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资产核算

时间:2024-04-26 07:31:5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于2008年1月1日实行,而在此之前,财政部已经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企业会计制度》(于2005年开始对已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农业企业实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三者对农业资产的会计核算有着较大差别。
  
  一、“农业资产”与“生物资产”的区别与联系
  《企业会计准则》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都明确提出了生物资产,并将生物资产分成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规定,生物资产是指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即企业所拥有的具有生长、蜕化、生产和繁殖能力的生产资料。这里所指的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业和水产业等行业。具体的生物资产包括:蔬菜,粮食生产企业的大田蔬菜,花卉生产企业的花草苗木、林木生产企业的用材林、经济林和防护林,畜牧(家禽)养殖企业的存栏牲畜(家禽),水产业养殖的鱼虾、珍珠、贝类等。
  而《制度》并未提出“生物资产”概念,只对“农业资产”进行了界定,并规定合作社拥有的农业资产包括两类: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不包括种植业和水产业所涉及的生物资产。下文仅对农业资产,即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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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4/fontbr二、不同制度、准则下农业资产的核算
  (一)牲畜资产的核算
  《制度》并没有将牲畜(禽)资产按消耗性和生产性资产进行分类,而是分为“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类,除已投产(成熟)的产役畜外,其他牲畜资产的均在“幼畜及育肥畜”科目核算。
  1.消耗性牲畜(禽)资产
  育肥后作为农产品出售的幼畜(禽)及育肥畜(禽)属于消耗性牲畜资产。消耗性牲畜(禽)资产会计核算如表1所示。
  2.生产性牲畜(禽)资产核算
  《制度》中所指的“产役畜”属于生产性牲畜资产。自行繁育的生产性牲畜(禽)资产会计核算如表2所示。
  (二)林木资产
  《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按林业资产的生产目的、价值转移方式以及经营性质将林业资产分为三类:“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林”。
  《制度》则采取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将林木资产分为两类,分别是“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而制度并未对其具体内容做出规范。
  经济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林业法》将林木资产分为5大类: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业法》中所指的“经济林”属于狭义经济林范畴。广义经济林是与防护林相对而言,以生产木料或其他林产品直接获得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具体可包括生产干鲜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味料、香料、工业原料、药材和木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如果《制度》所指“经济林木”为狭义经济林,则“经济林木”都属于“生产性林木资产”。如为广义经济林,则“经济林木”有部分属于“消耗性林木资产”,一部分属于“生产性林木资产”。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所指“经济林木”,应为广义经济林。
  1.消耗性林木资产核算
  消耗性林木资产主要包括用材林等,用材林在《制度》中列为“经济林木”核算。会计核算如表3所示。
  2.生产性林木资产核算
  生产性林木资产主要是指果林、橡胶林、茶林等经济林,这部分林业资产在《制度》中属于“经济林木”,会计核算如表4所示。
  3.公益林核算
  公益林主要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这部分林业资产在《制度》中列为“非经济林木”核算,会计核算如表5所示。
  
  三、不同制度、准则下农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
  《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幼畜及育肥畜科目借方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幼畜及育肥畜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后的净额,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借方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其他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后的净额,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固定资产”原价项目下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子项目,反映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累计折旧”项目下的“生物资产累计折旧”项目,反映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余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项目下的“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反映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在建工程”项目下的“生物性在建工程”项目,反映生物性在建工程科目借方余额减去生物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后的净额。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减去消耗性林木资产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后的净额,在“消耗性林木资产”项目单独反映。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公益林”子项目,反映公益林科目的借方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消耗性生物资产是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通常一次性消耗并终止其服务能力或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类似于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也是并入“存货”项目反映;生产性生物资产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与固定资产一样都属于劳动手段,但在资产负债表上须单独列报;公益性生物资产主要是以防护、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如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提供的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格式中,并没有“公益性生物资产”项目,对于有公益性生物资产的企业,应增设“公益性生物资产”项目,列在“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之后。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根据“牲畜(禽)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农业资产”项目中的“牲畜(禽)资产”子项目填列。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根据“林木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农业资产”项目中的“林木资产”子项目填列。
  根据以上制度和准则的要求,农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如表6所示。
  
  四、问题和几点建议
  从以上对比中可以看到,《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对于牲畜资产和林木资产的会计核算差异很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也有明显不同。针对这些差异,笔者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一)林木资产分类
  《制度》将林木资产分成“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类,这样的分类不够科学。一方面,因为经济主体所拥有的资产,都具有“经济性”,因为“资产”确认的条件之一就是能为会计主体带来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制度》未指出哪些林木属于“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使得会计实务操作出现困难。如果“经济林木”属于广义经济林,则其既包含“消耗性林木资产”也包含“生产性林木资产”,制度对这些林木资产都采用一种会计核算方法,未反映其属于存货或固定资产的特性,并由于制度要求对投产后的“经济林木”需计提摊销,也就要对其中的“消耗性林木资产”进行摊销,这样的核算显然不够合理。如果“经济林木”属于狭义经济林,那么也同样产生类似的问题。笔者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将林木资产划分为“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林”,并参照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二)农业资产摊销的核算
  《制度》对农业资产计提摊销时直接减计农业资产,所以农业资产会计科目只反映其折余价值,不反映原值和累计摊销价值,使得农业资产价值的信息反映不够充分。作为一项长期资产,所提摊销直接冲减其账户余额,会造成“账实不符”,让信息使用者产生误解。因此笔者建议增设“农业资产累计摊销”作为“农业资产”备抵账户核算其摊销额,“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拥有该项资产的账面原价。
  对于投产后农业资产(投产的产役畜、投产的经济林木)的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将其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计入“经营支出”,这种做法会造成少计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其较为合理的核算办法与下文“已投产的产役畜和经济林饲养和饲养费用核算”类似。
  (三)已投产的产役畜和经济林饲养和饲养费用核算
  《制度》规定,经济林、产役畜(均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产后,其管护费用、饲养费用都予以费用化,计入“经营支出”,经济林木、产役畜计提摊销时也计入“经营支出”,这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做法一致。但是在实际农业生产中,产役畜投产后开始繁殖或者承担劳役,例如奶牛开始产奶,其饲养成本应该由其农产品牛奶承担,计入相应的“生产成本”等科目,而不应一概而论计入“经营支出”。同样,经济林投产后开始生产农产品,其管护费用应由该林木所生产的农产品(果品等)承担,计入“生产成本”等科目,在农产品成熟入库或出售时进行结转。已投产的产役畜和经济林饲养和管护费用核算是否合理恰当,将直接影响到农业资产和农产品的成本核算。
  (四)资产负债表列示
  生物资产在所处生命周期中的不同阶段会具有类似存货或固定资产的特点。存栏待售的牲畜具有存货的特点,应属于流动资产,而生产性林木具有固定资产的特点,应属于非流动资产。《制度》将合作社的牲畜资产和林业资产都计入农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长期资产,显然不够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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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特殊性较大,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财政部应及时不断修订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逐步缩小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使合作社与其他企业在平等基础上互相竞争,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运行,以实现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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