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主要从保费的收取、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养老金的给付这三方面就关于如何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几点思考。认为新农保制度能否顺利推行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保险精算科学地厘定费率确定保费水平及缴费主体,并通过有效管理来保证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及将来的养老金给付水平的合理确定。
关键词:新农保;保费;新农保基金;养老金
引言
随着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养老、家庭养老等农村传统养老保障方式功能逐步弱化,使得中国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日渐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实现让全体人民老有所养的目标,要求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于2009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10%的县(市、区)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到2020年将基本实现全覆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及健康发展对于解决广大农民“老有所养”问题,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土地流转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只是确立了新农保制度的基本框架,并不等于新农保制度设计已经完成,该制度需要在试点过程中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新农保制度能否顺利开展、能否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可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保险精算科学地厘定费率确定保费水平及缴费主体,并通过投资如何保证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及将来的养老金给付水平的合理确定。因此,本文结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作流程:从保费的收取、到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到养老金的给付,主要就关于如何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几点思考。
一、关于保费收取的思考
(一)科学厘定费率,确定保费
保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支出的费用,保费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新农保能否顺利开展,因此通过科学地厘定费率确定保费至关重要。费率的厘定主要考虑将来养老金的给付水平、死亡率、利率、费用率及现在的缴费能力等因素。在统一厘定费率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具体保费水平的确定应考虑地区差异,不同地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所收取的保费及设定不同的收费档次,从而可以使得将来的给付水平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参保者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确定缴费主体
在保费来源方面,应根据各方经济状况和责任分担原则由个人、集体、政府共同缴纳。具体而言新农保保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指导意见》规定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照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的缴费标准,不同地区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来确定所收取的保费及设定不同的收费档次,包括设定每年的最低缴费标准。同时为了满足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投保需要可以扩大弹性的缴费水平,按上年度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可划分五至十个缴费档次。对于确实没有缴费能力的贫困群体的保费应由地方政府财政予以代缴。
2.集体补助。《指导意见》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当前,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尤其是欠发达的集体经济更为薄弱,因此指望集体经济来进行保费补助的可能性不大。至于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提供缴费资助也很难落到实处。这样保费主要来源于个人和政府。只有通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将来才可能把集体补助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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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补贴。《指导意见》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惠的均等制,即参保者不论选择何种档次,一律均等补贴;二是多缴多补的激励制,即参保者缴费档次越高,财政补贴越高。多缴多补的激励制虽然有利于调动参保人的积极性,但其实质是给予收入多的选择缴费高的参保人更多补贴,会造成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不利于实现财政支出的公平性。因此,地方政府给予个人账户的保费补助宜均等化,地方政府补助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给予保费补助,进入个人账户。
由于存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能力的不平衡,贫困地区地方财政补贴压力很大。如何解决贫困地区地方财政筹资难的问题将成为制约新农保制度推行的一大瓶颈。因此,应由中央政府给予专项补贴或省市级财政实行转移支付的方式来保证地方财政补贴能够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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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新农保基金管理的思考
通过收取保费形成新农保基金后,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就颇为重要了。只有在保证新农保基金专款专用的基础上,通过多渠道投资来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这样将来的养老金给付才有保证,并为进一步提高给付标准打下了基础。
《指导意见》规定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目前,新农保基金由县级管理,并且基金运营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可能出现一些基金被挤占或挪用的问题。新农保基金主要用来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投资渠道狭窄,因此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面临巨大的挑战。因此,应考虑尽快实现省级统一管理新农保基金,并尽快出台规范新农保基金运营与管理的法律规范,同时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来确保新农保基金的安全性。在此基础上,拓宽投资渠道,并由专业人才进行投资管理,从而来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性。
三、关于养老金给付的思考
(一)养老金的给付水平的确定
《指导意见》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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