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公司的影响预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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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健全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北京等省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并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虽然按照文件规定公司主业(车辆通行费收入)暂不属于此次试点范围,但为了全面掌握“营改增”政策,预测分析“营改增”政策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税收的影响,提前布局,做好准备,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营改增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税收的影响预测分析

  (一)对公司主业(车辆通行费收入)经营及财税的影响预测分析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车辆通行费收入,系公路收费经营企业,一般通过两种途径取得收费经营权:一是通过收购已建成通车高速公路的收费经营权进行收费(如公司目前经营的长潭高速、潭耒高速);二是通过自己建设获得收费经营权(如公司目前经营的长永高速及在2012年11月收购的溆怀高速)。公司车辆通行费收入目前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为营业税的5%,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的5%,总体税负为车辆通行费收入的3.3%。

  由于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只在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进行试点(公司车辆通行费收入尚未纳入此次“营改增”的范围中),在今后的“营改增”中,公司如若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一是由于公司主业的特点,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主要是养护成本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抵扣;二是收费标准由政府定价,公司并没有定价权,上缴的增值税只能从收入中扣减,也就是在现行收入的基础上划分出一部分作为国家税收,将直接减少营业收入。到目前为止,关于未来具体的征收政策、税率尚没有明确的意见,因此只能基于现有的政策进行预测,其预测分析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1. 税负平衡点测算

  原营业税流转税整体税负为:Y3%(1+5%+3%+2%)=3.3%Y。

  营改增后流转税整体税负为:

  [Y/(1+X%)X%-YR】(1+5%+3%+2%)。

  上式中,Y为营业收入,X为增值税税率,R为进项税额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能使两者相等时的增值税税率即为平衡点时的税率。假定在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或公司按简易计征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提下,税负平衡点为:3.3%Y=Y/(1+X%)X%(1+5%+3%+2%)

  解上式后,可得X=3.093%,如果增值税税率高于3.093%,则公司税负将比以前升高,如果增值税税率低于3.093%,则我司税负将比以前降低。

  如果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有进项税额可抵扣的前提下,税负平衡点的税率将会高于上述计算得出的税率,但究竟高多少,取决于进项税额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占比越高,税负平衡点越高,公司在“营改增”中承受较高税率的能力越强。

  2. 假定公司车辆通行费收入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征收率为3%(即比照现行“营改增”中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包括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纳税),则其对公司的影响分析如下:

  (1)对公司车辆通行费收入的影响

  在营业税税制下,为价内税;税改后,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为计税依据。

  价税分离公式为: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价格比含税价格下降百分比=(含税价格一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00%=1-[1/(1+增值税税率)]100%=1-[1/(1+3%)]100%=2.913%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公司车辆通行费收入将下降2.913%。

  (2)对公司税收的影响

  “营改增”前,公司实行的营业税税率为3%,因营业税为价内税,所以直接用车辆通行费收入乘以税率就能计算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改后,增值税征收率为3%,但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必须以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价乘以税率减去进项税额才能计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由于实行简易计征,进项税额不允许扣除。所以,“营改增”对公司税负的影响如下:

  假定公司车辆通行费收入为Y,营改增后公司车辆通行费收入保持不变,增值税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税改前后的税负情况如下:

  ①营业税税制下,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为Y3%,营业税附加为Y3%(5%+3%+2%),营业税及附加合计为 Y3%(1+5%+3%+2%)。

  ②增值税税制下,车辆通行费收入为不含税收入Y/(1+3%),应缴纳的增值税为Y/(1+3%)3%,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为[Y/(1+3%)3%(1+5%+3%+2%),增值税及附加合计应缴纳Y/(1+3%)3%(1+5%+3%+2%)。

  ③税改后税负增减变化情况:

  原营业税税负:Y3%(1+5%+3%+2%)=3.3%Y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Y/(1+3%)3%(1+5%+3%+2%)=3.2%Y

  “营改增”后税负变化:3.2%Y-3.3%Y=-0.1%Y

  “营改增”后公司整体税负下降0.1%,如果公司每年车辆通行费收入为180,000万元,则可少向国家缴纳流转税收180万元(1800000.1%)。

  (3)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假定公司其他成本费用不变,且不考虑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①在营业税制下:

