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证券监管主体违规

时间:2024-04-26 07:16:15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关键词:证券业 证券业违规 监管改革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证券业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部分,国家证券业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对证券业十分的重视,对其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问题都用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进行完善,英国,日本等都有过大爆炸式的改革。我国证券业也经过近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已发生了质的飞跃。但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特殊的生成机制以及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国内证券公司在治理结构建设上并没有取得同步发展,存在诸多问题。所以证券监管问题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1 我国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
  1.1证券监管机构行政监管承载过重
  通过以上存在的违规现象不难看出我国证券市场的混乱程度,其监管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由于行政监管承载过重,不堪重负,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在缺乏必要权力制约机制(如议会审查和司法审查)的状况下,证监会监管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张,包括行业准入、业务审批、发行审查、上市监管、违法查究、风险处置、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等。证监会还享有相当独立的立法权和规则制定权,并监督和指导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制定。除此之外,证监会还承担着市场发展、平抑股市、“救市托市”等特殊职责。正因为行政权力对证券市场的全面干预,不仅使上市公司成为中国最为稀缺的资源,也造就了现有的股市文化及种种负面的股市行为。行政监管承载过重体现在:
  (1)监管机构对市场的干预无限扩张,超出行政力量应该调控的范围、层次和力度,不仅没有弥补市场机制缺陷,反而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
  (2)由于制定法规政策的失误和实行措施不力等原因,出现监管无效的情形;
  1.2自律监管缺乏层次,监管独立性刚性和主动性不足
  国外自律监管分为行业协会、交易所、市场参与者等多个层次,我国的自律监管职责几乎全部集中于交易所,缺乏必要的层次。由于交易所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之外,还需承担组织交易、维持交易系统正常运作等其他职责,仅仅依靠交易所一己之力,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全部的违法违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国情,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相应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实行的自律管理,也经常被理解成政府监管的延伸,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自律监管通常是一种事后和应对式的监管,监管主动性有待提高。此外,由于监管力量和监管手段的制约,自律监管通常以比较柔性的道义劝说、质询、谴责等方式进行,监管的刚性和震慑力不足。
  2 证券监管改革“三法”方面的建议
  由于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对其加以防范和惩治,也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多方着手,才能建立真正良好的证券投资环境,从新拾起我国投资者对中国证券市场的信心。
  2.1立法方面
  (1)继续夯实证券期货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等行政法规。这些法规是《证券法》、《公司法》的重要配套规范。是打击证券市场各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性法制保障。
  (2)积极探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建立统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制和分级负责的持续监管制度,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法律制度。这一部分法规制度的出台,有助于打击和遏制甚嚣尘上的非法证券发行、上市和经营活动。
  2.2执法方面
  (1)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积极、主动、创造性地执法。充分发挥新稽查体制下稽查局立案处的功能,确定立案标准,拓宽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将各证监会业务部门、交易所、投诉、举报、媒体揭露、领导批示等各类案件线索加以分析整理,及时立案查处;对已立案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地执法,尤其对多部门管辖的边界性案件,不应推诿扯皮;在执法过程中。应借鉴国外的先进执法理念,灵活运用法律,扩张性、创造性地执行法律,做到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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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缩短案件查处周期。提高执法效率。贯彻“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的“三及时”原则,确定行政案件的查处时限,对已立案案件做到限时调查,及时审理,执行到位。提高案件结案率;建立案件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改善立案查处和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建立和健全稽查提前介入和非正式调查制度,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建立行之有效、公平合理的行政和解制度,以节约监管资源,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2.3司法层面的对策建议
  (1)出台司法解释,解决困扰证券民事诉讼维权的实体问题。将可诉违法违规行为由单一的虚假陈述行为扩大至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所有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明确民事责任承担主体,除上市公司外,应将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高管、大股东、中介机构、其他机构投资者等纳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并主要依据过错原则确定其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在特定主体和特殊违法情形下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起诉主体资格,明确受害者标准,避免滥诉行为的发生;明确非法所得和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标准,对特定违法违规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2)改革诉讼体制,在证券违法领域引人集团诉讼和公益诉讼制度。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吸收其他国家集团诉讼的合理规则,建立有我国特色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具体操作层面上需要以专项立法的方式,制订集团诉讼的提起条件,确定原告、被告范围以及首席原告、首席律师的产生办法,规定详细的集团诉讼通知公告程序,确立“明示退出、默示参与”的诉讼参与退出规则,改革审前程序,建立集团诉讼和解规则,完善集团诉讼配套收费制度,等等。此外,针对中小投资者群体分散、诉讼成本高企,举证调查困难的问题,可借鉴美国等国的有益经验,建立由证监会、检察机关或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代投资者维权的公益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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