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经济要发展,交通须先行,这句话充分说明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国民经中的地位和作用。BOT方式不是全部利用私人资金来承建 设施项目,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一种模式,这种方式可能广泛引入到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领域,促进我国 高速公路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BOT方式; 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
一、BOT应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优势
在新形势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运用BOT方式进行运作,不仅可以促进当地的基础产业的发展速度,且BOT项目建设所需要的资金不是全部由民间或外商解决,也无需由政府保证或承诺支付项目借款,不会增加财务负担;同时有利于突破利用外资模式,丰富了原有的贷款、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及补偿贸易等利用外资形式;更有利于提高中国政府对重大项目的宏观管理,采用BOT方式,项目的整个决策、签约不全部都是由政府负责,政府可对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效益进行充分论证,反复比较,项目投资人也将对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效益进行认真分析论证,这样可避免项目的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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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4/fontbr二、当前我国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br />(一)高速公路应用BOT方面:
1、高速公路实施BOT方式管理的政策和法律不健全
高速公路BOT项目涉及到一系列的权为和利益关系的调整,我国运用BOT融资方式的时间较晚,虽然有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不完善、不健全,政府对BOT的监管也不规范,缺乏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2、公路BOT项目监管中政府角色定位不准确
政府角色的缺位、越位是公路BOT项目监管过程中表现比较突出的问题。所谓政府角色的缺位是指政府在公路BOT项目运作中出现监管职能没有很好地履行。所谓政府角色的错位是指政府本该扮演的角色没有扮演,而扮演了不应该扮演的角色,从而影响了公路BOT项目的公平竞争和公正管理。
3、政府监管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
BOT项目属于政府特许项目,建立在一揽子合同协议的基础上,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不守信用,都可能给项目带来风险。现实中政府在信用建设方面做得不是很好,很多该履行的承诺并没有得到履行,一些政策法令常常处于变化之中,这种现象增加了外商和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风险,挫伤了企业投资的兴趣。政府缺乏信用,政府的监管行为不受任何约束,是导致BOT市场秩序混乱、监管失效的最深层次的根由。
4.BOT项目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BOT是一门综合性科学,涉及国际金融、国际经济合作、技术转让、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多门学科,对从事BOT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的要求都很高,它具有统一的国际谈判、签约履约和运行惯例,需要专门的人才,可以说我国高速公路BOT项目向规范化管理才刚刚起步,而目前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相当匮乏。没有一支熟知BOT方式基本规则的管理人才队伍,在项目谈判过程中常常难以维护国家和政府的利益。
(二)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方面:
1、征地拆迁及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存在弊端
项目建设单位对地方政府征地拆迁资金的监管缺乏手段。项目建设单位掌控征地拆迂资金的拔付权力。按理能够利用这一手段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但一旦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和程序对地方政府有违规使用征地拆迁资金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地方政府及指挥部就会找种种借口,消极工作,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建设单位为了避免延误工期、履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项目建设单位唯一的办法就是让步。
2、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地方政府设立的指挥部属于临时机构,对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取决于地方主要领导。有的地方政府既没有设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也没有专门财务管理人员。又没有统一对征地拆迂各项补偿资金的支付程序和支付方式进行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标准、开支范围等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BOT方式管理工作策略
(一)改进征地拆迁及资金管理机制,明确职责
将征地拆迁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分离。国土资源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筹集建设管理资金(包括征地拆迁资金)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明确各方职责。将各级地方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奖惩。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和总工期安排,提前在年前向省级征地拆迁管理机构报送次年项目用地的详细计划.拔付征地拆迁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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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队伍建设
1、建立一个精干高效的办事机构
高速公路BOT项目在我国刚刚兴起,大部分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仍然没有一个专门研究和管理BOT项目的机构,大部分有资金实力的大型企业管理层领导对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BOT方式知之甚少。当务之急是省、市均应建立一个精干的办事机构,尽快引入BOT经营思想,进行深入的BOT常识教育。
2、出台一套严格规范的政策措施
根据BOT项目在我国运行的情况,政府应牵头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使BOT项目选择、项目公司招标、项目建设、执行和运营中责任与风险、权力与利益确认以及法律体系、投融资环境等各方面工作逐步规范或更符合国际惯例及我国国情。
3、形成一个长效有力的监控体系
高速公路BOT项目在建设、经营、转让三个阶段,政府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公路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在建设期间,各级政府应按照《公路法》的要求,强化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强化对工程建设进度的控制,把好各工序质量检查检测关,严格按质量标准检验、验收公路经营企业的施工质量,确保公路BOT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4、造一个宽松良好的外部环境
高速公路BOT项目建设周期长,公路经营企业也担负着较大的建设风险。政府应努力创造一个宽松、优良的外部环境,从BOT项目的产业导向、项目开发、审核审批、建设施工、建成管理等方面采取“一条龙”全过程服务,积极解决一些职能部门之间协调的问题,做好BOT项目的延伸、配套等后期工作,为公路经营企业提供各种力所能及的服务。
(三)加快建立高速公路BOT项目投资市场
各级政府在当前高速公路BOT项目大量实施的状态下,对高速公路BOT项目的管理要引起高度重视,应选择既懂理论、又重实践,具有丰富的金融、经济知识和管理工程理论的人才成立BOT项目开发管理机构,系统研究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如何运用BOT机制,掌握对公路建设、经营、转让期间的条件和要求,力争更多地开发公路BOT项目。
(四)健全法律体系,完善投资环境
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BOT方式管理过程中,我国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为交通基础设施引资确立一个健全的法律框架。目前我国专门关于BOT的立法仅有1994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7年底交通部发布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但这些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较低、条文内容相当简陋、条文存在诸多法律障碍,有必要在BOT专门立法中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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