  公司通行费收入为Y

  营业税及附加为 Y3%(1+5%+3%+2%)=3.3%Y

  营业利润为Y-3.3%Y=0.967Y

  净利润为0.967Y(1-25%)=0.7253Y

  ②在增值税制下:

  公司通行费收入为Y/(1+3%)=0.9709Y

  增值税附加为Y/(1+3%)3%(5%+3%+2%)=0.0029%Y

  营业利润为0.9709Y-0.0029%Y=0.968Y

  净利润为0.968Y(1-25%)=0.726Y

  ③税改后对利润的影响数:

  对营业利润的影响数为0.968Y -0.967Y=0.001Y

  对净利润的影响数为0.726Y -0.7253Y=0.0007Y

  如果公司年车辆通行费收入为180,000万元,税改后,可增加公司营业利润180万元(180,0000.001),增加净利润126万元(180,000 0.0007)。如果按此方法计征增值税,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甚微。

  3.假定公司车辆通行费收入按现代服务业6%计征增值税,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其对公司的影响分析如下:

  (1)对公司车辆通行费收入的影响

  在营业税税制下,为价内税;税改后,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为计税依据。

  价税分离公式为: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价格比含税价格下降百分比=(含税价格一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00%=1-[1/(1+增值税税率)]100%=1-[1/(1+6%)]100%=5.66%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车辆通行费收入将下降5.66%。

  (2)对公司后续资产价值及折旧的影响

  营业税税制下,公司购买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按实际购买的成本入账(含税价),而“营改增”后新增存货、固定资产等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资产入账价值降低14.53%。同时,对新增固定资产来讲,资产入账价值将减少资产未来使用期内折旧金额,未来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抵减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为原价(价税合计)的14.53%。

  此次“营改增”试点中不考虑存货、固定资产等存量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3)对公司税收的影响

  “营改增”前,公司实行的营业税税率为3%,因营业税为价内税,所以直接用车辆通行费收入乘以税率就能计算出应缴的营业税。税改后,增值税税率为6%。但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必须以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价乘以税率减去进项税额才能计算应缴的增值税。所以,“营改增”对我司税负的影响如下:

  假定公司车辆通行费收入为Y,营改增后车辆通行费收入保持不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车辆通行费收入的比率为R,增值税率为6%、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税改前后的税负情况如下:

  ①营业税税制下,我司缴纳的营业税为Y3%,营业税附加为Y3%(5%+3%+2%),营业税及附加为Y3%(1+5%+3%+2%)。

  ②增值税税制下,车辆通行费收入为不含税收入Y/(1+6%),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YR。应缴纳的增值税为Y/(1+6%)6%-YR,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为〔Y/(1+6%)6%-YR〕(1+5%+3%+2%),增值税及附加合计应缴纳〔Y/(1+6%)6%-YR〕(1+5%+3%+2%)。

  ③税改后税负增减变化情况:

  原税负:Y3%(1+5%+3%+2%)=3.3%Y

  “营改增”后税负:〔Y/(1+6%)6%-YR〕(1+5%+3%+2%)

  “营改增”后公司税负是增加还是减少,还必须看增值税进项税额占车辆通行费收入的百分比。由于车辆通行费行业的特点,运营成本中折旧与摊销、养护成本、人员成本比重较大,而这些成本中基本上只有养护成本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专项养护成本(含常规养护和专项养护成本)占车辆通行费收入的比重分别10.46%、12.50%、4.67%,最近3年养护成本占车辆通行费收入的比重平均为9.21%,但2012年系公司经营的最长路段潭耒路提质改造,其养护成本大幅下降,暂取正常年份(2010年、2011年)平均数11.48%作为预测基础。考虑建筑业、承包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以及养护工程的承包施工建筑可能的增值税税率和养护工程中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项目等因素,假定养护成本中平均40%部分能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上外购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估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车辆通行费收入的比率约为0.8%,则“营改增”后税负为:

  〔Y/(1+6%)6%-Y0.8%〕(1+5%+3%+2%)=5.3464%Y

  “营改增”后税负变化:5.3464%-3.3%Y=2.0464%Y

  “营改增”后公司整体税负上升2.0464%,如果公司每年车辆通行费收入为180,000万元,则需多向国家缴纳流转税收 3,684万元(180,0002.0464%)。

