件的和解、调解以及追偿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以及刑罚执行全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青岛中院以贯彻实施新刑诉法为契机,把联动机制作为化解附民案件社会矛盾的抓手,主动牵头,积极协调,全力推进。我们近期已结合学习贯彻实施新刑诉法,推动政法委牵头,联合公检法司,针对当事人和解案件,共同出台了《关于青岛市刑事和解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丰富了附带民事联动机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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