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作为配置资本要素的主要机制,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产品所特有的性质和证券市场自身的结构特点决定了实施证券监管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实选择。然而,当监管者掌管了证券市场的监管大权后,会不会尽心尽职、合理有效地运用监管权以切实达到证券监管的目标呢?他们会不会利用自身的特权设租、寻租、谋取私利呢?这就引起是否有必要对证券监管者实施监管以及如何监管的思考。
一、对监管者缺乏监管的证券监管博弈分析
证券监管博弈模型的博弈双方是证券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从证券监管的实践来看,证券监管者是多元化的,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交易商协会,还可以是证券交易所或者别的什么机构。不过几乎各国的证券监管都是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共同完成。我国采取的也是这种模式: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代表政府进行强制性监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自主监管。至于被监管者,笼统的说就是整个证券市场,即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以及他们在证券市场上的活动和行为。不过绝大多数国家都把证券监管的直接对象定位于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具体包括发行各种证券的筹资者(政府、企业)、投资各种证券的投资者(政府、企业、个人)、为证券发行和证券投资提供各种服务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托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以及为证券发行和证券投资提供各种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实施证券监管对于监管者是有成本的,即监管者的行政成本。为了实施监管,监管者需要设立监管部门来专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条例和细则(如证券发行审核、证券稽查等),这一过程中自然需要耗费人力、物力以及监管人员进行知识更新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并且监管越严格行政成本越高,为了分析方便,假设监管者只有两种纯策略选择,分别为低成本(Low Cost)的普通监管(监管成本为CL)和高成本(High Cost)的严格监管(监管成本为CH.CHCL) 。
实施证券监管对于被监管者也是有成本的,即被监管者的奉行成本。被监管者为了遵守或者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不得不承担额外成本,如为按照规定保留记录而雇佣专人的费用、提供办公设施和材料的费用、聘请专门中介机构的费用等,只不过这种奉行成本以抵减收益的形式存在。在利益的驱使下,被监管者有可能为了增加收益(包括一非法收人)、降低成本(包括奉行成本)而进行违规操作。所以假设被监管者的纯策略选择是遵纪守法或违规操作。若遵纪守法则可稳定获得收益凡(已扣除了证券监管的奉行成本);若违规操作且未被查处,则可获得超额收益(违法所得或降低的奉行成本)R ( Reward ),但若被查处则不但要没收非法所得,而且还会被处以罚款,此时的罚没总成本为P( Punishment )。进一步假定,在被监管者出现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低成本的普通监管是查不出来的,而一旦监管部门采用高成本的严格监管,就一定能予以查处并处以罚款。
基于前述假设,考虑到证券市场上博弈双方得益信息的可获得性,建立证券市场上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并用矩阵形式示如表1。
利用划线法可以很容易地找出该博弈的纯策略纳什均衡:监管者实施普通监管,被监管者进行违规操作。最终结果是:监管者虽然付出了一定的监管成本却毫无作用;一部分被监管者违规操作获得了超额收益但却使其它的证券参与者遭受损失。显然,这是一个低效率的组合,只会加重证券市场的不规范性,违背了实施证券监管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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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监管者实施监管的证券监管博弈
