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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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为高校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提供建议,初步探讨我国科技评价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方法对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科研管理模式、知识产权流失、科技评价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结果 我国科技评价机制在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科研管理模式、科技评价方面缺乏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造成了知识产权流失,制约了高校科技创新的发展。结论 我国亟待建立科学、规范的科技管理制度,提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以真正提高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科技管理与评价 高等学校
〔ABSTRACT〕ObjectiveTo look into and analyse the defects of Chinese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 evaluation system  so as to provide comment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 administration. MethodsThe problems existed, such as IPR prot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dministration,  loss of IPR, ST appraisal  system,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were analyzed. ResultsLack of standardized apprais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in terms of  administration and protection of IPR, research administration, and ST evaluation resulted in loss of IPR  and restricted the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ST in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ConclusionTo set up  a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dministration system is urgently needed in our country aiming at increasing the awareness of IPR in citizens and raising the ability of innovation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dministration and evaluatio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知识产权是我国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是提升我国科技创新层次,增强我国科技实力与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加入WTO后,科技部和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政策,如《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范》,等等。这些文件对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明确了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研究成果以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出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单位。这是我国科技管理意识形态上的重大突破,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带来深刻的影响。但由于高校在知识产权战略的建立和运用等方面才刚刚起步,在科研成果管理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高校专利战略的实施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因此,如何提高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探索新时期高校科技创新、技术转移的成功经验和运作模式,是当前我国高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1  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等学校作为我国科研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参与科研的在职人员大约有24万,如果把参与科研(自然科学)的研究生也算上,就差不多有65万人。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利权,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各国政府高度重视。我国自1984年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专利申请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截至2003年底,全国高校共申请专利43 866件,其中2003年申请专利10 216件,比上一年增长71%;共获授权专利3 389件,比上一年增长98%。2004年前6个月,全国高校共申请专利6 259件,比上一年同期增长34%;全国高校获授权专利2 143件,比上一年同期增长90%。由此看出,高等学校产出的专利已经成为我国专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高新技术的生长点与辐射源,由此各高等学校也制定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但 总的来看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高,概念模糊,缺乏法制性、紧迫性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一方面科研管理观念没有转变,计划经济的科研项目管理模式没有根本变化;另一方面也因为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实施的周期长,不如论文、奖励来得快,致使知识产权保护长期得不到重视。尽管有些高校已经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但是力度和成效不大,尤其是一碰到具体问题时就很难落实和加以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现行的科技评价体系不利于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
    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是应该相互促进的。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由于对高校科研成果社会及经济效益重视不够,高校科研成果含金量到底如何并没有人去评价、去关心,也没有制度去考核。这样的导向容易使高等学校管理决策者不去考虑科学研究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推动作用,而是以论文的数量或者是所谓的“质量”为主要指标来评价科研人员和各单位的科研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再谈什么重视科技创新就显得有点噱头了。
    1.2  计划经济的科研管理模式从根本上制约了知识产权工作的加强
    科技体制的改革远远落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并对知识产权的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制约。目前,各种科研经费仍采用计划经济的政府拨款模式,各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出台种种“某某计划、某某工程”,名目繁多,官员追求政绩,科研人员追求所谓的名气,心态浮躁,忘却了搞科研的根本目的,不追求实际的意义,尤其是经济效益。许多高等学校存在着用偏颇的方法来评价教师的科研工作,想用一套大而统的评价体系精确量化各学科教师的科研水平,结果往往是走入形而上学的窠臼而不成功,比如往往只注重在权威性期刊——如“核心期刊”上发表多少篇文章,甚至荒唐到将发表科技著作的出版社也划分为三六九等,而对著作的真实水平却不大关心。在申请专利方面,因为在科技统计方面有一个专利指标,学校也想方设法帮着申请,但申请专利的成果其质量怎样,得到授权后的专利有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成果转化得如何却考虑甚少。一个很大的原因是,现有的科研管理体制对科研的各个环节的管理存在着强弱不均的现象:重课题申请,轻课题管理;重成果报奖,轻成果转化。科研在立项前没有实行真正的科研基金制,造成科研资源分配形式上的合理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合理。曾有资深院士指出:“科技管理体制的官僚化是科技创新发展的最大阻力”。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科研管理体制,使其与经济发展、科技发展相适应,不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加强,而且科学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科技水平真正意义上的提高也就如同水中望月一般了。