  (4)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假定公司其他成本费用不变,且不考虑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①在营业税制下:

  公司通行费收入为Y

  营业税及附加为 Y3%(1+5%+3%+2%)=3.3%Y

  营业利润为Y-3.3%Y=0.967Y

  净利润为0.967Y(1-25%)=0.7253Y

  ②在增值税制下:

  公司通行费收入为Y/(1+6%)=0.9434Y,

  增值税附加为〔Y/(1+6%)6%-Y0.8%〕(5%+3% + 2%)=0.0057%Y

  营业利润为0.9434Y-0.0057%Y=0.9377Y

  净利润为0.9377Y(1-25%)=0.7033Y

  ③税改后对利润的影响数:

  对营业利润的影响数为

  0.9377Y-0.967Y=-0.0293Y

  对 净 利 润 的 影 响 数 为

  0.7033Y-0.7253Y=-0.022Y

  如果公司年车辆通行费收入为180,000万元,税改后,将减少公司营业利润5,274万元(180,000 0.0293),减少净利润3,960万元(180,0000.022)。如果按此方法计征增值税,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较大。预计按此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可能性较大。

  4. 假定公司车辆通行费收入按交通运输业11%计征增值税,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其对公司的影响分析如下:

  (1)对公司车辆通行费收入的影响

  在营业税税制下,为价内税;税改后,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为计税依据。

  价税分离公式为: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价格比含税价格下降百分比=(含税价格一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00%=1-[1/(1+增值税税率)]100%=1-[1/(1+11%)]100%=9.9099%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车辆通行费收入将下降9.9099%。

  (2)对公司后续资产价值及折旧的影响

  营业税税制下,公司购买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按实际购买的成本入账(含税价),而“营改增”后新增存货、固定资产等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资产入账价值降低14.53%。同时,对新增固定资产来讲,资产入账价值将减少资产未来使用期内折旧金额,未来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抵减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为原价(价税合计)的14.53%。

  此次“营改增”试点中不考虑存货、固定资产等存量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3)对公司税收的影响

  “营改增”前,公司实行的营业税税率为3%,因营业税为价内税,所以直接用车辆通行费收入乘以税率就能计算出应缴的营业税。税改后,增值税税率为11%。但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必须以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价乘以税率减去进项税额才能计算应缴的增值税。所以,“营改增”对我司税负的影响如下:

  假定公司车辆通行费收入为Y,营改增后车辆通行费收入保持不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车辆通行费收入的比率为R,增值税率为11%、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税改前后的税负情况如下:

  ①营业税税制下,我司缴纳的营业税为Y3%,营业税附加为Y3%(5%+3%+2%),营业税及附加为Y3%(1+5%+3%+2%)。

  ②增值税税制下,车辆通行费收入为不含税收入Y/(1+11%),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YR。应缴纳的增值税为Y/(1+11%)11%-YR,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为〔Y/(1+11%)11%-YR〕(1+5%+3%+2%),增值税及附加合计应缴纳〔Y/(1+11%)11%-YR〕(1+5%+3%+2%)。

  ③税改后税负增减变化情况:

  原税负:Y3%(1+5%+3%+2%)=3.3%Y

  “营改增”后税负:〔Y/(1+11%)11%-YR〕(1+5%+3%+2%)

  “营改增”后公司税负是增加还是减少,还必须看增值税进项税额占车辆通行费收入的百分比,其比重暂取0.8%(分析见前)。则“营改增”后税负为:〔Y/(1+11%)11%-Y0.8%〕(1 + 5% + 3% + 2%) =10.0209%Y

  “营改增”后税负变化:

  10.0209%Y-3.3%Y=6.7209%Y

  “营改增”后公司整体税负上升6.7209%,如果公司每年车辆通行费收入为180,000万元,则需多向国家缴纳流转税收 12,098万元(180,0006.7209%)。

  (4)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假定公司其他成本费用不变,且不考虑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①在营业税制下:

  公司通行费收入为Y

  营业税及附加为 Y3%(1+5%+3%+2%)=3.3%Y

  营业利润为Y-3.3%Y=0.967Y

  净利润为0.967Y(1-25%)=0.7253Y

  ②在增值税制下:

