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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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迅速发展,但其法律风险客观存在,产生的原因包括登记制度的不完善、评估制度的不规范等。亟需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重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和建立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制度来防范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知识产权 质押 法律风险 防范

  一、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风险解读
  所谓知识产权质押法律风险是指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在质押期间,发生导致质押物的价值减少、消失、转移或者质押权利无法实现的法律事实。制约知识产权质押发展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风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知识产权质押不同于动产质押,无需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在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即可。质权设定方式决定了质权人无法实际占有标的物,只能通过拟制占有的方式主张质权人的权利。当设定质押的知识产权发生权利纠纷或者权属变动时,质权人不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此外,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与商标权规定了撤销机制,从而导致已经成立的知识产权可能因为利害相关人的宣告或者异议而被撤销,这种权利归属的风险可能导致质权人无法有效实现主债权。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知识产权评估主要是对未来收益现金流的预测。但是,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会受到专利技术因素、市场经济因素、法律因素等多方面影响,专利技术因素又受到技术产业化效果、替代技术等多种不可测因素的影响而评估困难。知识产权这种价值不确定性较高,增加了知识产权的评估难度。
  (三)知识产权变现风险。有些知识产权除了对提供担保的企业外,对于其他企业甚至竞争者而言都不一定适用。这类知识产权虽然有很好的价值,但是市场流通性比较差,变现比较难。将来一旦融资者要实行其担保的权利,拍卖担保物时,质押的知识产权可能因为缺乏交易市场而一文不值。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物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并受到产权交易活跃度的限制,其拍卖、诉讼及执行的交易成本较高。知识产权流转的高成本与低效率阻碍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质权人面临贷款可能无法收回或者收回成本大于收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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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4/fontbr二、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br />  (一)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公示制度的不健全。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法律法规,有代表性的包括《专利权质押合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质押登记程序》、《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但是,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质押需要向不同的管理机构进行登记,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行质押需要分别向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版权部门进行登记。这种知识产权多头登记的情况加大了当事人的成本和风险。当企业将包括商标和专利在内的多个知识产权进行多个质押时,在众多登记机关进行逐一登记的话,势必增加交易成本;而著作权的财产权等权利的质押没有相应部门管理,势必出现一项知识产权在不同的机构进行多重质押的情况,给重复质押登记留下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资源浪费。
  (二)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不健全。知识产权评估存在困难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财政部虽然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对无形资产评估只是制定了总体标准,而没有对专利技术、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制定独立的评估法规和准则,导致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对知识产权评估的方法主要有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市场比较法,而选用不同的评估方法或者不同的评估机构会导致评估结果大相径庭。二是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机构水平的参差不齐影响了评估效果。我国知识产权评估行业缺乏行业规范,行业秩序不佳,不同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人才资源和评估水平差距较大,对知识产权评估结果产生较大影响。
  三、知识产权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基于目前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多头管理及登记效力问题,笔者建议:首先,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统一、有效的登记制度的建立是破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题的制度之一。政府需要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质押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其次,规范统一的登记事项和程序。只有建立统一的登记事项和程序,方能提高担保设定的效率,降低质押担保成本,促进质押融资的发展。第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效力应为登记生效主义。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无法通过交付方式占有或者转让,只能通过登记来取得相应权利并对抗不确定的第三人。这一特征决定了其在质权成立上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第四,统一目前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法律规定。《物权法》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中规定: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上述规定冲突的实质在于质权的设立与质押合同的订立混为一谈,应将三个部门规定中的条款随物权法做相应的修改,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成立区分开来。
  (二)知识产权质押的动态评估机制的重构。首先,制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和办法,为知识产权质押的设立及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知识产权的价值的时效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决定了其评估方法的多样性,因此要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和办法,评估机构应当事先公布其评估标准以及多依据的参考指标。其次,扶持和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规范评估行为,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知识产权评价评估小组成员应当由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资产评估师、会计师和律师组成,设立评估机构的规范并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第三,建立知识产权评估相关的数据库。在知识产权局的主导下,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报告的备案制度,为知识产权积累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手的数据,完善评估数据库,逐步推进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
  (三)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具体建议是:首先,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制定知识产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制定可以首先借鉴国内已经有的技术产权交易所的操作方法,然后逐步将交易品种拓展到专利权、著作权领域。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交易网站,促进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统一化和开放化。建立一个专用于知识产权质物交易的网站,为企业提供查询服务,为知识产权质押交易提供便利。在交易网站上建立知识产权质物的预警系统。当债权到期前债务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使其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偿债能力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如果债权人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质权人可以应用预警系统,将质押的知识产权提前在网站上发布交易信息,这样提高了知识产权变现的效率。
  (四)多方主体参与制度的构建。
  首先,厘清多方参与主体的关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现离不开政府、行业主管机关、评估机构、担保机构、中介机构、银行等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实践中,可参照韩国经验,由政府出面,由政府、行业主管机关、银行、融资方和其他各主体共同签署知识产权质押协议。根据该协议,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在内的中介机构评估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价值和企业经营能力,银行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等事宜。
  其次,需要保险机构介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保险机构的介入有助于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发展。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上广为存在。主要业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承包的被保险人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以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知识产权的侵犯为前提的知识产权财产保险,承包的是被保险人因诉讼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种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有助于分散质押风险。
  第三,建立多方参与和责任共同分担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多个主体的共同参与,而多个主体在参与过程中未尽到审慎义务都有可能造成质押融资的失败。因此,建立严格的责任分担机制势在必行。责任分担比例应当按照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获得的收益来确定。以银行、担保公司参与的专利权反担保的模式为例,当债务人违约而无法偿还贷款时,先由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然后由担保公司进行调查,是评估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责任明确后,向相关主体追讨,从而使风险适当转移。这种责任共同分担的机制可以发挥多方主体参与的能动性,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有所裨益。
  知识产权质押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在我国的发展却面临困境。这与知识产权质押的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有关,我国现有体制下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解决问题,因此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得知识产权质押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应有作用。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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