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对其他企业的控股、参股运作,有的获得了较好的利益,有的却血本无归,对企业生存和发展带来很大冲击,甚至在某些方面威胁到了社会安定。对一个企业而言,设立新的独立公司或分公司,扩大对外投资 ,实现资本增值、保值,实现风险管控,是目前所有参控股企业所面临的难题。
一、煤炭企业需要管控和防范的主要风险
1.合作煤炭企业的资信风险
每一个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实施,自始至终都离不开与所投资企业的紧密合作,由于所投资煤炭企业的经营状况千差万别,有的受资煤炭企业经济疲软;有的受资企业煤炭资源匮乏;有的受资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缺乏;有的受资企业煤炭资源从其提供的官方文件上看虽较为丰富,可开采量较大,但实际上与文件上完全不符;有的受资煤炭企业其他实力较弱;另外还要受地方保护政策等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相应地我们投资、控股、参股的风险也就增大;有的受资煤炭企业虽然有一定经济、资源实力,但其诚信度较差,常常不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自觉规束自己的行为,而是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有的受资煤炭企业利用虚假项目资源信息骗取入资,招摇撞骗。导致有些企业入资后,被拖累甚至因而陷入绝境,因此受资煤炭企业资信问题是企业经营投资中的一个重要风险源之一。
2.煤炭投资合同风险
目前煤矿企业及煤炭市场存在多种问题,如国家煤炭法规政策、地方政府煤炭政策、东部内地煤炭资源逐渐缺乏问题、煤炭质量问题、投资款不到位问题、生产机械及投入材料的价格问题、人力资源问题等等,都与合同履行不诚实、不全面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许多受资煤炭企业或者地方政府,利用内地煤炭资源逐渐缺乏的境况,加上众多投资企业急于扩占煤炭资源的迫切心理,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提出苛刻的条件及非规范性合同草案文本,有的还常常附加某些不公平、不合理等条款,要求投资企业无条件全部接受,在其合同条款中,时常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投资企业,而缺乏对受资煤炭企业的限制性条款和对投资企业的保护性条款。煤矿投资合同是每个煤炭企业对外融资产生一切风险的源头,如果所签订的投资合同存在“先天性缺陷”,必然会给煤矿投资企业,在今后的发展、开采、安全、生产中造成不利的因素,埋下难以预见到的困难隐患。从而带来煤炭投资合同风险
3.煤炭投资法律风险
煤炭投资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投资企业和融资企业诉讼纠纷方面的风险及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
投资企业和融资企业诉讼纠纷方面的风险。投资企业和融资企业诉讼,是指在投资企业和融资企业之间进行合作过程中,融资企业或投资企业不认真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融资合同的情况下,合同一方为了自身的利益,追偿所投资或因此受到的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诉讼行为而带来的风险。
挂靠企业或外包队人员法律风险。这种现象在目前煤炭整体企业中是不常见的,但在煤炭企业内部却是司空见惯,其实质就是有采矿资质的企业,将自己的资质让挂靠单位使用,由挂靠企业或人员具体开发、采掘、施工,被挂靠企业收取相关的管理费。采取这种行为方式进行运营,被挂靠的煤炭企业省去了人力物力,虽然不实际运营而收取了所谓的、可观的巨额管理费,但是对于被挂靠煤炭企业来说,却埋下了极大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万一挂靠企业或外包队人员,施工过程中管理不严、不细、不按规程操作,出现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那么责任首先就得由被挂靠的煤炭企业来承担,其双方之间虽有约定的安全生产合同,但对外是无效的,甚至有些制约双方的约定条款,也可能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对双方都不产生效力,从而带来挂靠或外包风险。
4.煤炭质量与安全风险
煤炭质量与安全生产是煤炭企业永恒的生命线,一旦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不仅仅是给受伤者带来不幸,更给其亲属带来精神上的严重痛苦,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为社会稳定埋下不安定因素,企业还要遭到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重惩、重罚,丧失的不仅是经济方面的利益,乃至危及整个煤炭企业的声誉及存亡。因此,煤炭质量与安全生产是煤炭企业的两条生命线,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起头并举。所以从事研究、开发、投资运作、招商、引资、销售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一定要诚信为企, 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特种作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同时还要充分利用保险法律、法规及有效机制,为职工建立健全各类人身保险,保障从事矿山工作的所有人员,在遭到工作和自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属工亡或工伤范畴的意外伤害后,能及时获得满意的经济补偿。质量与安全是煤炭企业的生命线,重大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要严控防范风险。
5.合作煤炭开采经营风险
合作双方是按照联合管理模式运营,还是契约模式运营或者采取其他模式运营。因合作运营模式的不同,产生的经营风险也不同。契约式的管理模式中,若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很容易在管理中产生权力滥用,造成双方之间工作上的相互扯皮,互相推拖;联合管理模式经营,是采取共同委托管理制,还是采取双方共同派员,共同经营和管理,或者是一方单独经营,另一方不参与实际经营而只分配利润,或者约定一方享受“保底”利润即无论联合企业赢利与否,“保底”一方都要获取约定的固定利润,此等约定的条款,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无效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因该条款的无效,对未来承担的责任可能要发生变化,甚至因违法约定而得到的利润付之东流,给双方或一方造成损失,严重了会导致血本无归;双方合作人之间在将来很容易产生纠纷或经营管理方面中的摩擦,最终导致诉讼风险发生,损害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和名誉利益,为此合作开采经营中,合作合同的签定及约定内容十分重要。要加强防范合作煤炭开采经营带来的风险。
6.资金风险
