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
所谓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具体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授权农村居民向其他个人或公司流转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承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产业结构的更新换代,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农业生产中脱离出来,逐步组成一些农村新型合作组织。2009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要求“着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推动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推动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土地流转有利于资本进入农村,从而提高农业的现代化和产业化程度,进一步保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当前,土地过于分散是农村合作组织发展遇到的重要问题,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的是小型的土地经营格局,土地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充分的配置。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切入点,它可以引导和实现农村土地的适度集中,从而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推进农村合作组织发展。
(一)从人员结构上,土地流转有利于解放劳动力,提高农民收益
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转出自己承包的土地,使劳动力转移,改变原有又农又商的复合状态,可以安心地从事其他产业。减少了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同时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加入合作组织从事其他生产,提高农民收入。这样一来,土地流转就为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了必备的人力资源。
(二)土地流转为农村合作组织提供了土地保障
可以灵活流转的土地经营权,通过租赁、入股、转包等多种形式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经营,盘活了土地存量,使土地逐步向合作组织等经济实体集中,为农村合作组织的规模经营及产业化经营提供了土地保障。
(三)土地流转增强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土地流转会使集中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合作组织自筹资金,自带技术、信息、人才投资于土地综合开发,修道路、兴水利,建科研基地、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保护生态环境,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这不仅完善了组织自身发展的基础设施,而且增强了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四)土地流转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组织化程度提供了条件
合理统一的土地流转政策壮大了农村合作组织,使土地向一部分致富带头人集中,既有利于发挥这部分人的比较优势,又可扩大其土地经营规模,使农业生产在合作组织的框架内更加统一化、标准化,更加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规模化生产、品牌化经营。
(五)土地流转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村社会经济文化水平
土地流转让土地集中,产生现代农业生产的规模效应,降低其生产成本,增加农业整体收益。因此,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可直接获得土地规模经济带来的收益。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学习效应,农民在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学习到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从而提高了农民的整体素质,更加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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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4/fontbr二、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的理性审视br />所谓农村合作组织是指以农民为主体,在自愿互助基础上联合起来,实行民主管理并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的组织。农村合作组织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竞争应运而生的。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高度分散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影响我国农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可以较好地解决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如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问题,对于实现农业标准化、专业化、区域化,提高农业规模效益和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都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的发展
从1978年开始,中国农村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并使整个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化和党的农村政策的落实,各种农村合作组织在各地相继建立,并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发展历程。首先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确立了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基础地位,也使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具备了初步的环境和条件。其次是农副产品市场化的改革使农产品价格获得了很大的提高,农民从中获得了实惠,有了一定的资本积累,从而为农村合作组织的产生创造了物质条件。1984年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1号文件明确指出:“农民还可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一时期农村合作组织大部分是民间自发产生的互助组织,而且规模较小、组织程度不够、运营不规范、产业分布也相对单一。这一时期的农村合作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并不是真正的合作组织。
20世纪90年代以后,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农业科技进步的加快,为了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建立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民理性、自发的选择。于是在这一时期,以一些专业合作社、专业联合体、专业技术协会为代表的农村合作组织开始了快速发展。而且其形式比较多元化,既有完全由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也有在对传统合作组织进行改造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的合作组织,也有在政府直接扶持、参与下创建的合作组织,以及政府与农民联合共同兴办的合作组织。这些合作组织合作程度高、规模大、运作规范、经营形式多样,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200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把“培育农产品营销主体、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作为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农村合作组织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据农业部统计,到2005年全国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目己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也达到2363万人,占全国农民总数的9.8%,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约为400元,加入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平均增收500元左右。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于2007年7月l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适当的规范,这部法律不仅给数以万计的各种合作组织正了名,还明确了国家对合作社的多项扶持政策。从此以后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呈现出经营形式多样化、合作区域扩大化、组织层次高级化、运作程序规范化的态势。也使农业产业化经营迈出了坚实步伐,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产品竞争力有了大幅提升,优势农产品逐步集中,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格局正在形成。
