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董事会与公司治理

时间:2024-04-26 06:49:55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关键词:董事会;公司治理;董事
  摘要: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机制的正常发挥是公司制度得以较好发挥作用韵中心课题和重要保障。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关系到公司长远发展与广大股东利益的关键所在。因此应加强董事会的治理。

    一、公司治理内涵与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一)公司治理的内涵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运用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通过科学合理、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促使其民主合作,最终实现各方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人们多从狭义和广义的两个方面界定和理解内涵非常丰富的公司治理。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则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包括股东、债权人、管理者、雇员以及供应商、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利益群体,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各方面的利益。
    (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机制的正常发挥是公司制度得以较好发挥作用的中心课题和重要保障。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作为公司法人财产权主体,行使经营决策职能和对经理人员的评价与监督职能,因而其有效性如何,是关系到公司能否长远发展与广大股东利益好坏的关键所在。董事会的质量是决定一个公司未来业绩好坏和股权回报的重要指标。
    (三)实证角度董事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不同性质的控股股东对董事会治理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中民营企业在多数方面做得都较好。控股股东为外资企业时,董事会治理指数平均值较低。这和我们平时所想象的有些差别。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在于外资机构由于一些客观地理、文化因素而难以真正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去。民营企业则不存在这种问题,且运作体制灵活,故此治理状况较好。因此,公司治理改革中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不要盲目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同时应积极培育和引进民间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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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治理的具体措施
    上面主要谈到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下面就主要谈一下具体怎样治理董事会。
    (一)不同模式的董事会及其治理
    1.单层模式及其治理。单层制的董事会由执行和独立董事组成。这种董事会模式是股东导向型的也称为盎格鲁·撒克逊治理模式,美。英、加、澳大利亚和其他普通法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模式。

    单层董事会特点强调股东权力,在没有明确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的英美公司法律规制体系中,单层董事会重决策、经营而轻监督职能,有利于中小公司发展。
    2.双层模式及其治理。双层制董事会一般来说由一个地位较高的监事会监管一个代表相关利害者的执行董事会。这种董事会模式是社会导向型的,也称为欧洲大陆模式,德国、奥地利、荷兰和部分法国公司等均采用该模式。
    3.网络模式及其治理。业务网络模式(business snetwork)或者说日本模式,特指在日本公司中的治理结构。日本公司治理的特点是,公司之间通过内部交易、交叉持股和关联董事任职等方式形成正式的网络关系。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4/fontbr />    区分三种董事会模式的基本依据是治理机制方面的差异,即决策职能、监督职能与执行职能的关系。当监督是董事会的基本职能时,双层制的董事结构就产生了,而当执行职能更为主要时,单层制的董事会更符合这一要求。
    (二)董事义务与公司治理
    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必须完善董事会治理,而要完善董事会治理,就必须加强董事的义务,在这里,笔者主要讨论从立法方面加强董事的义务。
    1.增加关于董事权利的具体规定。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董事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比较明晰,而董事的权利则比较模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往往只对董事会整体职权作出规定,而对董事个人则无具体规定,这样就会出现董事的义务多而权利少的现象,因此应在公司法中考虑增加董事权利的具体规定,体现董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
    2.制定关于董事行政处罚的专门规则。在董事的三种责任中,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运作要远远少于行政责任,而董事行政责任的规定分布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由于我国目前关于董事处罚的规定非常零散,处罚的标准也不尽统一,有的规定是特定时期根据特定的情况而临时作出的,相互之间有的也缺少应有的街接和协调,使得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对董事处罚的规定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在目前的状况下,可以通过具体的规则或者办法加以规定和实施,监管机关可以就董事的行政处罚制定专门的规则或者规定,使得在实际运作中更加易于操作,增加规则的确定性和透明度。
    3.加强立法,对一些目前尚未规定的情况进行完善。例如,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董事的离任义务,这是公司法的重大缺陷。另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境外上市公司必备条款》等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董事离任义务也显得较为零散,并存在若干缺陷,只有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关于董事义务方面的立法,才能保证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三、结语
    以上是对完善董事会治理的一点建议。同加强和改善证券市场的监管一样,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和保证资本市场民性发展的重要方面,而董事制度的完善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对董事制度进行科学而合理的安排,才能真正发挥这一制度的张力,才能真正地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切实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以及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既不利于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也不利于上市公司自身运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投资者变得越来越理性,有眼光的长期投资者更重视市场的规范性,重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性,重视企业的运行机制。如果不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容易使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缺乏信心。显然,这是不利于上市公司筹资和资本市场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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