    1.3  知识产权流失现象比较严重
    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有所加强,但很多教师还没有从法制的高度上认识这个问题,没有认识到维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比如在论文发表与奖励申报的过程中,人员排序盛行关系风,不能很好地体现出参与者在该研究中所做出的贡献,从严格意义上说,这实际上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与专利权,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在思想意识上均不觉得有多么严重,不认为是一种法律关系。此外,在人员流动、教师兼职、对外合作、技术合同审查等方面,由于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法律意识不强,专业管理人员(经常可见由毕业于自然科学而非法学专业的人员来管理知识产权事务)配备不足等原因,也会导致很多学校知识产权权益受损的情况,常见的有以下几种:①校名、校标专用权被滥用。高等学校校名、校标一般没有经商标注册,即使注册过的,对校名、校标的使用也缺乏明确的规定。校名、校标被社会企业、校办企业、与学校有横向科研协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教师个人无偿使用、滥用的现象并不少见,而高校对这些现象是缺乏敏锐力的,反应较为迟钝的。往往在接到报告后,经过办公会议讨论后,由学校主要领导作出指示再由主管部门进行交涉,效率较低下,即使这样,也难以对侵权者采取什么措施,最终可能不了了之,使学校的无形资产受损。②签定技术合同时,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技术合同签署不规范,缺少法学方面的专家审核,没有严格的知识产权归属条款;即使对方违反条款造成侵权,学校也很少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由于多数学校没有与教师签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议,高校的人才流动加快使科技泄密事件发生更易增多,同样可造成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损失。③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概念模糊,界限不明确。有的学校对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转让未作明确的规定,即使有规定也不严格执行,违犯了也不严肃查处。教师个人区分不清甚至有意混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别,私自转让职务发明,可能给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造成较大的损失。 
    1.4  未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保障机制
    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未与教师的利益挂钩,使得广大教师对侵权行为听之任之,即便发现了侵权他们也可以不关心或者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不愿意得罪人,不主动收集证据纠正侵权行为,也是造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力的原因之一。然而,知识产权的客观属性要求它是一项系统而牵涉面较广的工作,仅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有限人员来做好这一工作是不够的。
    2  对高等学校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政策的思考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仍是沿用原来科技管理体制中有关科技成果的管理机制,与现代知识产权蓬勃发展与积极保护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在出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规定和进行管理制度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创新性、经济性和法制性。如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科技协作或涉外知识产权问题时,还必须考虑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只有把上述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有效地、科学地做好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工作。以下几个方面是我们在规划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机制时需要考虑的。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4/fontbr />    2.1  建立规范而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关键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根本保障。高等学校应设立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校领导;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具有技术经济人资格的专(兼)职知识产权工作队伍;划出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管理、保护和实施等。高等学校要建立出台符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符合科学发展客观要求的,可操作的,规范性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研管理的全过程,如建立教师课题申报前、论文发表前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做好科技保密和科技档案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在对科研人员的工作进行量化时,增加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转化所占的权重,强化突出知识产权这一指标等。2.2  提高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特别是对知识产权经济性和法制性的认识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产出人的培养,提高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可以通过讲座、专题报告等形式开展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工作,对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设立选修课,以使他们了解这方面的基本知识。培养和引进一些技术经纪人队伍,使学校的技术成果尽快向社会推广应用。
    2.3  不断进行制度创新,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深入挖掘知识产权资源
    科技成果必须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参与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全过程,原创性的科技成果是知识产权的核心,知识产权是科技成果归属的法律表现形式。高等学校应根据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不断调整管理措施,整合学校、学院、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保证科研人员创造性劳动的价值体现,使他们积极地投入到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劳动中去,进而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知识产权不仅仅是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学校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管理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只有充分认识其经济性和法制性,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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