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享受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4-04-26 07:55:1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国在2008年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三项政策。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认定(复审)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可以自认定(复审)当年起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解释为“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也就是说,根据以上规定,一旦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就可以申请适用15%的低税率。同时,假设一创业投资企业到2008年对某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进行的80万元投资刚好满两年,就可以按照80×70%=56万元的金额,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该创业投资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仅有50万元,不足抵扣,则剩余的6万元还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继续抵扣,最终享受到56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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