  公司通行费收入为Y/(1+11%)=0.9009Y

  增值税附加为〔Y/(1+11%)11%-Y0.8%〕(5%+3%+2%) =0.911%Y

  营业利润为0.9009Y-0.0091%Y=0.8918Y

  净利润为0.8918Y(1-25%)=0.6689Y

  ③税改后对利润的影响数:

  对营业利润的影响数为

  0.8918Y-0.967Y=-0.0752Y

  对净利润的影响数为

  0.6689Y-0.7253Y=-0.0564Y

  如果公司年车辆通行费收入为180,000万元,税改后,将减少公司营业利润13,536万元(180,000 0.0752,减少净利润10,152万元(180,0000.0564)。如果按此方法计征增值税,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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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假定公司年车辆通行费收入为180,000万元,“营改增”后,如果公司按3%简易计征增值税,则公司整体税负下降0.01%,可少向国家缴纳流转税收180万元(1800000.1%)。如果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代服务业6%征收增值税,则公司整体税负上升2.0464%,需多向国家缴纳流转税收 3,684万元(180,0002.0464%)。如果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交通运输业11%征收增值税,则公司整体税负上升6.7209%,需多向国家缴纳流转税收12,098万元(180,0006.7209%)。

  (二)对公司主业外经营及财税的影响预测分析

  公司下辖8家子公司,主要经营金融业(期货、担保、小贷)、房地产业、环保产业、广告业、资产管理等业务。

  一是文化传播的广告业已纳入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增值税税率为6%,原营业税税率为5%,剔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影响很小。但要增强税收申报、缴纳方式、财务会计核算方式的转变,相关知识的学习以及在拓展业务时,应尽可能多的获得进项税额,以最大限度降低税改影响。整体来看,对其影响非常小。

  二是现代威保特的设备技术服务和垃圾场运营服务暂未纳入此次营改增中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范围,仍按5%计征营业税。由于现代威保特原来即属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同时计征的企业,原已储备了相关知识,应加强相关政策研究,做好预测工作,争取平稳过渡今后的“营改增”。

  三是金融业(除有形动产租赁外)尚未纳入此次试点范围,因其基本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原营业税税率为5%,估计按6%简易计征的可能性比较大,假定其收入为Y,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5%,则对其的影响为:

  Y/(1+6%)6%(1+7%+5%)-Y5%(1+7%+5%)=6.224%Y-5.6%Y=0.624%Y

  整体税负上升0.624%,假定收入为10,000万元,则需多向国家缴纳流转税 62.4万元 (10,0000.624%),对其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房地产业预计会跟建筑行业、不动产行业一起进行税改,国家到底如何改革这些行业,一是涉及很多部门的利益,二是涉及国家宏观调,暂时无法对其进行进一步的预测。

  五是资产管理公司的主业为不动产的租赁服务收入和物业管理服务收入,均未纳入此次营改增范围,预计与不动产一起进行税改的可能性较大,目前暂时无法对其进行进一步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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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做好政策预测工作,联合其他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积极与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政府机关进行汇报、沟通与协调,力争能把公司车辆通行费收入认定为公共服务业,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样,便可一劳永逸地享受低税率带来的财税利益。如不能获得3%的税率,也应尽量争取获得按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率。

  二是相关人员需及时掌握、深人学习“营改增”政策文件及实施细则,全面把握“营改增”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的影响程度,提前做好生产经营计划和安排。

  三是加强相关人员的增值税知识培训,转变观念,强化增值税的抵扣概念,把握好抵扣政策,增强获取发票的意识,避免出现因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及时认证所导致的管理风险,并要加强财务会计人员增值税账务及税收申报缴纳方面的知识培训。

  四是由于“营改增”涉及到公司经营方方面面的巨变,需要公司高管层高瞻远瞩、提高认识、转变经营观念,在经营中统筹安排、全面考虑、提前布局,将影响降低到最小范围内,使公司平稳渡过本次税改。

  五是尽量与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进行业务合作,应严格限制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进行合作,以最大限度获取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应纳税金。

  六是搞好测算工作,积极与财政、税务等政府机关进行汇报、沟通与协调,为争取财政补贴作好准备工作。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虹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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