(二)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虽然在部分地区已经初具规模,但是,由于农民自主意识的缺失使得在一些组织运作时会遇到许多困难,再加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制约因素,因此,从我国当前农村合作组织现状来看,仍有许多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具体有以下几点:
1. 发展速度缓慢,推广普及率较低
目前我国现有的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的参加人数较少,功能没有完善,大多数是以某一种农产品的定向生产收购为主,业务范围过窄,大多是停留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缺少农副产品精加工深加工型、技术推广型、综合服务型的经济合作组织。
2. 政府引导缺位,缺乏服务意识
因为农村合作组织的主体是农民,农村合作组织的成立、运行都是本着自愿组合、自我管理、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的,但农民因为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市场预测、科技创新等必要的技能,即使成立了合作组织,闯市场的难度仍然很大。因此,政府对农村合作组织虽不能强加包办,但也不能撒手不管。没有有效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就难有合作组织的成功。
3. 内部机制不健全、运行不规范,缺乏有效管理
首先因为与农村合作组织相关的法律不够完善,造成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设立、运行等方面不够规范,造成产权关系不明晰,农民没有真正地享有经营权,这样也就失去了经济合作的实际意义。其次,缺乏一些相应的约束机制,导致农村合作组织成立的随意性很大,在责任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最终导致社员利益受损,且没有法律依据,农民维权很难。很多由农民自发建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缺少政策引导。所以很多合作社成立后不久就会解散,没有持久的生命力。
4. 人员素质不高,阻碍组织发展
因为合作社主体是农民,他们大多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普遍缺乏合作组织的知识和经验,缺乏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市场营销和对外交往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致使合作组织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缺乏优秀的高素质人才将会成为制约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5. 缺乏资金支持、发展没有后劲
大多数合作组织自身没有建立积累机制,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经济实力太弱,组织活动经费大多靠大户赞助,靠政府及主管部门支持解决。由于缺乏资金,农村合作组织进一步发展受到了阻碍。
6.区域差距拉大,组织发展失衡
生产力发展状况是经济合作组织产生、发展的基础,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又能推动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农民接受外界信息灵敏,合作意识强,建立经济合作组织的条件充裕,较容易建立数量多、水平高的经济组织,并且发展速度快,发展规模大,行业覆盖面广,产业技术应用程度高。而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或发展相对受限的行业各类经济合作组织数量少,规模小,这种不平衡性在产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及不同类型合作组织的联合程度等方面都有所表现。一般来说,东部地区专业合作社比较多,中西部则大多是专业协会。
三、土地流转政策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新路径
(一)规范土地流转、促进合作组织发展
土地流转要在严格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首先要按照“自愿、依法、有偿、有序”的原则,遵循农民意愿,流转的收益要让给农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和扣缴。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三是规范运作和因地制宜原则。流转双方要按照政策要求规范运作,签订好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要明确双方责、权、利,同时要在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租赁等方式上大胆探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佳流转规模和形式,促进土地集约式发展。
(二)加快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
发展农村合作组织既是形势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特别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因此,必须深化对新形势下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科学、全面认知,积极科学地推进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特别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现阶段农村合作组织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把握好中国农村合作组织未来的发展方向。为此,提出如下加快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的对策和建议:
1.政府加大扶持,保障健康发展
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撒手不管,而是应该积极搞好引导、管理和服务。首先要成立明确的主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注册登记、指导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其次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本区域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三是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纳入农业工作重要考核内容,对运作规范、绩效优良、发展潜力巨大的合作经济组织,要适当地给予表彰鼓励,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在资金方面,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力度。在税收方面,对合作社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及服务项目,应适当地减征相关税费。
2.健全法律法规,保障稳定发展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规范发展的有力保证。只有建立完备的经济合作组织法,合作组织才能持续稳定地发展。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有关合作组织立法的经验,国家和地方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将农村合作组织建设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完善立法,有利于国家财政、税收部门对农村合作组织的扶持,有利于争取国际合作组织的援助和支持,有利于合作经济组织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更大作用。
3.建立健全制度,完善运营机制
首先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经济制度的核心,只有建立明晰且富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才能确保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持续地发展。其次,集思广益、创新管理机制。由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特殊产权性质,所以合作组织的管理体制有着自身的特点,要征求社员意见,进行民主决策,从而提高经营效率。
4.结合不同特点,推动多样发展
由于各地区综合条件不同,生产力发展也不平衡,所以,建立和发展农村合作组织要因时因地制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国目前建立的农村合作组织,绝大多数是生产领域里在合作;而发达国家,在金融、采购、生产、加工、物流、储存、销售乃至生活需要等领域都有合作组织,基本上做到生产、生活服务社会化,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和生活质量。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推动农村合作组织向多样化、高效能方面发展。
5.加大人才培养,提供智力保障
加强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要把培训合作组织带头人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加大投入力度,配备良好的师资,创造更好的条件,做好合作组织带头人的培训工作。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培训班,加大对入社农户的科技知识培训力度,力争建立起一支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同时又熟悉市场的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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