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团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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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航油”事件介绍 
  自2003年始,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取得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授权后,做油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此期间,公司总裁陈久霖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从2003开始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这是一种如“押大押小”一样的金融赌注行为。陈久霖和日本三井银行、法国兴业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和新加坡麦戈利银行等在期货交易场外,签订了合同。陈久霖买了“看跌”期权,赌注每桶38美元。没想到国际油价一路攀升,陈久霖“押了小点开盘后却是大点”。
  2004年10月以来,新加坡公司所持石油衍生品盘位已远远超过预期价格。根据其合同,需向交易对方(银行和金融机构)支付保证金。每桶油价每上涨1美元,新加坡公司要向银行支付5000万美元的保证金,导致新加坡公司现金流量枯竭,自2004年10月26日至今,被迫关闭的仓位累计损失已达3.94亿美元,正在关闭的剩余仓位预计损失1.6亿美元,账面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总计约5.54亿美元。
  新加坡公司从事以上交易进行了一年多,从最初的200万桶一直发展到出事时的5200万桶,一直未向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报告,中国航油集团也没有发现。直到保证金支付问题难以解决,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新加坡公司才向中国航油集团公司紧急报告。 (新浪财经网)
  2 分析“中航油”事件中的财务控制问题
  “中航油”事件之所以会发生而造成这么大的亏损,主要是因为中航油集团在对陈久霖的管理及新加坡公司在财务控制上产生了巨大失误,并引发一系列问题。其主要表现在财务风险管理不到位,财务监控制度不完善,以及作为新加坡分公司的集团领导层和管理者在决策和操作方面的错误。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源则是由于中航油集团公司在产权问题上的不清晰。 1 中航油集团产权问题
  产权问题是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是由于国有企业“产权清晰”尚未实现,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代表职能混为一体,国有企业内部“所有制缺位”。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靠行政力量内生的,同时又缺乏外部治理机制(如完善的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压力,必然的结果是这样一种尴尬局面:一方面,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反而成为内部人控制:另一方面,政府权责不明、过多干预企业但又由于内部控制人的失控导致监管失效。
  “中航油”事件是国有企业产权问题下的一个缩影悲剧。陈久霖作为新加坡公司的经营者而非所有者,使得其风险意识相当薄弱,而整个管理层也由于对政府过度依赖,使新加坡公司长期处于低风险经营状态。他们只关注生产经营本身,系统风险全部交给政府,很少顾忌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更不考虑国际金融环境对中国的影响。到最后陈久霖由于投机毫赌失败不能收场时,才想到向中航油集团母公司求援。
  中航油集团这种分权式的管理模式使其在财务控制方面目标极不协调,新加坡子公司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甚至损害中航油集团公司整体利益,不仅弱化了母公司财务控制协调功能,而且不能及时发现子公司面临的风险和重大问题。使中航油集团难以有效的约束其分公司的经营者,让陈久霖为所欲为。这些使企业的资源受限,也使中航油集团公司本身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下降。 2 财务风险管理
  我国加入WTO后,意味着我国的集团公司将有更多的机会走向国际市场,其财务管理应从国际化的角度来审视自己。比如,财务控制方面。进入WTO意味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经营风险的加大。这就必须要求我国企业加大风险管理水平。风险管理的最重要措施是建立内控和相互制衡的机制,这不但能减少出于人为或业务流程和制度所造成的错误,而且可以健全公司的业务管理。
  “中航油”事件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财务风险管理上出现了巨大的漏洞。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但是审计委员会的内部审计分支全部由总经理控制,风险事项无法得到有效的、从下至上的传递。陈久霖隐瞒了衍生品的交易情况,而交易部门的人员也不向董事会反映,董事会根本无法进行监管。作为新加坡母公司的中航油集团在派遣财务总监时被陈久霖以外语不好为由接连调走了以后没有继续派遣或施加压力。这是由于中航油集团公司在风险管理中没有意识到财务总监的作用。如果有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直接对公司总部负责,就可以在新加坡公司发生财务问题的前期就可以向母公司或有关部门汇报情况,中航油及相关部门就可以采取措施制止陈久霖的投机活动,并可以及时、有效的发现问题,使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财务损失尽可能的降小。 3 财务监测制度
  中航油集团这家垄断型的大型国有公司突然陷落,直接挑战了政府对海外上市国有公司的监控体系。新加坡公司违规之处有三点:一是做了国家明令禁止不许做的事;二是场外交易;三是超过了现货交易总量。新加坡公司从事以上交易历时一年多,从最初的200万桶发展到出事时的5200万桶,一直未向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报告,中国航油集团公司也没有发现。直到保证金支付问题难以解决、经营难以为继时,新加坡公司才向集团公司紧急报告,但仍没有说明实情。如果有完善的机制约束,也许还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这样可以看出,中国航油集团公司的内部监督控制机制形同虚设。 4 管理层决策和操作问题
  “中航油”事件发生的关于管理层决策和操作的问题并不能单纯的指是中航油新加坡分公司的单方面的问题。当然,作为“中航油”事件直接决策者和操作者的新加坡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负主要责任:陈久霖在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开展的石油指数期货业务属违规越权炒作行为,该业务严重违反决策执行程序,经营决策严重失误。而且在任期间,擅自调离总公司派来的财务总监。根据国务院1998年8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允许进行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交易”。2001年10月11日,证监会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1999年6月2日,国务院令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第四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从事期货交易,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期货交易总量应当与其同期现货交易量总量相适应”。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陈久霖的行为是被国家明令禁止的。
  这并不是说“中航油”事件的发生,作为母公司的中航油集团公司不要负任何的责任。陈久霖一直独立于中国航油集团班子的领导之外,集团派出的财务经理两次被换,集团却没有办法约束陈久霖,其在对新加坡公司的风险管理和财务监测方面都有许多相当不到位的地方(上面已分析)。因此,中航油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亏损事件该负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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