经营资金就是企业的血液,对一般公司类煤炭企业是这样,但对契约合作式经营煤炭企业来讲同样重要。倘若合作煤炭企业经营资金链出现断裂,企业可能处于不能自拔的困境或走向崩溃的边缘绝境。因此资金风险是关乎每个煤炭企业生死存亡首取一指的风险之一。主要体现在:合作双方资金或实物的投入上和后续资金的接续以及所投资金的及时到位等诸多方面。因此,对此类风险要加强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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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4/fontbr二、对控股、参股煤炭企业采取的主要风险管控防范措施br />
目前,关于扩展煤炭资源的市场,还不是很完全规范,其运作机制也有待健全,只有认真系统地研究,分析企业常见的一些各类风险,培养和强化企业的危机意识与防范意识,有针对性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并不断探索预防、控制、转移风险的有效途径和创新与改进措施,才能做到防风险隐患于未然,保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复杂多变的商海战场中,实现又快又好的可持续性大发展、大腾飞、大跨越。经过实践探索和研究,笔者认为,应对控股、参股煤炭企业进行风险管控,采取下列必要防范措施。
1.加强投资前调查,对拟投资目标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要深入了所投项目企业的资金信用、经营风格以及签订合同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此块信息可通过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部门以及其他合作伙伴或媒体报道等了解所投项目企业的信誉、实力等。对于一些不十分了解的合作伙伴,最好是要求提供保函。如果合作伙伴的信誉较好,实力较强,依法经营起来就容易了,那样就可能对所投资煤炭企业的控股、参股风险,也就能够得到有力的管控了。
2.在投资项目意向确定后,合同签约前,要了解各方面的信息
运用政策、法律、法规尽可能将合同修改完善,对合同的主要及关键条款严格把关,在一些关键性问题上一要坚持原则;二要有远见的、卓越的、高瞻的超前预测眼光,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协同审查,尽量采用国家现行的合同示范文本。
3.挂靠企业或外包队运作方式,本身就是与相关法律不甚吻合的行为
为避免这种违法行为导致的风险,最好是拒绝挂靠。若现实中存在必须挂靠才能合作,也要尽可能地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或个人,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并约定最高额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被挂靠企业派专人负责把关,挂靠项目的安全监督与质量管理。
4.在如何控制质量与安全风险方面,一定要做到警钟长鸣,居安思危,常抓不懈
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政策和设计好的程序、有关标准,规范组织操作;从严控制各项成本材料的进货复查检验工作,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 ,负责管理和技术的人员一定要尽职,具有高度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做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还要巧妙地运用各种保险机制,在工作人员遭遇伤害后能及时获得经济补偿保障,同时还能为企业减少了风险的支出。
5.投资企业应选择有实力、信誉良好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
企业要发挥自身优势,在合同中设置风险性条款约定,将投资风险做到合理的转移。同时利用《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或合同中,充分约定的股东的权力,加强对控股、参股煤炭企业的“参与制”式的监督管理,若合作合同有约定也可,双方采取风险抵押金制度。
6.控股、参股股东要充分发挥权力
控股、参股股东要参与煤炭投资企业的资金结算方面的监督,尽量避免控股、参股煤炭企业出现对外债权和对外提供担保。另外还要加强对控股、参股煤炭企业,资金的统一调控管理监督,以促进企业的资金加速流转,增加投资利益。
7、控股、参股股东要监督,所控、参煤炭企业设置科学、经济、合理的管理组织和体系
加强对项目成本方面的控制,注意风险发生的征兆,提出风险损失预测,督促所被控、参煤炭企业制定出能应对风险和降低风险成本的具体措施,使企业充分考虑风险会造成的损失和应对这些风险所要付出的代价,保证在风险发生时能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还要做到督促所被控、参煤炭企业,对于已造成的损失和付出的代价,要善于进行索赔,通过法律途径和程序,运用谈判、仲裁或诉讼等手段,要求侵权人偿付损失。
8.按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报税
为了使所控、参煤炭企业健康、长期持续地发展,还要监督其必须按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报税。提议企业完善发票管理,原始票据必须真实合法,规范成本核算,避免政府罚款及其他方面带来的风险损失。
9.控、参企业还要做到
(1)对所控、参煤炭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监督其建立建全规章修订制度,梳理制度与索引制度。(2)对受控煤炭企业发展战略、诚信原则、道德价值观等企业文化建设、职责要求、责任分配、授权、人力资源、社会责任、风险评估、经营业绩审查、文件的实施程序、预防控制、检查控制、纠正控制、信息和交流等进行持续性监督。(3)检查所控、参煤炭企业会计信息,特别是损益的真实性,督促所控、参煤炭企业严肃查处各种弄虚作假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以避免此方面产生的风险损失。(4)关注营销费用的管理和使用。(5)评价所控、参煤炭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检查重大经营决策及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增强管理意识、责任意识和效益意识。(6)关注所控、参煤炭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查、分析和评价企业资产的质量状况和保值增值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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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风险无处不有,也时时发生,风险更是煤炭企业经营中客观存在的一种难以根除的现象,为管、控和消灭风险,尤其是如何加强对控股、参股煤炭企业进行风险管控,减少企业投资可能造成的损失,我们不仅要从每个层面上加强管理,还要监督控股、参股所控、参煤炭企业建立完善组织体系,更要自身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对重大投资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人们知道,做企业,赢在细节,输在格局。如何利用合同,通过合同进行管理控股、参股煤炭企业,自主创新,最终实现对控股、参股煤炭企业的风险管控,将是我们永远研究不完和避免不了的课题。
(作者:李汉伟 单位: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山东 新泰 2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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