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粗略估计,2008年1~5月进行委托贷款业务的上市公司有13家,而2007年全年大约只有10家。据中国证券报7月9日报道,2008年上市公司发布委托贷款公告达31次,涉及金额近50亿元。在今年发布委托贷款的公告中,有80%涉及房地产类上市公司,其中大多数是接受委托贷款,金额从几千万元到十几亿元不等。与2007年相比,2008年委托贷款利率不断提高,已发布公告的委托贷款业务中,除去个别关联方业务,绝大部分年利率都在10%以上,有的已高达20%,而去年下半年基本在7%~8%。
委托贷款业务的重出江湖,对企业而言,可谓几家欢乐几家愁。高利率的委托贷款可以为委托方带来高的利息回报,加快企业闲置资金的流动,利于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集团内部、关联企业通过委托贷款,也能合法有效地配置内部资金,使现金合理流动。在财务公司的安排下,一家杭州房产公司,寻找到了资金。在办妥银行委托方相关手续后,委托银行收取了0.5%的手续费,财务公司获得了20万元的手续费,房产商则得到了年息10%的救命贷款,实现了三方共赢。对于这样的企业而言,怎能不喜?
但并非所有的企业都能如此幸运。兖州煤业于2004年年底向山东信佳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期限为一个月的6.4亿元委托贷款,但直到今年5月历时三年半才最终得以回收,其中涉及的担保、股权争议等问题,更让其倍感无奈。银监会2006年的检查结果显示内蒙电力有59.5亿元的资金投入到七个违规项目,这些资金是以委托贷款的形式,通过中国电力集团财务公司内蒙古业务部发放的,共计83笔。在上海社保基金案发前,上海社保也通过银行发放了大量的委托贷款,从事违规违法投资。案发后,有关方面可能会对所有涉及从社保获得贷款的企业进行排查,并要求各个获得委托贷款的企业尽早还款。对于上述企业而言,又焉能不忧?
这些事件不禁让我们产生这样的疑问:委托贷款在上市公司的如此大规模快速扩张,是否真的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它到底是蜜糖还是鸩酒?
先天不足 隐患重重双刃剑
与其他融资渠道相比,委托贷款对借款企业和个人的限制较少,对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无硬性要求。当前政府实行的紧缩的宏观调控使得许多企业贷款困难,股市大跌后的持续低迷更使企业出现融资难的状况,通过委托贷款使公司间发生借贷,有利于资金的有效流动与使用。
对于委托贷款方,委托贷款为其提供了一种投资理财方式,可以拓宽富余资金的投资渠道,获得较高的资金回报。由于有些企业贷款难,委托贷款方可以开出高利率,从中获得远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同时委托贷款为委托人特别是集团公司的现金管理也提供了便捷方式:一方面,可实现对资金管理的需求,集团公司利用现有网络和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的合法资格,控制集团内部资金流向,调剂余缺,提高资金效益;另一方面,允许企业内部子公司之间互相调剂无息资金,降低融资成本。
对于接受委托贷款方,委托贷款满足了其融资渠道多元化的需求,能获得有效的资金支持,及时解决企业经营发展中资金短缺困难。从上市公司委托贷款现状来看,接受委托贷款方多为房地产企业,这主要因为它是资金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和支撑,又是宏观调控的重点行业,随着调控力度的加大,房地产公司资金开始紧张起来。同时,银行贷款和股权融资受限,发债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通过接受其他公司(特别是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委托贷款,就成为目前房地产类上市公司获得资金的最重要途径。
然而,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贷款的参与者包括委托人(委托贷款方)、借款人(接受委托贷款方)、受托银行以及担保人。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的上下限。这就是说,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只做见证,不担风险,一旦贷款收不回来,坏账风险将由委托人自己承担。正常业务中,委托方必须有丰富的市场信息和经验判断,现实中的委托方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源成为选择标准,造成选择中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同时,由于借款人经营行为的不确定性、经济环境或借款人自身的因素,借款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不能预见,这使得贷款风险总是困扰着委托方。
对于借款人而言,虽然资金的注入可使企业运转顺利,但委托人为了防范风险,往往提高利率,并将双方谈妥的利率与合同利率的利息差额通过折现的方式预先扣除,然后再把资金借给对方。借款人为了能拿到救命钱,不得不接受高额的贷款利息。目前市面上的委托贷款利息有的高达20%,远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当借款人的利润率不能达到委托贷款的利息率时,委托贷款借入资金必将给企业带来沉重的利息负担,加大了借款企业的财务风险。
优化环境 一样活水两相宜
委托贷款是把双刃剑,政府、上市公司及投资者都应及时识别其中的各项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1. 政府应加强监管,促进法规政策的规范。委托贷款的相关法规制度尚不完善,这使得一些个人和单位利用政策漏洞从中攫取私利。针对滥用委托贷款的业务行为,监管部门应对相关制度政策进行规范,对委托贷款的贷款投向、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细节进行监管,防止委托贷款流向违规或高风险领域。应明确规定相关各方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并将其细化。依据委托人的单位性质,结合行业属性、企业能力、项目风险等因素确定目标借款人的范围,区分目标借款人的风险等级,从规范上降低委托人的风险。对借款人资金流向以及自有资金比例作出明确规定。目前银监会已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下发了风险提示,要求对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委托贷款,须满足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对关联方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应出台具体明晰的标准,防止内部利益转移。为了促进委托贷款的规范发展,相关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金融知识,提升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
2. 构筑信息平台,发挥银行的监管职能。受托银行在委托贷款中充当资金供需双方的媒介,因此银行应构建一个促进委托人和借款人能够相互了解、相互沟通的信息平台,这对于委托贷款各方降低贷款风险都十分必要。鉴于目前我国金融运行体制及有关制度规定, 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参与,定期发布委托贷款相关信息,如双方的基本情况、贷款条件等,使资金供需双方真正得以相互沟通,提高签约的成功率。
受托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负有监管资金使用投向的职责,应关注借款人财务和经营管理情况的变化,并按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的还款方式催缴贷款本息。但现有协议中,银行均有意无意回避其监督管理责任,使得银行监管流于形式。受托银行应改变过去“坐收”手续费的做法,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报告委托人。委托人也应督促受托银行行使监管职能,在不违反委托贷款原则的基础上可以专设关于受托银行监管职责的条款,将其明细化,以降低业务风险。
3. 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降低贷款风险。对于将自有资金用于委托贷款的上市公司而言,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收回是其考虑的首要因素。委托人要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控制系统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在委托贷款业务的内控中,做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委托贷款的授权、执行、会计记录等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采用授权批准控制,制定严格的审批手续,经授权的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和执行业务,未经授权或越权行为应当受到调查和追究;在与借款人洽谈时按标准流程操作,采取担保抵押措施,防止合同漏洞给各企业带来的风险;贷款到期时,应通过银行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如果出现逾期,企业应尽快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接受委托贷款方在接受委托贷款时,要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项目风险,防止决策失误。必须准确核算企业的资本成本及投资回报率,防止利润率低于贷款利率带来的潜在损失。在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中,要明确按照协议要求,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受托银行和委托方,避免出现违约风险。
4.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利益。无论是委托贷款方还是接受委托贷款方的投资者,都会对委托贷款业务中的潜在风险存在顾虑,担心资金的损失、暗箱操作带来利益的转移等问题。排除这种顾虑的最好方法就是采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更详细地披露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及资金的使用等相关变动,让投资者及时了解委托贷款业务的进行状态,一方面可以使投资者对企业放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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