若我们对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那又会是个什么样子呢?这里让我们进一步假设,如果监管者通过严格监管查处了被监管者的违规行为,就会得到一定的鼓励B(Bonus),这种鼓励既可以表现为物质奖励(比如来自违规者的罚款,用以增加办公经费),也可以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其褒扬带来的精神鼓励,或者兼而有之;但是如果监管者为了节省成本(或偷懒)只进行了普通监管而导致被监管者的违规操作得以成功,则要对其施以一定的惩罚F(Fine),这种惩罚可以是行政上的、法律上的或是经济上的。如此一来,上述博弈模型就发生了较大变化,新的博弈模型的得益矩阵如表2。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4/fontbr /> 仍然利用划线法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当对监管者的监管力度较大、使得对其的鼓励与惩罚的量化绝对值之和大于监管者实施普通监管和严格监管的成本差时(即F+B>C-C}),该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从而避免了(普通监管,违规操作)这种低效率策略组合的出现。这种情形下,博弈双方都将在博弈中采取混合策略,即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各自以一定的概率随机选择严格监管或是违规操作。让我们定义: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的遨纤二几登三寻多笼罐熟:弓多雀诺态咬乏导铸泉录名室圣聆多石杀涟返络题透汉蛋定召砖罗亨恶璧三兮概率为r,进行普通监管的概率为(1-r);被监管者选择违规操作的概率为e,遵纪守法的概率为(1-e)。
给定e,监管者选择普通监管r=0和严格监管二1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即,若被监管者违规的概率小于(C‑-C,)/(F+B),监管者会选择普通监管;若被监管者违规的概率大于(C‑-C洲(F+B),则监管者选择严格监管;若被监管者违规的概率等于(C‑-C,)/(F+B),监管者就随机地选择普通监管或者是严格监管。
给定r被监管者选择遵纪守法e=o和违规操作e=i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即,若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的概率小于R/(R+P),被监管者的最优选择为违规;若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的概率大于R/(R+P),被监管者的最优选择为遵纪守法;若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的概率等于R/(R十P),被监管者则可能违规也可能遵纪守法。
因此,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是:r=R/ (R+P).e=(c,}c,)/(F+B)即,监管者以R/(R+P)的概率进行严格监管,被监管者以(C‑C,)/(F+B)的概率选择违规也可以解释为,市场上大量的被监管者中(C,}-C}/(F十B)比例的被监管者选择违规,(F+B-C‑+C,)/(F+B)比例的被监管者选择遵纪守法;监管者随机地对R/(R+P)比例的被监管者进行高成本的严格监管,而对剩余的被监管者则仅采取普通监管。
三、结论
证券监管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与监管者受到的监管力度B,F有说明对监管者实施监管有利于证券监管作用的有效发挥,可以将(普通监管,违规操作)这种低效率策略组合出现的概率由1降至6(1-r).,当然,前提是对监管者的监管力度足够大,达到使新的博弈模型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的程度才可以倘若对监管者的监管力度过小、奖罚不够分明(表现为F+B<C‑C),则监管博弈的最终均衡仍是(普通监管,违规操作),即形式r存在较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而实质上监管失效。可以说,对监管者的监管力度越大、监管效果越好,证券监管的目标越容易实现。所以,为了减少违规操作、消除因市场机制失灵而带来的证券产品和证券服务价格扭曲以及由此引起的资本配置效率下降确保证券市场高效、平稳、有序地运行以达到证券监管的目的,对证券监管者实施监管是有效的途径之一。
此外,上述分析还引出了一个有趣发现。我们一般认为,在监管者的监管成本既定的情况下,对违规者的处罚越重,被监管者违规的概率就越小并且,有关统计分析结果也表明,市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的反应程度(股价下跌)与处罚的公开性和处罚力度存在正相关。处罚的公开性越高、处罚力度越大、市场的反应越强烈,监管的效果越明显。然而,上述博弈分析的最终结果却表明,监管者实施严格监管的概率r=R/(R+P),被监管者进行违规操作的概率e-(C‑-C,)/(F+B)。也就是说,我们原本为了遏制违规行为而加大的违规处罚力度最终助长了监管者放弃严格监管而实施普通监管的倾向;而我们旨在降低的被监管者的违规概率与其违规收益和预期罚没成本根本没有任何关系,相反却与监管者的监管成本以及监管者查处违规后可能得到的奖励和未能查处违规而将遭受的惩罚力度密切相关,在监管成本短期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奖惩力度越大则违规的概率越小。如此看来,我们以往的做法只是短期内有效,而要想长期有效地降低被监管者的违规概率、规范证券市场,真正有意义的做法还是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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